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作为特殊群体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不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及各种思潮的碰撞、冲击之下,其执法观念及权力观念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拟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权力观问题,以及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权力观作些探讨。一、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内容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权力信息构成。其中,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其二,它具有强制性。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其三,它具有广泛性。警察的职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四,它具有层次性。各警种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性。其五,它具有主体特定性,警察权力的实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其六,它具有效应的双重性。权力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权力行使者既可以运用它治国安邦,保护人民,也可以用它祸国殃民,为害一方,警察权力也不例外。
对于人民警察的权力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如下十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和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盘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搜查权、执行逮捕权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建筑物权和有优先通行权;约束权;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措施权;现场管制权;其他权限。
二、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定位和评价
人民警察权力观指人民警察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态度、观点和看法。属警察权力规范和警察权力信息范畴。人民警察权力观定位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警察权力实施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治安现状及发展态势,关系到政法机关、人民政府的形象。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定位人民警察的权力观,如何评价呢?
首先,要认清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这是人民警察权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核心内容。为什么说人民警察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呢?我们可以从警察任务,强调警察权力服务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警察权力的来源上,分析强调警察权力的服务目的。从人民警察的任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分析人民警察的任务,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光荣任务和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出的具体规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警察权力的来源上说,既然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力本质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实施权力的终极目的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如果权力不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本质就会异化。这时,人民就与权力发生分离,人民由权力的主体变为权力的客体,权力归属上的人民性也就发生了质变,而成为个人手中
的特权。可见,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是以服务人民为终极目的的。那么,人民警察如果淡薄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和歪曲了权力的服务目的,将会造成哪些危害呢?其一,丧失了以服务为目的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使公安工作失去群众基础。使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使公安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二,淡化服务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在客观上必然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如果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有失公允,侵害群众利益,甚至执法犯法,就会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直接影响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的贯彻实施。其三,缺少服务意识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对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有很大的腐蚀和消解作用。其四,它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安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信任公安机关,把权力交给公安机关,是希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为他们伸张正义,秉公办事,为他们服务,但是,如果个别民警放弃服务意识,以管人者、管理者自居,态度蛮横恶劣,就会伤害群众,而且使受伤害者和周围更多人迁怒积怨于党和政府,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其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执行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将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所有有人民警察权力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是考核人民警察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执行国家的法律,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荣誉权、民主权、甚至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关系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极其严肃,极其认真,高度负责,不能因执法疏忽、大意甚至滥用权力,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联系公安工作实际,认为唯“严格”两字,并归纳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警察权力观的建设。一是要强化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也不能把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一般违法行为来论处,更不能冤枉无辜,把无罪的人作有罪处理;二是要强化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和管理,坚决制止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和作法。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预防、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强制措施及枪支警械的实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使用,不能当作吓唬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三是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一句话,就是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大力坚持和弘扬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四是要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人民警察在办案和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上下级同志间、姻亲间、朋友同学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办案经费不足引发的各种矛盾,要坚决抵制为钱办案,办金钱案、坚决抵制以罚代刑,以罚代处的错误行为和作法。五是要坚决杜绝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近几年来,由于少数公安机关领导认识上的差距,以及公安机关警力的严重不足,致使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常常让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招聘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人为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现象。
凡此种种现象,我们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均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以上现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保障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再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根本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应自觉完善和接受各项监督制度,为断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处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和广泛化,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另外,在人民警察权力的监督体系及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建设系统中,还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监督和实施的矛盾关系,要明辩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进步的。权力监督使权力实施有明确的方向和源动力,使权力的实施始终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对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权力的正确实施又在不断坚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而持久的理解、支持、拥护和赞誉,使权力监督的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
三、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分析权力的特性,我们可以知道,(一)权力潜在着一定的侵犯性。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权力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二)权力潜在着不平等性。权力意味着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服从既是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际存在的重要条件。因此,权力潜在着不平等性。(三)权力潜在着可交换性。这种可交换性是指权力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达到获取物质利益的目的。既然权力如此诱人,在人类的精神和物质上有那么大的支配力,那么,如何防止权力的异化、歪曲和泛滥呢?如何保证人民警察的权力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这就涉及到人民警察权力观如何锻炼,如何改善,如何培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突出警察权力的政治性
“一定要讲政治,在政治问题上,一定要头脑清醒。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敏感性”(江泽民)。人民警察如何讲政治,就是要求人民警察能从根本上全面、正确、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工作大局;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在理论上要先于普通人民群众,在理论知识的学习、理解、掌握和使用上引导普通人民群众。加强人民警察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可以保证人民警察权力实施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突出警察权力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政治性,可以切实保证人民警察在警察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在公安工作实践中,人民警察如何搞好政治理论学习,学习的重点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政治理论学习要有三个坚持,即坚持平时学和集中学,平时学就是要天天看报,看新闻,注意当前的政治动向,把握大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势,培养政治敏感性,集中学就是要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组织学习,培训;坚持理论学和实践学,理论学就是要识记、精读和理解各种政策性文件,实践学就是要结合工作实践,对各种政策性文件进行加深理解;坚持联系学和对比学。联系学就是在政治理论学习过程中,要自觉地将政治理论学习和警察道德建设及各项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学,相辅相成地学,对比学就是要在各种学习对比中,把握理论的前进方向及实质。政治理论学习教育的重点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为主,充分联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以理论指导实际,以实际强化理论,与时俱进。
(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突出警察权力的法律规范性和程序性
树立和培养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必然使警察权力丧失法律的保护,甚至于使警察权力异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会不断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执法活动和执法水平,才能正确执法严格执法,才能使法律和人民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权力走在健康的轨道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起到警察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目的。在人民警察权力的实践过程中,要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执法活动必须合乎于法律法规规定,合乎于法律程序规定,要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权及其它权利,不能因繁就简,逞一时之英勇,图一时之方便,人为造成工作中不必要的被动。因此,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使人民警察权力观具备与时代同步的特性,与法律同步的禀性。
(三)要加强人民警察的宗旨教育,突出警察权力的服务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力概莫能外,人民警察代表人民行使警察权力,运用警察权力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因此,必须要加强人民警察的宗旨教育,突出警察权力的服务性。笔者认为,突出警察权力的服务性,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人民警察在执法理念中,要把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熟悉群众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二是要在执法理念的培养上,权力观的树立上,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警察义务。在人民警察权力实践中,更要强化警察义务的实践。归纳起来,人民警察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立即救助公民的危难。2、帮助公民解决纠纷。3、及时查处公民的报警案件。4、积极参加抢险救灾。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工作。只有强化和扩大警察义务,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的最大利益,一切想着群众,一切为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和危难,积极参加人民群众的公益活动,警察权力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才能体现人民警察权力服务于民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三是要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服务意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接待群众中应当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警察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在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和严格执行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人民警察在对待群众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以方便群众办事、报警、报案、咨询及求助。
(四)要加强人民警察道德自律意识,突出人民警察权力的自律性
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确保人民警察正确实施国家赋予的职权,不仅需要法律、纪律等严格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作保证,同时,也需要警察道德作保证,特别需要依靠人民警察内在的道德自觉,也就是道德自律。加强人民警察的道德自律、道德建设和道德培养,突出人民警察权力的自律性,人民警察就能把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与社会道德、社会责任、社会理想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把权力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理想及个人价值的重要手段,自觉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个人好恶以及非正义势力的影响,坚持秉公执法,实现人民警察权力的正效应,加强和提高人民警察权力的感召力。
总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是人民警察服务于民的前提和保障,是人民警察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基石,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的有力保障。因此,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及坚持改革开放中有着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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