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 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 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 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 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 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 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 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 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 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 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 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 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 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 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 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 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 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 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 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 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 发布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 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 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 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 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 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 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 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 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 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 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 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 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 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
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 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 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 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 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发布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 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 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 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 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 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 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 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 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 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 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 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发布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 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 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 “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 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 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 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 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 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 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 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 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 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 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 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发布、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 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 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 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 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 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 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 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发布网络谣言,以达 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 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 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 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 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
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 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 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 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 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 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 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 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 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 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 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 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 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 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 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 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 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 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 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 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 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 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 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进 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 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 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 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 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 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 有效的规制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制手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 谣言对社会危害无穷,治理好网络世界成为稳定现实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从网 络谣言的特点、危害出发,分析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建议,对营造和维护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 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公民、网民,人人对网络空间健康有序环境的维护, 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造谣、不传谣,对 所接收的消息加以甄别分析,绝不为造谣者所利用。国家在宪法上规制网络谣言, 应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并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执法,不可滥用权力, 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需 要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力配合,共同为维护好网络空间作努力和贡献。
作者:柏纯洁 马军 来源:商 2015年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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