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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来源:辞职信 时间:2020-01-09 07:53:51 点击:

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状况,编制本方案。

一、发展趋势预测。根据全区地质环境条件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预计2010年全区地质灾害可能较往年偏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仍以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重点防范区域和防范点。①红石埂-龙门冲,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石婆店镇、独山镇、西河口等地的南部低山丘陵区。②石婆店镇-独山镇-青山等地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区。③狮子岗-石板冲等地崩塌、滑坡、泥石流低易发区。④淠河沿岸为淠河岸崩中易发区。东、西汲河两侧为汲河岸崩低易发区。其中顺河街道居委会、石婆店镇街道为重点区域。⑤山区单门独户民用住宅、居民集中居住村落、库坝、涵桥、切坡建筑物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部位。

三、重点防范期。2010年地质灾害发生期仍以汛期为主,重点防范期为59月,集中强暴雨或长期时间连续阴雨时段及其过后23天内是重点防范时段。台风活动等其他异常天气时期,属动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2010年区重点督查地质灾害隐患点6个(详见附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各乡镇政府及区国土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或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加强地质灾害减灾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和对地质灾害自测自救的能力;加强乡(镇)监测人员培训,提高其监测能力。

(三)抓好汛前、汛期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处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前、汛期要组织乡(镇)中心所等相关人员对重点防范区段和隐患点进行调查、巡查,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每一户受威胁群众手里;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的区域或地段,及时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地情况,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灾害发生时:1、一般级别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灾害应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发生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指挥灾害应急工作、并报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区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和现场工作。3、重大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积极进行应急救灾工作外,急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救灾工作。必要时,按程序启动裕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各级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落实预防措施,要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将灾害危险区段(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及监测人员,签订责任书;6个重点乡镇;独山、石婆店、西河口、石板冲、顺河、青山要编写应急预案,重点地质灾害预防点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具体监测中乡(镇)安排受威胁单位和个人负责监测,以汛期定期巡视和重点时段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汛期定期巡视半月或每月一次,重点时段每天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地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隐患点及成功预报地质灾害情况,按灾情分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灾情。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较大地质灾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多渠道筹措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乡(镇)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工程、生物或避让等措施,加强对已有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严重的灾害点的治理。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区新上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勘察、评估工作,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严禁规划和建设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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