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邵东监狱案件、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使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在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场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办理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问题;
本部门有无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劳教人员”。
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观念,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要认真清查本所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5月20日至5月31日)
5月22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和职工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以及在“5·14”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省厅、局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并结合场所实际,提高本所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结合场所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利用部门周学习日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劳教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6月1日至20日)
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纪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自查:各部门召开科、队务会,组织干警对本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对干警个人发言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
普查:成立本所检查小组,由所纪委书记何良俊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林涛、罗正福、付俊、胡航、颜红梅、陈平昌组成。检查小组要对全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重点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
抽查: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部分干警座谈会和劳教人员座谈会,并结合监察室的劳教人员解教前个别谈话和每季度一次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中进一步掌握场所两级领导班子的执法执纪情况。并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重点的抽查。
三)整顿治理(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坚决依法纠正;对存在的“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写出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送本所政治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
(四)总结提高(7月1日至20日)
召开一次干警座谈会、一次劳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三个方面情况:1、本所干警是否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2、存在的执法问题是否得到解决;3、制度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成效写出专题总结,上报省劳教局。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扎扎实实地取得实效,切实加强领导,经所党委研究,成立本所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陈惠民所长任组长,徐跃进、陈仁旺副所长和纪委
书记何良俊任副组长,成员由罗正福、林涛、饶延寿、胡航、陈平昌、李鸿燕、黄建清、罗玉文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治处,具体组织专项检查活动日常事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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