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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对于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纠纷的调整】 人身伤害事故

来源:无烟日 时间:2019-11-28 07:45:49 点击:

浅谈民法对于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纠纷的调整

浅谈民法对于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纠纷的调整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我们将从 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展开分析,对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进行 多维思考,希望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有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

问题的提出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高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翻越学校围墙, 到校外上网因担心被发现在奔跑途中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家人认为因其在学校受 伤,提出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该同学住院期间,学校先后垫付医疗费用共两万多 元,并且帮其领取保险金2万元,出院后其家人多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并说学校如 果不进行赔偿,将到有关部门上访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深 思:
—是该同学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若需承担责任,则需承 担何种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二是该同学家人到学校闹事其行为是否 构成违法,公安部门是否有义务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该项违法行为三是在该同学拒 绝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学校能否以其拒不偿还垫付的医疗费 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然后就学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一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 是人民调解工作秉承的原则是什么,在当事人不同意司法机关介入的纠纷中调解 书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整个案件处理看起来都是有法可依,而实 际处理却不能步入法制轨道解决问题,这正是当前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处 理的难点所在。

二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所遇困境的根源分析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对其保护应当体现特殊性,高校学 生一般年龄都在18周岁以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丨第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 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 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具有监护 人角色的义务也仅是对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学生而言的作为高校学生而言,学校对 其不具有监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主要是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赋予了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赋予承担监护义务的学 校更高的安全保护义务4侵权责任法丨对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学校负有举证责任而对限制行为 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侵权 责任法丨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按照不 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充分展示了立法者将公平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放在首要 的考虑因素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不 同时期的民事立法和不同的民事法律中都是一脉相承的很显然高校学生,除少数 的特殊情况之外,都不属于法律所特殊保护的对象从法律上就上述案件进行分析 而言,高校对该同学没有监护义务,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我国有关人身伤害事故问题解决的复杂性的影 响因素。

当前司法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机关一味追求和谐,息诉率调 解率成为法院考核的基本标准之一,在这种指挥棒的指导下,法官可能会以牺牲 公平公正法律理念为代价很多法院把提高诉讼案件的调解率结案率作为指标性 的政策进行宣示,作为一种对司法行为的政治性要求,这种要求与一些传统意识 的交互作用,进而更加强化了调解的强制性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丨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的若干意见之后,无疑对调解工作注入一剂强心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 告中明确指出,、:丨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 见}的制定,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 和,,。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 果更好的案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 65.29%着力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的调解 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的作用,通 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 纷提出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措施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不仅是民法调整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在法律设置上既要 考虑学生利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学校利益的保护必须树立法治社会的理念,严格依 法办事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校园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利,或者通过 其他非法定的方式解决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只有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规避法律甚至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真正 实现实际上的公平正义 当前社会纠纷的解决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除司法途径解决之外,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1982年宪法第一次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 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 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宪法还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调解民间 纠纷,,,这就明确划清了人民调解组织同国家机关和一般群众团体的界限1982 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人民调解的原则 作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4月,司法部发 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从而全面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于2002年9月11曰通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次从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 承担起其为了维护其统治,保持社会稳定而禁止私人复仇而把刑罚权收归国家所 有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国不受犯罪侵害,一旦有侵害的产生,国家也就有义 务承担起其对国民保护不利的责任而进行补偿甚至赔偿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 是维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最后一道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唯有在正确认识以上所述的被害人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处的尴 尬境地之后,本着以维护被害人权益,以真正体现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要求进行 权利设计和制度构造,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不仅仅只停留在纸上,而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都有其名副其实的“当事人的名分。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11年通过 的丨人民调解法I对人民调解进行了定位,确立了调解的原则,规定了程序和调解 协议的法律地位,这些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人 民调解法}中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即合法性原则这 也是实施人民调解的底线,不能以当事人自己具有民事处分权为由排除合法性原 则的适用同时该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 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充分说明立法者对司法审查作为纠纷解决最后一道屏障的尊 重因此当前我们的司法政策“调解忧先调判结合,,已经与立法精神相背离,当事 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即选择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 调解,片面追究调解结案率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主动提起,调解不成法院应当按期进行判决调解书应 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责任的承担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表述双方的予以处分 的权利和调解结果。

五结语 触犯民法造成的民事纠纷危害严重,它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损政府威信及公信 力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程序瑕疵等是造成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增 强公民对于民法的了解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减少民 事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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