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传媒舆论的发展趋势 (一)信息传媒的网络化趋势 网络化意味着:一是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媒介包括:报纸、电视、电 台、手机、互联网等等,而且各各渠道之间相互连接;二是传播主体的大众化,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如微信、论坛等网络途径成为信息的 发布者;三是传播内容的多元化,传播的内容不限于某一方面、某一种观点、某 个国家的信息, “信息爆炸”就是一个形象的说明,加上全球化的发展,民众对 自由、平等思想的接受,使这种多元化更为明显。
(二)舆论监督的强化趋势 信息传播的网络化趋势使得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通过 传媒进行的舆论监督也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民众借用网络化这一 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舆论压力,对现有的权力运行产生监督作用,促进 社会公正。而且,舆论监督的强化代表着民众公共意识的觉醒,公民公共责任感、 责任心的增强。舆论监督的强化也对社会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按照社会冲突理 论,整个社会像一个高压锅,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聚集其中,为了保障社会安全, 需要安全阀装置。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聚集了各种矛盾,民众 通过传媒舆论这种方式,会缓解心中的不满,这对社会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问题:传媒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在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对案件进行关注的过程中,是否影响了司法公 正,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意的分析 通过传媒产生的舆论是否代表着全体公众的民意这种民意就一定是理性的吗这些本身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传媒舆论很难说代表了公众的民意,虽 然我国上网的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上网,传媒舆论不能代表 所有人,而且现实中假新闻、新闻炒作时有发生。当然,通过传媒产生的社会舆 论还是代表一部分人的意思的,但是,这种民意是理性的吗我国当下的社会很复 杂,对贪污腐败的憎恨心理、对因为不公平机会造成贫富分化而产生的仇富心理、 公民自身的文化素质等等,这都影响着舆论的理性,如,在一桩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件曝光后,人们不断对其进行谴责和抨击,而网络的匿名性令网络成为了谣言 的发源地,这时,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裁判代替了法律的分析, 处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民意必须是理性的,但 是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是需要理性的,需要专业性的评判,不能简单的去迎 合民意的非理性。
(二)司法权性质的分析 司法权强调的是独立性、公正性。传媒舆论的监督虽有利于司法的公 开透明,防止司法腐败。但是,媒体的过分报道和舆论关注,影响到了司法审批 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体现的更多的是迎合舆论,忽视了审批的专业 性、独立性,存在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地方。传媒报道过多强调言论自由,对司 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合理界限,传媒的猎奇性、及时性,报道追求通俗易懂、 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及时快速,这与司法权的严谨、程序、规范相冲突。
(三)传媒舆论的界限分析 在相关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传媒舆论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在新闻 报道的界限上,对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报道存在凭空推定的现象,判决之前对 量刑的报道已经铺天盖地。在现场直播的界限上,案件的现场直播应该审慎,公 开审理并不等于现场直播,公开直播对于法官产生的案外压力是不能忽视的。司 法的不公和腐败是由多种因素产生的,过分的报道反而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在舆论批评的界限上,传媒舆论对司法裁判的非专业性、倾向性报道和评判会对 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四)司法制度的内在分析 在我国出现“媒体审判”、“胁迫司法”等传媒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与司法制度自身内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是司法独立性的保 障制度不完善。法院在人、财、物诸多方面还是要受制于地方政府,传媒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次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限期解决”的批示,这无疑影响司法的独立 性。另外,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请示上级法院,并以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定 罪量刑的根据。二是司法运行过程的公开性不足。我国法院的卷宗是分正副卷的, 副卷是当事人不能看到的,而副卷记录的正是案件结论产生的合议过程。另外我 国的证人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低。三是程序正义的理念没有确立。
当我国的司法机关在面对媒体舆论关注的案件时,往往为了平息舆论而采取快速 处理的方式,在追求实体正义时忽视了程序的正义性。四是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 体系没有建立。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司法人员素质不均衡,案件的审判质量很 难保证。五是司法机关缺乏与新闻传媒的沟通。比如“彭宇案”,司法机关没有有 效的应当传媒舆论,导致此案被认为是“好人没好报”的“道德滑坡”的标杆事件, 司法机关也处于很被动的境地。
