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政府采购部门的一名官员由于个人恩怨而拒绝接受供应商的供货,并明目张胆地说,“我不喜欢你,我是上帝”。供应商一气之下将政府采购部门推向被告席。法院判决供应商胜诉,责令政府采购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案例说明,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信用原则,不讲信用是行不通的。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不仅政府采购人,就是供应商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市场主体的一切市场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
供应商既然拿人家政府采购人的真金白银,就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相应的商品、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人既然接受了人家供应商送上家门商品、服务和工程,也要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或者价款。在诚实信用原则面前,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企图靠违约、赖债占便宜的小算盘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个原则不会坐视老实人吃亏而不管。而且,无论是政府采购人的招牌,还是供应商的招牌都是有价值的。不守信用、出尔反尔、砸了自己牌子的人,要想日后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重新抬起头来是不容易的。
二、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什么都纳入采购范围,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统统要管,好象不这样就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存在,事实上这反而有违财务工作的一个基本规律——成本效益原则。例如,某小学要买12块黑板,本来自己可以直接到商场去买,但按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采购,费神费力不说,一番辛苦之后虽然节约了30多元钱,却让学校足足等了半个多月,甚至影响到教学工作。同时,政府采购中心往往还要供货商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手续费,供货商对此也有看法,所以,现在的状况是政府采购的有些工作是“吃力不讨好”,自己辛苦了,可客户、供货商等却有怨言。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改变这种事无巨细的状况,就必须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特别是树立“大成本”的观念,不能单单看一笔采购项目节约了几块钱的好处,而更应基于理性的角度从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金额等几方面明确、科学地界定哪些应该纳入、哪些可以不纳入、哪些不应该纳入。要注意合理确定集中的程度和范围,以发挥部门和单位优势,满足用户及时性要求。只有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在范围上到位,才能全面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也才能让群众满意。
三、采购方式多样化原则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很容易给政府机构造成一种误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最大的缺点是效率低、程序复杂。对于大型政府采购项目,比较适合采用招标方式。但对于十几万的小项目也招标,经过复杂的招标程序,将导致效率低下。政府采购方式并不局限于招标采购,还可尝试其他方式,如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因此,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和不适宜采用招标的项目都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与招标相比,没有招标复杂的程序和长时间的要求,但同样能达到招标的竞争性,操作中最起码要邀请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参与谈判;例如,深圳市在公务车采购方面基本上不采用招标采购而更多地采用谈判采购,直接与汽车生产厂商谈判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汽车生产厂商也非常感兴趣,用户单位购车也非常方便。现在深圳市购买的公务车不仅车价比招标市场价便宜,而且采购时间也短。
四、公示原则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采购中应注意建立公示制度,积极探索信息披露的新模式。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应按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去做,要在公开发行的、相对较固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招标)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悉,使其能参与应标或报价,例如在香港,凡是超过130万港币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且是向全世界招标。
对中标结果更应做到如此。要将采购完成项目的名称、数量、金额、供货单位、评标专家名单等有关信息定期在媒体上如实向公众公开。这些都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取信于民,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没有
这项制度保证,单凭采购中心工人员的自律意识很难保证没有暗箱操作的可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表面上是在进行政府采购,暗地里却已进行私下交易。
除此以外,公示的内容包括办事程序和业务流程,使政府采购工作程式化、标准化,从而在制度上、机制上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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