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就业权益;劳动争议;救济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 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 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 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 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
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 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 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 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 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 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 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 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 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 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 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 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 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 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 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 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 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 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 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 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 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 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 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 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 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 “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 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 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 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 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 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 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 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 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 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 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 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 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 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 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 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 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 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 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 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 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 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 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 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2]廖海华.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 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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