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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醉驾入刑问题思考_法理学全球视野

来源:助残日 时间:2019-10-13 07:50:33 点击:

法理学视野下醉驾入刑问题思考

法理学视野下醉驾入刑问题思考 传统法理学研究问题的角度侧重于对法的一般性原理、 概念、体系、法与社会关系等宏观问题的分析。其往往习惯 于形而上的抽象化思考。对具体的社会问题则以近乎傲慢的 姿态而拒绝介入。其结果是我们的法理学在法律实践生活中 的失语和没落。现今的中国已进入一个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 这个时代是法学在中国的发轫与发展并面临巨大危机的时 代。

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部门法在操作层面 上给予具体的解决,同时更需要借鉴法理学的体系化、价值 化思维给予直接的关注和指导,这是当代法理学应有的使命。

本文通过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学角度的分析来回应对以上观 点的思考。

摘 要:
醉驾入刑;
法理学视角;
必要性分析 一段时间来,我国刑法陆续出台了好几个修正案,这种 修改一方面是法律自身完善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可以说是为 了迎合当前社会。无论是“欠薪罪”还是最近增加的“危险 驾驶罪”,都不禁让人感觉是一种迎合时代的应景之举。似 乎,面对一种棘手的问题,刑法解决是当然和最有效的一种 选择。这种做法到底实效如何,这种解决问题泛刑化的倾向 是否应该加以抑制?回答好这个问题,一方面应该从刑法、 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论证,同时也应该从法理学方面给予体 系化的思考。这种多维度的思考不仅有利于社会实际问题的更好解决,也是对法学自身的科学性进行的有益提升。

一、法理学研究具体社会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法理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它的存在是建立在对其他部 门法的一般性、抽象性思考上,同时又为这些部门法的发展、 延伸提供本源和价值上的支撑。英国法理学家哈理斯曾言 及:“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 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1从法理学的这种学科 特点出发,延伸出来的问题是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 法的选择。其理论研究的重心是侧重于纯理论的、形而上的 逻辑自洽,还是关注于社会实践,从法律现象中提升法的一 般原理?这一直是法学理论界探讨不休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法理学当然不能直接的去做具体的 部门法问题的实务性研究,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法理学所提 供的思维方式对具体问题进行法理学层面上思考。恢复法学 几十年来,法理学在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无疑还存在许多的不足,有些领域的研究甚至长期处于停 滞的状态。比如尚未从政治学的研究中完全分离出来,许多 内容和概念还过于政治化。尤其是和部门法的关系过于疏离。

“习惯于从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忽视如何将理念化 作具体的和可操作性的制度的研究。”2这样做的直接后果 是法理学的研究越来越脱离实际,越来越迷失方向,越来越 失去活力。

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往往关注于自身理论体系的构建,其使命似乎只局限于为部门法提供理论说明和价值判断。对于 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具体案件往往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傲 然姿态,选择忽视和沉默。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认识论告诉我 们: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使认识进到高一级的程 度,进而上升为理论,这是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法理学作 为法律哲学,其发展不仅仅来自于对部门法的一般性总结, 更应该重视对大量法律现象进行认真的实证分析和思考。法 理学只有直接、深入的进入到社会运行的真实样态中去,才 能为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真正符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 统一性、有效性解释。因此,法理学的研究不能仅停留于本 体性的纯理论构建上,而必须走出学者的书斋,将研究重心 转到“对当前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热点问题的思考上来,从而增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提高其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3 当然面向社会实践,并不意味着“本体”意义上的法理 学研究已不重要,恰恰相反,法理学应继续重视加强和完善 自身理论的研究,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理 学在自身理论的科学性构建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多基本 概念和基本理论还需要不断锤炼,而这一切正是法理学研究 的根基。惟其如此,法理学才能真正担负起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最后,这种必要性的分析,也可以从另外的一个更 为现实的角度得到证明。由于法理学局限于形而上问题的研究,在社会实践中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我们法理学的 学者远远没有像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学者那样受到社会的 欢迎。正如民商法学科成为显学一样,部门法的学者也大都 是社会活动家,新闻媒体和诉讼实践也每每以他们为主角。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到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积极性,长远来看, 也必将对法理学学科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醉驾入刑的法理学切入点 “醉驾入刑”实施近半年,从实施后的效果来看,社会 似乎给予了积极地评价。以广东为例,最新的数据表明,2011 年广东全省半年共查处2782宗酒后驾驶,法院判决实刑138 宗,缓刑16宗。与去年同期相比,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数 量下降64.53%。这样的数据似乎很好的回应了本文开头的问 题。但应该讲从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对醉酒驾驶追究刑事责 任以来,关于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但这 些争议大多停留在刑法学者的语境范围内。支持和反对者都 可以从现实和理论上给出各自的答案。

