《魏玛宪法》草案于1919年7月由国民议会对其进行表决,最终以262 票对75票获得通过,同年8月11日公布,8月14日生效。宪法正式命名为《德意志 共和国宪法》,习惯上称为《魏玛宪法》。其制定深受国内政治环境、德意志历 史文化及国外宪政的影响,下面笔者将试着一一分析。
一、国内政治环境影响 1918年“十一月革命”的结果是工人阶级推翻了君主统治,完成了民主革命 的任务,并建立了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政府。但这个共和党大多是由一些激进的 工人所组成,所带来的必将是俄国式的暴力革命。
在这刻不容缓的时刻,社会民主党党魁艾伯特当机立断决定成立临时政府, 并对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进行镇压。而这个临时政府,其中三人来自社会民主 党,另三人来自独立社会民主党,虽然六人临时政府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了两个月, 但其政见却彼此很不一样。
究竟是走立宪会议还是走苏维埃政权,新生的临时政府对于革命后的德国 未来不知如何选择。组成临时政府的政党之一社会民主党,是当时的最大政党, 其次是民主党和中央党。社会民主党的观点是专心致力于社会改革而不致力于革 命,主张议会道路,反对布尔什维克道路。
但是因为社会民主党在国民议会中未超过半数,不能单独组织政府,只好 与民主党和中央党联合组织政府,但这些党竭力维护的是旧德国的经济基础和政 治结构。临时政府的各党派由于政见的不同,并且彼此之间势力相当,大家互不 相让。在这种情势下,唯一的解决之道只有妥协。
正是在这个妥协的基础上,尽管新生的魏玛德国内部矛盾重重、外部压力 巨大,但它总算还是以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之面貌出现了,而《魏玛宪法》的 诞生也受制于制定时的国内政治状况,成为各政党妥协的产物。
二、德意志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历史的影响《魏玛宪法》的宪政思想的来源与德意志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紧密 联系的。魏玛共和国的建立一方面是德意志民族长期争取政治自由,实现民主化 的产物,也是在一战推动下,欧洲战后民主化高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德意志文化和传统中,存在深厚的专制传统和对纪律、秩序、权威的向 往。1922年德国哲学家恩斯特·特勒尔奇发表演讲,在谈到“德国思想体系——政 治、历史和伦理——同西欧和美国思想体系之间的差异”时,尖锐指出:德国哲 学思想的主流已经拒绝了“普遍平等伦理……西欧的整个数学与机械的科学精神, (还有)那试图把功利和道德混合的自然法则……”而且,自近代以来,德国这块土 地上不乏民主、自由的种子。
早在18 世纪德意志的启蒙运动中,就有一大批享誉世界的思想家(如莱辛 等)倡导理性、民主、自由与和平。普鲁士古典哲学家康德身上也具有深刻与坚 定的民主、自由思想。他曾提出的应当把人人看成本身即是目的这条原则,实是 人权说的一种。他还认为:“再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的意志更 可怕了。”继启蒙运动后,18世纪70~80年代德国又发生了“狂飙突进”运动,诞 生了以歌德、席勒等为代表的追求民主、自由的文化巨匠。
在近代德国,也出现了一批勇于践行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改革家。施泰 因-哈登贝格改革与威廉·冯·洪堡的教育改革对德国民主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影 响。《魏玛宪法》可以说是德意志民族长期以来追求的宪政目标。
三、欧美国家的宪政影响 在经历一次大的动荡后,德意志确立完美的宪政来实现民主,当时欧美主 要国家的宪政各有不同,《魏玛宪法》的制定者比较各国的宪政并借鉴其有益于 本国宪政建设的经验,其中美国宪政对德国宪政的影响最为深刻。
在近现代史上,德国与美国的政治思想相互影响源远流长,在起草1849 年宪法的法兰克福的论战中,德国有些人已经对美国宪政已经有了切身体验,美 国模式成为德国自由主义者的提案依据,也正是因为1849年宪法使得美国模式宪 政对德国的影响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美式宪政对《魏玛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力,联邦制度、民 选总统等方面。关于《魏玛宪法》对总统制的规定、德国政府的规定和议会的规 定,其枢纽是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调和。法国在一战后实行为责任内阁制,实权在内阁,而总统形同虚设;美国为 总统制,实权在总统,而国务卿等于属僚。而《魏玛宪法》中关于总统之规定则 是结合了美国和法国两国关于总统与内阁的设定的优点,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以 强固其地位,这与美国相同与法国有异,但总统自己当内阁之首,一切行政由内 阁负责,这又与法同而与美异。
总体来讲,《魏玛宪法》揉和了英、法、美各国宪法之长,它以“中立” 原则来分配中央与地方各邦的权力;以总统制与内阁制之调和的方法一方面可以 去除总统制的弊端,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内阁制的短处;以议会政治为主,同时 采直接民主制度去政治制度的痼疾。因此《魏玛宪法》的内容的制定与欧美国家 的宪政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四、德意志本国宪政发展轨迹的影响 《魏玛宪法》确立的是国民的议会政治,《魏玛宪法》这样一部划时代的 宪法的产生与德意志民族自身立宪活动的发展有这深刻的联系。
《魏玛宪法》的产生受之前的德意志本国的宪政实践的影响。德国立宪活 动并不晚,早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封建德国就出现一定“宪法”意义的的法律文 件,比较出名的有《黄金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1806年灭亡,在神圣罗马帝国后期,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等人的自然法思想传入德意志,激起许多有识之士的反思,开始反对专制,出现 一批公法学者。
随后拿破仑征服使得德意志人更渴望统一,也从法军看到改革的需要。于 是在1814年10月到1815年6月通过了《德意志联邦规约》,其所起的作用就是促 进各邦的立宪活动。1848年是欧洲的革命年,是欧洲历史的转折点,此后的1849 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与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对《魏玛宪法》的影响最重要。
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对政体的划分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设计,为以后《魏玛 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依据。1871年1月18号,统一的德意志帝国诞生,很 快就开始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同年4月14日帝国议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
作为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巩固了德意志的政治统一 ,这部宪法虽然一定程度地表现出西方立宪制度的某些痕迹, 但是同时也保留浓厚的传统封建残余。以上宪法的制定毫无疑问都对《魏玛宪法》 的制定都有影响,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作者:李佶燕 来源:青春岁月 2015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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