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政府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中起到了较大的作 用。在瑞典,儿童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社会各界特别是 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其中影响较大 的有瑞典拯救儿童组织、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瑞典拯 救儿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瑞典拯救儿童权益方面最大的 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和解决一些突出的儿童问题,如近年的难民儿童问题;
还针对瑞典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状 况定期提交附加(影子)报告。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 公司和私人捐赠,三者基本各占1/3。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 员会成立于1999年,全国共有专职人员80人,志愿者700人。
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咨询 等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保护儿童权益,该机构与儿 童的所有往来联系均采取匿名方式。该组织的经费10%由国 家提供,其他渠道占90%。2010年该机构共接听孩子电话 126000次。
二、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的政策法律 瑞典没有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家庭法、社会 法、教育法、儿童代表法、反歧视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相关内 容。这些法律规范成为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内 容。
1、儿童、家庭福利制度完善。瑞典建立了一整套兼顾 普遍性和高水平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使有子女家庭与无 子女家庭保持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准,利于双亲平衡好工作与 家庭。具体而言,儿童和家庭福利政策覆盖到儿童的生育、 抚育、看病、医药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父母津贴、儿童补 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领养孩子的补贴、孩子生病残疾 的补贴、儿童抚养津贴等。父母津贴包括母亲怀孕津贴、父 母产假津贴、父母临时津贴等,旨在补贴资助符合条件的父 母和家庭,最终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儿童补贴是16岁以下子女享有的补贴,旨在消除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间的差别, 目前的津贴标准是每月每个子女1050瑞典克朗,至子女16岁 时止,多子女家庭可领取大家庭补贴。抚养补贴指婚姻或同 居关系破裂时,若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能力支付或不支付抚 养费,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的补贴,该补贴旨在确保单 亲家庭的子女过上与双亲家庭子女同样稳定和正常的生活。
住房补贴是经济困难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依法领取的补贴,支 付数额取决于子女数量与家庭收入等,旨在让经济困难的家 庭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2、儿童教育体系完备。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 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 育三个阶段。瑞典秉持传授知识与能力、公民意识培养并重 的理念,这样的教育不仅为瑞典的经济增长提供了人力资本, 还为社会和谐提供了社会资本。在瑞典,对儿童的教育主要 由学校负责,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62年起,瑞典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情况下,孩子 1-5岁接受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6岁上学前班,7-16岁阶 段接受9年义务教育,17-19岁接受三年高中教育。目前公 民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部免费。瑞典学前教 育的重点是儿童保育和教育,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托儿所 (幼儿园)在瑞典的福利系统中非常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 瑞典非常重视平等问题,所有孩子不论穷富都进入同样的教 育系统,尽量避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每所学校要确保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不论 其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或残疾。
高中教育在瑞典被视为整个教育系列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 在终身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学生在义务教育基础 上继续学业,为今后接受高等教育、从事职业和当一名合格 公民做好准备,所有孩子都可以进入高中学习。
3、儿童监护制度健全。瑞典家庭法确立了健全的儿童 监护制度。关于儿童的监护人,根据瑞典家庭法,父母双方 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 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 结婚的由夫妻进行共同抚养;
如果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抚 养权则属于母亲。夫妻双方离婚的,如子女未成年,夫妻双 方仍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由卫生社会部的 家庭顾问帮助促进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 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不能和解的将 做出判决。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 则,并注意了解和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有虐 待、遗弃等行为可能会伤害子女,有权将孩子暂时交给寄养 家庭抚养,寄养家庭由社会部负责遴选。夫妻离婚后不与子 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必须征求子女的意见, 另一方父母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必须根据孩子需要和自身经 济状况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或者进入义务学校 或者综合高中时止。如果离婚后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数额达不到协议或判决的标准,可向社会保障部门为孩 子申请抚养补贴,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后向不支付的一 方父母追索。关于监护权的变更,分为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 要求变更。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孩子监护权的一致意见, 应当向社会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委员会批准 与否取决于此申请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父亲或母亲一 方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必须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权衡孩 子利益以及孩子自身的愿望做出裁决。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擅 自带走或滞留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请求将孩子送 回。
三、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工作特点 1、理念先进。在瑞典,“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 广泛认同,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理念在儿童福利、儿童 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在家庭法、 社会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充分表达。如瑞典卫生社会部 专设儿童代表委员会(署),以了解、反映儿童的诉求。瑞 典明确将儿童福利定位于普遍性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每月享 受儿童津贴;
瑞典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 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政策支持,使子女享 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夫妻离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 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等等。
2、机制健全。瑞典将保护和照顾儿童视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首 先,瑞典实施三级政府管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构成三 个纵向管理系统。每个系统有相对明确的分工和相对独立的 运行方式,中央政府负责道路、铁路、航空、法院、大学;
省政府负责医疗保险、牙医保险、公共交通、制定地区计划 等工作;
市政府负责社会服务、学校、孩子照管、环境、保 护、紧急事件服务、老人看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各 级政府任务明确,工作相对独立,高效运行。其次,瑞典儿 童保护工作大多是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多机构参与的 方式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工作,这在很大程度 上保证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以瑞典性别平等工作推进方 式为例,1980年国家颁布《平等机会法》,中央政府成立性 别平等部。因性别平等与所有的部门和机构都有交叉关系, 故同时在各部委设性别平等处,由专人负责监督其分管机构 执行平等机会法;
在各省行政部门聘请性别平等问题专家参 与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推进工作;
