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令人欢欣鼓舞,但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阻力又使行政 诉讼步履维艰,让人忧心忡忡。可以说,“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在许多地 方,用‘走入困境’来形容并不为过,也并非危言耸听”。(注:陈有西:《对行政 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我国的行政诉 讼,令人堪忧。
一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困境一:行政诉讼案件少。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比,显得较为冷清,突出的表现就是行 政案件受理的数量极低。以1996年为例,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结数仅为79527 件,而法院审结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273544件,仅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52%;
即使 是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也是微乎其微, 凤毛麟角;
同时有资料表明,这几年行政案件的增长速度也明显减慢,比如1990 年——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为13006起,1991 年为25667起,上升率为71.35%,1992年以后上升率急剧下降;
从1993年到1998 年的6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37万多件(但各年并 不平衡,1998年一年的行政案件为98463起,就占了这几年总和的27%),这个 数字与全国现有12亿人口的绝对数量相比,总起诉率只有万分之二点三。比如 1997年,在我国每100万人中,仅有60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有些国家,每100万人 中就有几百人提起行政诉讼(注:高娣:《行政诉讼: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 载《法制日报》,1998年9月23日。),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可怜。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少,这是由于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较少受到侵害的缘故 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要看一看各级信访机构收到和接待的近于天文数字的 来信来访就知道,事实并非如此。行政案件少,并不是行政争议发生的少,而是大量的具有行政意义的案件没有诉到法庭。
困境二:行政案件撤诉多。
行政争议案件不仅起诉率本身就很低,而且行政案件审结时的“撤销率” 远低于“维持率”,“维持、撤销案件率”远低于“撤诉率”,而撤诉案件中“正常撤诉 率”又远低于“非正常撤诉率”。例如据南阳地区统计,在该地的五县市法院的裁 判中,平均撤诉率就高达37.5%,几乎等于平均维持率(23.4%)与平均撤销率 (14.4%)二者之和。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些撤诉属于正常撤诉,但大多 数属于“非正常撤诉”,“非正常撤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对原告威 胁、恫吓、欺诈,或对原告行使诉权设置障碍,进行刁难,导致原告违心撤诉或 者被迫撤诉;
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为照顾行政机关的面子而打 “和牌”、“变相调解”,他们或者说服被告,让被告给原告私下许诺,满足原告的 要求,或者动员原告申请撤诉。(注: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127页。)行政案件撤诉率与非正常撤诉率高, 导致案件中途流失,这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困境三:行政诉讼审判难。
一方面,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律,凡是有可能被诉的行为,都交 由党委或党委书记去做,事实上许多行为都是由党组织作出的,而《行政诉讼法》 尽管实现了对政府的法律控制,但却控制不了党组织,由于党不能作“被告”,所 以党的部门往往成了违法行为的“避风港”,正所谓“党委作报告,政府作被告;
书记出点子,乡长挨板子”;
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压力也很大, 法外干预很严重,领导作“批示”,走后门,托关系,整个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也很难避免。正是基于上述的压力,许多法院对行政 案件不敢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而大量的是借助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强迫 撤诉等非正常的方式结案,一种“异化”了的非正式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正在形成。
困境四:行政裁判执行差。
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而且执行难、执行差, 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大多成了“司法白条”,尤其是判令行政机关返还财物、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难以得到兑现。在现实中, 一些被执行组织由于“履行不能”、“囊中羞涩”,自己的工资都发不上,哪能管得 上相对人的死活?还有些行政机关,即使有能力履行,但横行跋扈,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你判你的,我干我的”,常常以法院裁判影响当地“经 济发展”为名,拒绝履行法院裁判。
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犹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行政行为失范,行政诉 讼低迷,“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严重失衡:“书面中的法”与“现实中的法”, 严重脱节;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治,犹如一盏“不发光的灯”,任重而道远。
二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 我国的行政诉讼陷入困境,被学者们称为“宪法意义上的挫折”,即构成宪 法本质的那些意义的失落,宪法规定与行政法治“没有表达为一种现实的机构与 制度,没有被公民与政府的意识解释或主张”。(注:杨海坤、朱中一:《90年 代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1999年年会论文;
)具 体说来,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主要有:
成因一:观念上严重滞后。
首先,从整个社会的观念来看,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 长期以来,在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贵民贱”、“下不能犯上”、“民不能告官”、“怕 官”、“忌诉”、“息事宁人”的思想严重,“官本位”、“等级制”的权力观念和官僚主 义作风盛行,崇尚人治,轻视以至否定法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往往是掌权 人的一个表态、一张条子,就足以使法律扭曲变形,使办案人员不得不唯命是从;
实践中的“条子案”、“首长案”、裙带关系、门户关系、尊卑关系,不仅给社会带 来不正之风,同时也阻碍了行政诉讼现代化的实现。
其次,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公民在自 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不知道告、不会告。由于 许多事情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服从,不容质疑。稍有不恭言行,轻则受 到批评斗争,重则遭到打击迫害,甚至被“专政”——这致使老百姓害怕、畏惧行 政机关,不敢有任何不满的表露,何来奢谈什么“告”行政机关。况且,即使今天 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明天仍在它管理下生活;
今天把行政机关告赢了,明天它 还可以以其他理由或借口来惩罚你,正所谓“赢了一阵了,输了一辈子”,“跑得 了和尚跑不了庙”,告了不值!况且在许多人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都是“官府衙 门”,必然会“官官相护”,告了也白告,所以许多老百姓只能“民不与官斗”,一 忍了之。并且,现实中也有许多人并不知道行政诉讼为何物,即使有的老百姓听 说过,但也不知道如何告,到哪个“衙门”去告,要经过哪些程序,履行哪些手续,缴纳多少费用等,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实践中就很少起诉。这也是导致行政诉讼 案件少的直接根源。
再次,从行政机关来看:“胜诉了喜笑颜开,败诉了怒气冲天”,不少行政 人员“官本位”观念极重,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行政诉讼不利于行政管理,妨碍 了行政效率,观念难以改变,不敢或羞于当被告,于是就对原告威胁、恐 吓、打击或报复,对法院行政审判不配合,利用手中各种资源分配权制约法院, 对法院审判施加直接或间接压力,有的直接向法院扬言“你给我输案子,我就不 给你票子、房子、车子”,甚或搬动上级领导说情,采取“组织措施”,撤换行政 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以达到干扰、阻碍行政审判的目的。
最后,从法院方面看,一些法院对有些行政案件,如计划生育、城市拆迁、 乱收费、农民负担等,不敢管、不敢问,怕踩“告压线”,以为一旦受理了,就是 对政府的“大不敬”,给政府“找麻烦”,“支持群众告政府”,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它不能从根源上疏通解决渠道,而是以高压手段,强迫人们就范,以求得一时的 “稳定”。这种观念存在于一些掌权者心中,行政诉讼面临着不应有的责难、压力 和困惑。
