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标志着我国正 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 性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标配”。编纂民法典,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 事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将构 成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位居民法典第一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 的重要战略部署。围绕这一目标,立法机构与法学界在大约一年多的时间里,迅 速拿出了可供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这一工作之所以如此高效,一方面是因为, 民法典编纂工作主要立足于已有的民事立法,注重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立法和 司法的成功经验。由于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有诸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等既有 法律作为基础,自然能够提速。另一个因素在于,民法典编纂是中国民法学界几 代学者孜孜以求的梦想,围绕民法典编纂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作为 学术研究的成果,由学者提出来的民法总则建议稿,就有很多部。立足于这些学 术成果,可以迅速推进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起草工作。
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整体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甚至会 塑造整个民法典的风貌。其中不仅有一些提纲挈领的内容,以凸显民法典的价值 理念和基本原则,还会规定一些可以普遍适用于未来分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则。从 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总则起草,是民法典编纂获得成功的关键环节。正因为如 此,在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中,必须特别注重科学性、前瞻性,使民法典编纂工 作与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相契合,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需要看到,以民法通则 为代表的诸多民事立法,制定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相关的立法中, 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先前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因此,如何在民法总则的编纂中, 进一步清晰地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保护个体权利,以此激 发民间活力,实现社会的自组织、自调控,仍然是一个重要且值得关注的问题。
强调法律更加贴近具体的生活情境,实现对各种利益关系具体而精确 的调整,蔚然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基本潮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特别是民法总则的编纂,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由于民法总则部分有相当多的内容 涉及概念、体系和分类等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很大一部分,最好留待学理层面进行讨论与建构,而不宜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予以固化。法律规则的主要任 务,在于提供现实中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这一点,即使在民法总则中也同样 应该得到坚持。如果民法总则的文本中充满了一些本来应该出现在法学教科书中 的定义、分类,那么就需要进行反思,这是否背离了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的初衷。
未来,通过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相信民法总则草案的内 容会更加完善。民法总则以及后续将陆续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最终将有 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部统一的中国民法典。一部反映中国民法学界真实水准 和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民法典,将最终呈现于社会大众的面前,成为中 国法治建设的标杆和基石。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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