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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

来源:无烟日 时间:2019-11-26 07:56:20 点击:

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

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 在现代法治国家,推动“人权法律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权保障 是实现人的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本身目标,是现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 然要求,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 无上的地位,人权条款的“入宪”不仅是实现权利法定化以及尊重、保障公民权益 的体现,更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框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又一次飞跃。

一、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实行人权保障不仅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更是实现“人权”权利目 的本身、人权本质要求的直接表示。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若不尊重 个人自由,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将会无法得到自由发挥,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 受阻。因此,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建立能够保护人的权利的相关制度、措施;
实现民主与法治相统一,以法治保护人权,正是当下我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 会的客观要求。因此,为实现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体融一,必须以国家立法形式 加强法律干预,强调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相关人权的条款概述 (一)人权条款的内涵定位 关于人权的内涵定位,学界有三种见解,即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 会连带人权。其中,一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二是 主要指经济权利;三是指环境权等发展人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 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反映了现在人类都普 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发展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由此可见,人权条 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而作为最 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人类社会也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二)人权条款的效力分析 宪法是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看,人权条款 也应当具有直接的、最高的适用效力。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宪法并 不能直接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因此,是没有直接适用余地的,由此也说明 “人权”条款目前不具有直接效力。面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其中原因在于:一是从法律规范本身的角度看,我国人权条款规定较为粗糙和宽泛,缺乏具体性的表 述,使得其实际适用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从法律规范实施的主体来看, 法院作为法律适用主体,承担着对人权条款进行分析和运用的职责,但从实际情 况上看,此举很难实现。

(三)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权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丰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 例如,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 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并且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而从“人权条款”入宪时的时代背景看,在2004年,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已取得一 些阶段性成果,但在法治领域仍然缺漏较多,故此,政府日益重视国家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屡次以“人权”舆论来试图干涉我国内政。在“内忧外患”的时 代背景下,“人权条款”入宪不仅可以彰显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还能够体现出“人 权”应有的价值理念,与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适用现状 (一)制度及其文化背景 关于制度背景。当前,我国处于政治、法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制 度层面面临着众多优化、创新的契机。同时,党中央对“法治中国”的关注度也越 来越高。而从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 体系,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特别是民主制度亟待完善。关于文化背景。

首先,我国缺乏一定的权利文化传统和环境,不论是公民还是普通自然人,对于 权利的诉求都不甚强烈;其次,关于“人权”的内涵和理论,我国理论界没有如西 方法学界那样激烈的争论和探讨,此外,关于“人权”的传播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 性。因此,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具体实施也缺乏相应的文化氛围。

(二)现行条款中的缺漏 笔者认为最明显的缺漏在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混淆。具 体地说,人权是人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享有的种种权利或者应得利益,这种说 法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观点;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具有某国国籍 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该国法律规范下的权利。上述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权利主体范围有所区别,前者是一切人,无论其是否有国籍,是否人格完整;后 者是公民,即需要具备这一法律主体资格;二是权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前者所 包含的权利范围虽然在理论上有所争议,但显然要广于后者法律规范的约制;三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与之相对应,是平等的、双方的,而人权的 重点主要是“赋予”权利,是不平等的、单方的。而我国人权条款中“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一章节中,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内涵。

其次,联系上述的内涵混淆问题,从法规体系角度看,将“人权条款”置于 第三十三条,也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要是规定我国公民的 资格问题,即取得我国国籍,第二款是“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阐释,第四款是“权 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因此,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问题,与人权条款毫无关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实属逻辑 体系混乱,也无法发挥人权条款提纲挈领的作用。

四、改善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的法律构想 (一)明确规范人权条款的内涵及其外延 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和内容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 要使宪法的“人权条款”得以实施就必须相对地明确人权条款的内涵。笔者认为, 首先,应当解决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体系混乱”问题,建议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这一款单独拿出来放在序言中,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原则性条款;其次, 清晰明确地解释“人权条款”的内涵,并适当地补充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做到既保 证该条款的权利推定机能,又能很好地界定权利范围,避免权利的过分扩大化;
最后,限定“人权条款”的适用效力,我国《宪法》是没有直接适用效力的,而要 使“人权条款”能够实质上发挥作用,必须规范其效力发挥方式。

(二)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人民一定权利 人权保障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或权利,权利保障过程中 人民既是权利的实施者又是权利的受益者,将权利与义务融于一身,只有赋予人 民一定权利,才能保证人民自觉履行义务。因此,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 人民一定权利。比如,可在立法过程中选定基层民众代表,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 息,从而依据信息完善、补充法律内容;同时,提升民众的监督权利,以民众监 督政府、司法部门、执法部门,民众相互监督等多元化方式,提高民众参与法制 建设的积极性,完善其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三) 健全完善人权条款实施制度 建立完善的保障“人权条款”的制度体系,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督制度。

即细化相应的监督规定,使法律规定不再沦为“板凳条款”的地位,同时开设专门 的监督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又可以避免“自我监督”情况的出 现。同时,允许公民提出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保障请求,在国家人权保障 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时,应当允许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相关程序,从而发挥广 大群众的力量,实现“人权条款”适用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

(四) 合理采用私法自治,强调人民自觉守法、用法 “私法自治”即为民法以法律形式赋予民商主体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 每一主体均在自愿前提下处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除不行使自治原则而损害国家、 集体、他人利益,必须给予一定限制,其强调人民的自觉行为,是对公法的一种 制约,政府关键作用在于当个人滥用权利伤害他人权利时进行干预,且干预目的 在于实现权利的公正、平等。这就要求扩大人民的权利,并在实施中通过多种途 径,如选举民众代表、相互监督等,以促使人民能够自觉守法、用法。

(五)发掘传播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权理论,适度借鉴先进立法成果 从渊源上来看,“人权”这一理论是“舶来品”,因此,要实施“人权条 款”就必须创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环境。首先,学术理论界要积极开展“人权” 话题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历史内涵、学术争议等方面的内容,再在此基础上寻求 “人权”本土化的路径。其次,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 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层面,将“人权”理念融入到我国的基本国情里。最后,积极 向广大群众传播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人权理论,使之既能够促进实施“人权条款” 文化氛围的形成,同时也能够提升公民权利观念以及对“人权”理念的认同感。除 上述外,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利用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家较为成熟、优秀 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实际进行立法完善,以促使我国法律体系与 经济一体化、市场国际化、人权国际化趋势相适应,进一步推动人权保障与国际 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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