总之,上述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整个社会观念上的缺失, 乃是导致我国行政审判面临困境的主观原因。
成因二: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于市场经济尚未建立之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 深入发展,它的弊端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这主要体现为:一是《行政诉讼法》 本身不完善,某些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互 之间矛盾、冲突,给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带来不便;
三是行政诉讼法还缺少与之 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说来: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狭窄。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对大 量抽象性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无权进行审查,这大大制约了行政相 对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2.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不完善。首先,就原告资格而言,法律仅规定直接 利害关系人享有诉权,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间接 侵害或不利影响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则未明确,这导致在实践中,该类被间接侵害的人大多被排斥于行政诉讼之外;
而在被告资格上,法律对委托与授权的界 限区分不明确,造成规章授权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能否作被告,以 及对某些临时性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被告资格的认定也不明确,由此造成行政诉 讼工作量的增加和度的难以把握。
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不力。我国行诉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审 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对监督的方式、途径、效力等方面规定的甚不明确,缺 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现实中行政监督行为的失范。
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行诉法对原告举证的性质、被告举证的范围、 程度,被告补证的限制以及人民法院调取、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等,都缺少操 作性规定。
5.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的重合、冲突现象严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的 法律规范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层次多,数量大,相互之间发 生抵触、矛盾,甚至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行政诉讼立法对其在审判适用中 遇此情况如何处理,所做的规定较为原则,仅规定了报请上级或国务院进行解释 或裁决的制度,致使一些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结,某些行政争议长期不 能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6.行政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完善。由于我国还没制定出专门的强制执行法, “执行难”,执行中混乱状况甚为严重。
可见,由于我国行政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营养不良”,导致了现实中行政 审判的不规范。
成因三: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
在我国,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除了上文列举的部分情形外,最主要 的体现为“行政审判不独立”。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对此表现有四:(1)审判机关相对于人大 来说不独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但 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超常“个案监督”,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独立审 判,更会导致立法权僭越司法权;
(2)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不独立。尽管 立法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 何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行政权高于司法权,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
(3)审判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上,仍未理顺;
(4)人民 法院没有独立的用人权、财政权,法院的人、财、物,审判人员的住房、子女上 学、就业的等都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对行政机关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这样审 判机关的独立地位很难保证。以上四者,构成了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
第二,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在审判机关内部,行政审判组织不独立,表 现为:(1)行政审判组织没有独立的裁决权,合议庭一个案件审理后,要向庭 长、院长“层层汇报”、“层层审批”;
(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审判人员不独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 是“法官独立”。以上三者,构成了我国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
综上所述,由于以上“观念上的严重缺失”、“制度上的先天不足”,以及“执 法环境上的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难的现状。
三 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 通过上文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困境与成因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诉讼 在我国陷入困境,有着逻辑上的必然性。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用“困境” 一词来概括,似乎有失偏颇,但笔者很难找到更合适的用语。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了,但我们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欢呼雀 跃,因为“时间”代表不了什么。我们需要的态度是慎重而求实。
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这些“成就”绝非象有 的学者所吹捧的那样“光辉”、“伟大”,因为任何“成就”都应得到一国的经济、社 会发展以及该项制度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的印证。
至于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本文的分析难免牵强附会,因为任何 “分析”都不过是学者们的“猜想”与事后的归纳而矣。我国行政诉讼陷入困境的真 正根源,则极可能是多方面的、“非条理”、“非系统”的。
如何走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但摆 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路径,笔者预言,肯定是“多方面”的,而绝非是“单一”的。
任何谋求“一针就灵”、一蹴而就的努力都只能是一种徒劳。因此,本文仅仅只是 奢望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的透视,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思考,而不可能在短短的几 千文字中,开出什么“灵丹妙药”。以下几点也仅仅是作者列出的、自认为较为重 要的、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出路一:观念更新——克服官本位,树立民本位,政府不得为非,民权神 圣不可侵犯;
出路二:制度重创——修改行诉法,消弭立法冲突;
明确法律规定,扩大 受案范围,提升主体地位,加强检察监督,确立行政违法推定原则,完善证据制 度,落实裁判执行;
出路三:审判独立——走出行诉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改善执行环境,建立行 政法院,加大司法审查,严格党政分开,真正实现我国行政审判的“内部独立” 与“外部独立”。
综上所述,如何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现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 国的行诉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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