在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稿中,对于醉酒驾驶科以 刑责的理由是这样的“……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 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 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 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可以看出,立法者确立刑法入罪的理由为“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关于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支持者 往往举出大量的例子加以说明。比如,根据公安部网站的信 息,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有 3262起,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毋 庸置疑。将之定罪处罚也似乎顺理成章。

从理论分析上看,在各种理由当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 点是所谓“现代社会风险理论说”。该说认为,“由于现代 社会的复杂性和高度危险性,刑法的保护必须在罪责中加入 预防性的内容,构建预防罪责论,扩大犯罪圈,把对社会的 保护提前,以更好地防范与化解风险,从而满足社会安全的 政策需求。”4因为“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对安全的追求 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理念的三 个基本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地关注,”5简单的 讲,这种理论的落脚点就是要加大刑罚的覆盖面和法益保护 的提前性。由此,为更好地防止醉酒驾驶给社会带来了的危 险,有必要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中来。

当然,也有许多人对醉驾入刑提出了各种反对的观点。

比如有学者认为这可能带来刑法的“泛刑化”,即习惯于将 一切社会的疑难问题交由刑法解决,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 则,其结果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刑法权威性的损害。最高 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不应一律定罪科刑, 要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张军还提出对醉酒驾驶行为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这种声音很快 遭到舆论的声讨而淹没在“民意”中。

在以上支持也好反对也罢的诸多声音中,很遗憾的是没 有法理学的学者给出过法理学角度的回答,这种缺位与其说 遗憾,不如说是是一种习惯。一种习惯性的保持距离与沉默。

笔者认为,这些争议的出现,恰恰需要法理学的学者给出及 时而必要的回应。这种争议背后恰恰蕴含着巨大的法理学的 价值。

三、罪驾入刑的法理学评价 笔者认为,对待此次争议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醉 驾入刑问题进行法理学的分析:
其一,有关法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围绕醉驾入刑有关的 法的价值中关于自由、安全、秩序等价值位阶的分析;
关于 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与社会稳定与安全之间如何界定零界点 的分析;
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的分析。

其二,有关法律体系的分析,包括部门法之间的定位、 平衡与协调;
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尤其是如何界定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等问题的分析。在醉驾入刑这一 问题上,一直引起加大争议的就是,这些原本有行政法调整 的问题,用法律手段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 正当性?其调整的效果是否与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当?这种 社会调整泛刑化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否会破坏原本较为界限清晰的法的体系的构架? 其三,有关立法、执法、司法三者权力划分和制衡关系 的分析。

其四、有关法与政治(比如民意);
司法独立性及法律 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分析。

当然以上的几个方面远远不足以涵盖法理学分析醉驾 入刑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全部角度,也并非为解决诸如此类 的社会实践问题给出确定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仅仅是 提供了一种法理学视野的思维尝试。传统法理学研究问题的 角度侧重于对法的一般性原理、概念、体系、法与社会关系 等宏观问题的分析。其往往习惯于形而上的抽象化思考。对 具体的社会问题则以近乎傲慢的姿态而拒绝介入。其结果是 我们的法理学在法律实践生活中的失语和没落。现今的中国 已进入一个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这个时代是法学在中国的 发轫与发展并面临巨大危机的时代。

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 一方面需要部门法在操作层面上给予具体的解决,同时更需 要借鉴法理学的体系化、价值化思维给予直接的关注和指导, 这是当代法理学应有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刘翰、夏勇:《法理学面临的新问题》,载《法学 研究》1993年第一期。

[2]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8年版,。[3]严存生《我国法理学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5期 [4]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5]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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