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部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省和扬州市有关工作部署,决定7月至11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以全市1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规划实施区域供水的饮用水源地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排查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以及其他同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一是调整和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牌,明确职责,实施规范管理。二是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全面整治和清理城市和区域供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与供水无关项目,坚决取缔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口,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监管,从源头控制和排除隐患。三是落实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完善应急预案,重点落实城市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制定并实施有关建设方案,加大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供水的水质监测频次。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涉砷涉铅等重金属行业和化工行业专项检查。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两高一资企业。二是着力整治涉砷涉铅等重金属行业存在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泥及残渣等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拆迁和超标排污等问题。三是深入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对环境安全隐患大、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整治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三)深入整治垃圾填埋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问题。一是重点整治市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渗滤液未接管处理、外溢排放问题。二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督促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处置污泥;加快市海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进度;集中整治企业违规排放污水进入污水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邮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一步完善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重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综合措施,实施全面整治。在加强挂牌督办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强对各单位的环境监管。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委和经贸部门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城管和水务部门要强化水资源和自来水厂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理场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各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监察、司法等机关追究其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监督,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将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建立后督察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84614691、12369环保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市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砷涉铅等重金属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进一步排查和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9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和扬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1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各乡镇(园区)的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接受上级有关工作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下一步的整治意见,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和扬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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