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碎片化的原因分析 今天,国际法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迅猛发展,各个国家都在经济全球 化的浪潮中追求利益最大化,野蛮的暴力的方式已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国际社会 深刻的认识到“法律是自由的圣经”[1],没有国际法的保障,国际社会就不会有和 谐的环境。但是作为自由保障的国际法规范自身却出现了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 情况,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所以深入分析国际法碎片化原因有助于我们认清国 际法的发展形势,缓解碎片化现象。
(一)国际社会的特殊结构 众所周知,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平行式结构, 不像国内社会那样有一个以中央机关为最高权威的纵向式社会。这种特殊结构决 定了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缺少国际立法机关、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和集中组 织起来的制裁等因素[2]。也就是国际社会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统一制定、 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国际法的产生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相互协调,但是全球200多 个国家,不可能全部达成一致。国际法的产生伴随着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一方面 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从而导致不 同国际法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同一国家也会在不同时期重新变更与其他 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先行规则与新定规则之间的矛盾。碎片化的问题 也随着国家数量的增加,逐渐凸显出来。
(二)国际组织的快速增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关系更趋复杂。
随着国际事务逐步走向全球的规模、全球的协作和全球的效应,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必须要以多边的方式对之加以协调和管理,而这种多边的协调和管理越来越 显现出“组织化”的趋势,从而导致许多国际组织的相继建立。据统计,国际组织 的数量在1909年是37个,到2004年已发展到7350个,增长了近200倍[3]。广义的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本文的国际组织是指狭义的 国际组织,只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创立后,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 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国际立法活动,充当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的组织者角色。例 如,世贸组织已成为成员方谈判国际贸易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它议题的重要 场合。
二、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缓解 从前文可以看到国际法的碎片化不是一种新现象,国际法从产生之日 起就伴随着这种缺陷,只是在当代国际法发展繁荣的情况下才日益凸显。缓解国 际法碎片化现象,让国际社会在和谐世界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发展前进,不仅是经 济全球化的要求,更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不仅要对国际法规范本身 方面进行研究,从法律技术角度找出合适的解决途径,还要从影响国际法碎片化 形成的主体出发,让它们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范的活动中加强协调合作,最大程 度降低冲突的产生。下面将从这两方面出发提出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措施。
(一)制定冲突规范 在20世纪50年代初,英国国际法学家詹克斯就注意到了国际法的碎片 化问题,他认为产生国际法碎片化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没有一个最高立法机构。
他还预言,需要一种类似于冲突法的法律来处理这类碎片化问题。冲突规范,又 称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某种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的规范[4]。制定 冲突规范是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缓解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在国际社会这种复杂的结 构没有改变之前,是一种比较常用和普遍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只能在平等友好 国家间适用,在强权主义和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下可能会遭遇困难。
(二)加强国际组织间合作 诚然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背景下,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法发展方 面功不可没,但是国际组织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制定的规则难免发生冲突,所以 国际组织间加强合作也是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的有效方式。
可见国际法规范间的冲突无论是“事前的预防”还是“事后的补救”,都离不开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和合作。这不仅是国际组织自身的特征所决定的,而且 还是构建和谐的国际社会的要求。
三、结语 国际法在加速繁荣的同时也日渐凸显出碎片化现象,这是不可否认的 事实,尽管有些学者不认为碎片化现象是对国际法的侵蚀,但是国际法规范间的 冲突在国际法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必然存在。因此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现象,不仅 有助于维护各个国家的利益,而且会促进国际社会健康发展。尽管缓解国际法的 碎片化现象的道路非常漫长,但全世界人民只要共同努力,一定会创造出更加有 效的解决方法,为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作者:王全齐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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