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政府角色定位进行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政府角色准确定位能促进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经济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必然存在自身的价值目标及取向。
政府作为经济关系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平、公正、秩序、效益等价值理 念能否实现。如果把政府看作社会经济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因素,那么经 济法应针对政府角色设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此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 规范和约束,从而促进经济法价值理念的顺利实现。经济法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 市场调节失灵的状况进行法律救济。作为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补充和保障,经济 法在产生之初就以力争实现法治经济为其根本价值取向。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促 进经济法以法律手段来干预和协调市场经济中的结构利益关系。
(二)有效制止政府“与民争利”现象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曾经出现过党政机关大量兴办企业 的现象。党政机关同时充当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这样就造成了党政 机关人员利用管理优势对其所办企业大力扶植的问题,从而导致党政机关对产业 成本资源以及客户资源的垄断。政府垄断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 重阻碍行业内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致使市场自由运转调控机制失灵。政府角色的 准确定位能够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有效避免政府与民 争利现象的发生。只有各大中小型企业在自由、有序、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中, 依靠科技创造和制度创新来不段提高自身竞争力,经济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才能 得以良性运转、产生巨大的生产力,进而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实现国内经济市场 的整体繁荣。二、政府角色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 (一)政府是经济法的具体主体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盈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政府经济政策的优化,实 现对市场经济主体关系的协调。要想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政府需要以其强大 的行政力予以保障。在具体的经济实践中,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把政府纳入经济法 的调整范畴。因此,政府同时是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就是说 政府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政府在经济法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两 级经济管理部门。中央经济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相应的经济管理机构, 比如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等。地方经济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 各职能部门,如地方银行等。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 控和微观指导,统一体现国家的发展意志和政策方针,共同为实现社会经济整体 利益目标努力。
(二)政府是经济法的执行者 政府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具体任务包括:确保企业被依法赋予的权利和 义务得以在实践中贯彻落实,通过政府手段协调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关系、规范企 业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经济法的预期目标。因此我们说政府是经济法的执行者。
过去传统的经济法思维经常会混淆企业与市场、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出现过 分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样就严重制约了经济法理论上的改革创新和立 法实践,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政府越过界定权限过度参与市场 经济的行为,可以通过宪法和行政法的规范来克服和避免。也就是说经济法主要 是规范企业经济行为和调整经济主体关系,政府负责为经济法的贯彻落实提供行 政职权保障促进落实,宪法和行政法则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履行经济管理 职能时的行为,并对政府经济调节行为边界及相应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政府是经济法的服务者 经济法明确界定了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政府未经法律授予 而实施的经济干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政府只有凭借法律所授予的法定职权, 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以合法的形式和方法实施,才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意义。
政府的职权法定能够有效避免国家行政职权的滥用以及国家对经济法的过度干 预,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侵犯。政府作为经济法的服 务者,一方面负责制定和完善多项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另一方面要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引导市场规范运行。从本质上来说政府要为经济市场的发展服务, 为人民社会生产进步服务。具体来说政府应该为经济民主服务,为市场经济的自 由公平竞争服务,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运营体系;政府应该为营造良好经济 环境服务,引领投资消费、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公众服务设施建设;政府应 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人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的关系,为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经济法权利干预的法治化 (一)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行政干预手段的法治化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典型的人治秩序,实行以行政权力为中心 的经济统治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对领袖个人的价值取向和聪明才智依赖性较高, 受主观意愿影响大,难以兼顾经济活动的公平和效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 展。政府在制定经济法相关的行政决策时容易受多种因素干扰,由行政指令衍生 出的行政手段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最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负面效应。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行政权利在市场中的调控干预作用不断扩大。
虽然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市 场经济的自发竞争却受到政府权利的威胁,市场中单个主体的自由权利受到侵犯, 生产运营的积极性和发展潜力受到限制。经济法权利干预的法治化要求政府行政 干预手段向法律手段靠拢,逐步实现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合法性、程序性和责任 性,从而把目前行政干预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降到最低限度。
(二)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手段转化为法律制度来实施 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具有杠杆性质的关键变量,比如财政、货币或者 宏观经济变量等。政府利用这些关键性的经济变量,通过多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 济进行宏观调控。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剂经济的手段一般来说操作性较弱,并且 涉及的范围领域比较广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比较深远,如果不能切实履行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滥用国家职权,必然会引起政府决策冲动和混沌,不能达 到预期的经济目标。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一定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之内,符 合法治经济的发展理念而进行的。由于经济市场中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各自从 事经济活动的目标不同,两者相互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消 费者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政府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很难落实到具体的经济交 往活动中。为此,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种充当中介的中间层 组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政府角色定位干预经济法权利的法律形式 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不是并 列关系,应该说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使之包含于法律手段 中。克服市场内在机理失灵需要独立于市场的外部力量干预,但是直接采用行政 权利进行强制干预会对市场的自由运营产生较大的限制,因此把行政手段天然转 化为法律形式成为最好的选择。政府对经济法的权利干预既有对宏观市场的调控, 又有对微观运营的规制。只有同时结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三种不同的方式手 段才能使经济法发展在经济转型中处于有利地位,顺利过渡到以法律形式为主的 阶段。所以,经济法以法律化的形式对市场进行权利干预是实现法治经济的必由 之路。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政府的角色定位是经济主体,也是执行者和服务 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在经济法的权利干预中维持稳定的平衡状态。社会整体 利益的合理再分配以及随之发生的产业结构调整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经 济法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效解决产业结构失衡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在此过 程中,政府要做好执行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及时矫正 不规范行为,稳定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为经济法的实施营造适当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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