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法搜查所需怀疑标准的软化。公立学校校方在什么标准下可对学生进行 合法搜查是New Jersey诉T.L.O(1985)案的主题。应诉人是新泽西州一所高中的14 岁的新生。因其与同伴在学校盥洗室吸烟违反校规而被一名教师带到校长办公室。面对助理副校长的询问,该生起初否认其吸烟行为。校方要求打开她的手提包。
当打开手提包后,副校长发现了一包烟,并注意到一包常使人联想到大麻的卷烟 纸。校长进而搜查了整个提包,发现了一些大麻、一个烟斗、一些塑料袋、一笔 相当数额的钱、欠债学生的清单和两封牵扯到大麻交易的信。应诉人后来在青少 年法庭上受到了指控。法院首先肯定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合理搜查条款在校 园里的适用性。学校行政人员,同执法人员一样,必须接受宪法的调整。那种认 为学校行政人员和教师以“代理父母”的身份来豁免宪法修正案约束的说法被认 为是有悖于法院近代审判原则和实践的。“现在的公立学校官员不仅仅是在行使 学 生家长自愿授予的权利,他们在进一步落实公开颁布的教育和纪律政策。” 在解决了适用性问题以后,法院便致力于明确评估学校人员搜查的合法性的标准。
法院首先肯定了学生对稳私权的合法预期,同时意识到校方也有维护学校学习环 境的合法需求。为了寻求两方需求的平衡点,法院倾向于对一般的搜查标准做一 软化。这种“软化”体现在:1.搜查令的不适用。要求教师在搜查可疑学生之前首 获搜查令会影响到学校纪律程序上的快捷和非正式性。2.怀疑水平的调整。学校 的特殊需求要求一个不太严厉的怀疑标准。通常的刑事搜查所据以的“很可能的 理由”(Probable cause)被“合理”(Reasonableness)所替代。学校人员没有必要据以 “很可能的理由”相信被搜查人员已经或正在违反校规。综合各种因素,简单的“合 理”怀疑便可使搜查合法化。看从初始阶段搜查的是否合法化,看搜查的范围是 否与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具体言之,在初始阶段,须存在合理的根据相信搜查会 产生学生违 规的证据;
就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而言,只要该搜查不具 有过度的进攻性,其范围是许可的。“这种标准既不会增加校方在维持秩序方面 的负担,也不会默许校方对学生隐私权毫无节制的侵犯”。很明显,在学校利益 和学生利益之间,法院采纳了中立立场。学校的特定情景再一次在法官的思维逻 辑中发挥了影响力。基于以上标准,在该案中,校方的搜查被认为是合理的。因 为学校的首次搜查是基于一种合理的怀疑。卷烟纸的发现引发了进一步的合理怀 疑(应诉人会持有大麻),由此合法化了进一步的对与毒品有关证据的搜查。(三) 对学生言论自由的控制和导引。有两个历史性案例表达了学校情景的特殊性质在 学生的言论自由领域所起的决定作用。Bethel School Dist.No.403诉Fraser(1986) 案让人看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在未成年人和学校公共场合 两个事实面前所做的让步。应诉人(一公立学校学生)在一集会上为提名一同学 而发言。该集会是学校发起的教育项目的一部分,占用了学校课内时间,由600 多名14岁左右的学生参加。在发言中,该生使用了性比喻。台下学生反应复杂, 迷茫而尴尬。在发言前,应诉人曾征询过几位老师的意见,其中有两位建议其不 要发言。集会后的第二天早晨,助理校长将应诉人召到办公室,通知他学校认为其因使用不适当语言严重扰乱了教育进程。该生得到了教师对此事的报告复印件, 并获得解释机会。当学生承认其有意意图后,其被告知被停学3天,其名字也从 一毕业典礼的发言候选人名单中被删掉了(实际上该生只被停学两天,且其在典 礼上发言也如期举行了)。在法院的判决中,法官首先意识到成年人与公立学校 未成年人在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上的不同。同时判决意见认为,在公共场合防止 不合适语言是公立学校的教育功能之一。言辞是否合适的决定权在于学校。除实 体上于法有据外,法院认为事情处理的程序上也无瑕疵。法院意识到学校纪律规 定不应等同于刑事法令,在维持学校安全和秩序方面,应尊重学校纪律程序上的 弹性和师生关系的非正式性。法院认为,学校禁止淫秽语言的校规以及教师发言 前的建议均构成足够的警示。同Fraser案一样,在另一重要案件Hazelwood School Dist诉Kuhimeier(1988)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学生这一年龄特性和学校情景 的特点。该诉讼是身为高中学生和学校报纸编辑部的成员提起的。该报纸是学校 新闻课的一部分。学校行使编辑控制时删掉了两篇文章,一篇事关学生关于怀孕 的体验,另一篇有关离婚对学生的影响。学校考虑到对怀孕学生的描述,尽管未 指名,却从文中可确认出来,并且对性活动和生育控制的描述对未成年学生不妥, 另外离婚一文中对父母的抱怨,父母尚没有给予反应的机会,由于时间紧迫,学 校遂决定将这两篇文章同其他同一版上的文章一并删去。学生诉称该行为侵犯了 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院也同样认为公立学校学生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并不能 与其他情形下的成人相提并论。学校无须容忍与基本的教育宗旨相左的学生言论。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报纸不是公开表达的场所,学校可以对学生的言论施加合理的 限制。“只要教育者的举措与合法的教育利益合理相关,他们在学校组织的活动 中对学生言论的方式和内容施以编辑控制并不侵犯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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