三、推进路径: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寻求两者的平衡 在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大众传媒法》规范传媒舆论的同时, 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司法改革为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提供制度保 障,实现传媒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一)关于司法独立的改革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司法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 司法独立反而会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对党的地位起到巩固作用,因为司法独立可 以为党分忧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确立行为规则。司法独立一般包 含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应该把法院的人、财、物经费独立于地方,在经费 的保障上与地方之间割断开,由中央统一调配,这样可以保障法院对地方“批条 子”的行为可以不管,同时也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物质保障的平衡。二是法官独 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保障其独立必须保障其职务的稳定性,被任命为法官的 人员不能随意被撤销,对案件的裁定拥有独立的裁定权,其他人员不能干涉。
(二)关于司法公开的改革 首先,司法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性。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关键证 据要进行当庭质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卷宗的副卷应该对律师公开。其次,加 强判决的说理性。改变以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简单的判决用语,取而代 之的应该是案件证据的认证理由、判案依据的详细理论分析,尤其针对一些媒体 关注性的案件,判决依据更是应该进行充分的论证。再次,适时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当面对传媒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时,可以采用人民陪审制度,增加案件审理 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也利于民众接受案件结果,拉近司法和民众之间的距离。要 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择则应当从未受舆论影响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最后, 对于案件的电视直播要采取慎重态度。对于媒体关注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允许 记者听庭,但不能因为媒体关注就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现场直播。
(三)关于案例信息库的建立 我国国土面积大,法院数量众多,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对法律的理 解和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当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判决上出现较大 的差距时,不仅会扰乱案件评定的标准,更会动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当传 媒对这类案件(轻罪被重判、重罪被轻判)进行报道时,民众的关注度会非常高, 形成舆论的舆论压力很大,案例信息库的建立可以避免这类事情发生。现有的科 技水平完全能满足信息库的技术要求,只需要省高院或最高院对司法审判中一些 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进行信息录入,形成案例信息库,以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案例进行对比,作出公平的判决。这种判案依据的案例化 参考,有利于全国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避免案件相似判决千差万别的现象,实 现个案公正。
(四)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首先,要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当传媒舆论对特定案件强烈关注时, 不能为了平息舆论压力而把程序问题放在一边。司法应该冷静下来,司法的理性 应该通过合法范围内时间的拉长来淡化传媒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其次,注重 保障程序正义的相关制度建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 审讯机构和关押机构的分离等,这些做起来都不是困难的事情,需要的是司法改 革的不断落实。应当建立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形成让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最后, 从程序上消除传媒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如果某起案件在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 时,可以将案件移送其他地区法院处理,也可以通过中止诉讼和延期审理的方式 减小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 关于法官权利的保障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较强的职业道德会降低传媒舆 论对自身办案的影响。法官工资的提高有利于提升社会地位,增加职业荣誉感, 吸引社会精英加入到司法队伍。另外,我国法官素质不均衡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在工资待遇上应该进行全国性的统筹,缩小各地差距,通过工资待遇的提高吸引 人才到偏远地区。同时,严格控制职业准入制度,只有受到严格而高层次教育者 方能进入的选任标准,注重法官的职业素质培训,提供充分的学习机会提升个人 素质。“高素质和有力量的司法群体”在面对门外汉的质疑和责问时,会本能地显 现出某种抵制和中立。
(六)关于司法与传媒之间的沟通 首先,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省高院和最高院的级别设立专门的机 构负责与传媒之间的沟通。根据舆论的情况决定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发布的内容 不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其次,限制未判决案件信息的发布。对于尚未判决的 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限制该案件信息的对外公布,不能过度地公 开案件的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时,要及时启动新闻发言人制 度。最后,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如官方微博、论坛等形式与网络传媒进行沟通, 注重借助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舆论力量,引导民众对问题的理性认识,形成良性的 舆论氛围。
作者简介:韩涛,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 向:法理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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