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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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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