教育研究部在小学、中学和 高中开展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国家平等检察署接受 性别不平等、种族歧视等方面的投诉和调查工作;
NGO组织 以独立身份进行调查。多部门、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自上 而下,左右交叉的工作网络使得瑞典性别平等工作得到快速 推进,并成为世界上性别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女性 就业率达74%,女性参政率45%,大学本科生中女性达65%。
3、体系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完善。瑞典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了生活、学习、照料、住房、看病、护 理、伤害等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
从时间上看,包括 了孕育、出生、婴幼儿、儿童、青少年阶段。瑞典儿童保护 体系具有内容广泛,保护项目细致、具体、易操作等特点。
目前,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大致涵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 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权益保障三方面。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包 括儿童补贴、领养补贴、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儿童抚恤金、 教育补贴等;
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父母保险(父母补贴、 临时性父母补贴、怀孕补贴)、老年生活补贴等;
儿童权益 保障主要针对不良环境、家庭的儿童权利保护,凡家长有酗 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政府将采取强 制抚养措施将儿童保护起来。儿童教育体系完善。与瑞典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 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 三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瑞典重视早期教育,将学前教育 完全纳入教育体系当中,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和实施。
4、形式灵活。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方式大致分为三类, 即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NGO和私立 机构承办。公民在选择服务时可自由选择,如义务教育阶段 的儿童可根据家长的意愿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如果 上私立学校,市政府将教育经费按照学生人数下拨到私立学 校。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自2001年起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的 任何其他地方获得与所在省同等的健康医疗保障。政府鼓励多种形式的服务,一方面希望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另一 方面,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也可减少政府机构的人 员配备。如国家教育部青年署仅有75名工作人员,每年国家 预算加各种项目经费约有10亿瑞典克朗。因此,大量工作是 以项目的形式与NGO组织、省市一些机构和部门、高校等研 究机构进行合作完成。教育形式与内容灵活多样,学校教育 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融合。瑞典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私 立或者非政府举办的学校,它们接受政府拨款,按照国家教 育大纲实施教学,但是可以贯彻自己的办学理念。同时,政 府也在鼓励特色学校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形式的存在为儿童 和家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学校教育之外,瑞典有多 个机构和社会组织关注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或者关注儿童 权利,如国家媒体委员会、国家青年事务理事会、儿童代表 署,以及拯救儿童和儿童救助会等非政府组织,它们分别从 不同方面关注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为儿童提供法律、心理 帮助和咨询,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等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 社会教育网络和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隶属于社会部的国家 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则承担着类似于我国工读学校以及 少管所等机构所承担的对不良青少年的教育和矫治功能,但 其职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和教育更为专业。
四、启示与建议 启示之一,家庭政策的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 当成为今后我国推进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重视家庭、以家庭为核心是我国文化的悠久传统,但是对比瑞典 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特别是贯彻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一 系列家庭福利政策,以及家庭法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缺 乏完善、系统的,以促进家庭和谐、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为 目标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关注家庭,重视家庭工作,加强对 家庭的支持,在社会管理中形成以政府综合职能部门为核心, 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的合作机制,可以作为我国社会管理 体制创新的一种选择路径。
启示之二,政府职能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 调整完善。瑞典政府的职能相对简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 与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政府机构的设置很多以 落实理念、解决问题为宗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 键时期,不断面临新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围绕社会管理的 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政府的机构与职能设置,围绕重要问 题,推进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整合与重构,将更有利于应 对新的矛盾与问题。
启示之三,家庭教育的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对现有资源的 整合,通过支持与引导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 立都有各自的背景与传统,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在相对缺 乏相应支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整合和创设 相应的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教育的立法思路应当以机 制创设与制度整合为手段;
以促进政府、社会关注家庭教育、 加大相应的经费与资源投入,促进家庭和谐、教育发展为目的,有必要考虑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延伸到对家庭的支持与引 导方面,成为健全家庭政策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名称也可以 考虑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综上所述,就目前促进中国儿童保护和教育工作的发展 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重视学前教育,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主管部 门。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发展、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价值, 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目前,我 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多部门分头在做工作,没有牵头负 责部门,早教机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早教市场混乱,建议 国家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牵头部门,形成部门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 康发展。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特殊家庭疏于教育、无力管护,导致子女成长 环境恶劣的问题,近期国务院颁布的新一轮中国儿童发展纲 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除应设立和完 善父母监护权的中止、消灭制度以外,要逐步建立以家庭监 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 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议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3、切实加大投入,建立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发展中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应进 一步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投入,完善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 机构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培 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形成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体系。
4、重视平等教育,将性别平等宣传教育纳入教育内容 当中。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中 贯彻始终的理念,但这一理念目前尚未完全落实在制度层面, 要首先从教育入手,建议教育部门将平等观念的培养、儿童 权利的保护纳入教育内容和幼儿园、中小学校考核当中,开 展专项活动,促进全社会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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