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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来源:元旦 时间:2019-10-26 07:53:04 点击: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当前,在高校中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程序非常严重,直 接影响了正常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 本文分析了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改进对策 进行了研究,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维持教育体系好的 秩序和氛围。

摘 要:
学生违纪处分;
程序;
问题;
改进;
对策研究 一、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分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 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当 前,关于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少案件甚至 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可以看作是在依法治教 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学生受教育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保 障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折射出当代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维 权意识的增强及其对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的冲击,原有 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 需要。近年来,或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或因学校处分程 序不规范所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 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一些高校的重视。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 观要求以及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迫切需要,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法 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
确立了学生 权益救济制度。新《规定》还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 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 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

根据新《规定》,各高校都相当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 施,并按照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旧的作法,全 面修订、完善新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此外,各高校开始意识到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紧迫性和必然 性,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成长起 来。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改进以及法制化,的的确确规范了 学校的管理公权,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 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保障了学生的基本公民权。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分析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 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处理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学校在对学 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然而, 在实践中,特别在高校进行大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方面还存 在着不少问题。

1、程序本身的问置 高校对学生做出一项违纪处分一般包括调查、取证、陈 述和申辩、处分、送达等程序。按照处分轻重的不同,又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警告、严重警告适用简易程 序,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适用一般程序。但是,不论 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然而,高校在实际的实施过程 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1)调查事实不清,草率做出处 分决定。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同 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然而,一些高校本着“从严管理”的 思想,在没有查清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处分决定。(2) 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同时取证程序不当。例如在学生考 试舞弊处理方面,监考教师普遍缺乏对舞弊证据的收集意识, 特别在学生利用通信和电子等手段舞弊的证据收集方面尤 显突出,给其后的违纪处理带来了障碍和困难。需要提出的 是,一些学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对“抓舞弊”的教师给 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导致一些教师在执法尺度上“先松后紧”, 其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3)法治观念淡薄, 不重视学生的申辩权。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处分学生 的过程中,学校普遍只注重管理者单方面的意志,不进行认 真的调查取证,学生也没有机会陈述事实和进行必要的申辩。

即使学生有机会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在一些学校甚至会被 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更重的处罚。(4)不考虑情节因 素,导致处分失当。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做到处分恰当, 使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程度相当,这是“过罚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 由于一些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略,在实际操作 中缺乏灵活性,导致不问“青红皂白”、“眉毛胡子一把抓”。

(5)忽视送达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学校应当在做出处 分决定之后,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为处分决定书 一经送达后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并事关被处分人 的切身利益,如处分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被处分人申诉期限 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等等。

2、机构问题 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学生违 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校相关职能部门的 名称不尽相同,例如有的高校违纪处分决定是由学生处做出 的,而申诉职能由信访办承担)。上述两个机构在实际运作 的过程中主要产生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员构成问 题;
二是“两会”的关系问题。新《规定》第60条第2款规 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 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校负责人”一 般指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指教 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而问题是,在实践中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往往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构 成人员发生重叠,使得部分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影响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学校 中“两会”的职能划分常常模糊不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无法实现。

3、救济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大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三种救济方法:(1)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仍不能解决问 题,可向学校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前两种属于行政 救济行为,后一种属于司法救济行为,也是学生维护其合法 权益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常常基于种种原因和利益的考虑,产生相互推诿和敷衍 学生的现象,行政救济的效果不甚理想。而法院在受理此类 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畏难心理。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 法规授予了学生相应的诉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 具体问题,如涉及学位授予、考试舞弊等问题而提起的行政 诉讼是否属于受案范同,各地法院对此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其判决结果各地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改进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正当程序的认识也 越来越深刻,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所说:“自 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大学实施教 育的目的是育人,而对学生进行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 教育形式,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 纠正,其目的也是育人。如果对学生所实施的处分“失当”,那么既达不到育人的目的,也有损学校的教育信誉和管理威 信。而大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建设,是确保依法治校,实 现育人为本这一根本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增强法治意识,注重保护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 想倾向还比较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管理和处分 学生的随意性。实际上,程序正当与实体正当同样重要,只 有程序合法才能够切实保障实体性权利的有效实现。具体而 言,各高校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程序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结合高校的特点使之进一步细化,以 保证学生管理和学生处分的程序公正。

(二)按照新《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学生管理制 度。

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宏观上 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予以指导,而大量的微观工作需要各高 等院校进一步具体落实,例如:在新《规定》中明确为“由 学校规定”的有5处,为“按学校规定”的有13处。必须强 调的是,高校在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高校所制定的 任何规章制度不得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是尊重和保 护人权原则,即在高校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当突出以人为本 的价值取向,强化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三)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我同高教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权利保护的力度越来 越大,如新《规定》中设专章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 的6项权利;
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 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 法治思想。因此,学校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同时, 应当着力理顺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注重发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纠正和改错”功能,使学生的权利 救济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对于关乎学生权益的重大事 项,如剥夺学位授予权、开除学籍等,应建立相应的校园听 证制度。

(四)逐步提高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随着高校法治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学生管理人员承担 的“准行政”、“准司法”性质的工作越来越多。同时,大 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这些都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高校应 当重视在学生管理队伍中引进法律人才,并加强对现有学生 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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