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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民法保护

来源:情人节 时间:2019-11-28 07:52:27 点击: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网络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 一大问题,当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但我国在这个层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在对个人信息、个 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重点对网络时 代背景下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相应的建议进行探讨。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大众传播信息更加便捷化,但同时个人信息被滥 用的现象也极为严重,中国社科院在2009年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用触目惊心 这四个字来形容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甚至将大众的 个人信息当做筹码进行买卖,个人信息保护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问 题。当前,在国际上有四种方式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分别是综合立法的 模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特别立法模式,即制定一些特别的法进 行具体的规范;自律模式,即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规范;技术保护模式,通过 技术革新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 法程序,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依然没有出台,而在学术层面上,从经济学、 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探讨和论证的专著和学术较多,以民 法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笔者以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在知网上进行搜索,共搜索到7万多条信息,本文也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探讨,共 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个人信息概述、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网络时代背景下侵害 个人信息的形式、民法保护的现状、相关建议。

一、个人信息的概述 什么是个人信息,当前法律界还没有对这一词汇进行明确的界定,在 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解读:一是关联型定义,即与人有关的身体、身份、内心、地 位及其他所有关于个人的评价、判断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二是隐私型定义,即大 众不愿向外界透露的或者个人敏感的话题不愿被他人知道的就属于个人信息;三 是识别型定义,即大众的性别、姓名、年龄、身高、血型、民族、住址、学历、 职业、职位等直接或者间接可识别大众的信息,识别型定义是当前大众最为认可 的定义。

但是在笔者看来,识别型定义并不是特别的确切和科学的,当前网络 时代的背景下,网络上的一些邮件、密码、域名、IP地址、浏览网址等,这些信 息与现实世界不同,但只从字面来看,并不具备对人的识别性,但这些信息一旦被公开、传播或者被不发机构利用,大众的权益则会受到侵害。

进入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也呈现了一些特 征:首先,信息保护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需要指出的是活人的信心需要保护, 已故的人的信息也需要保护,当前国际上对信息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其 次,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是传统的个人信息的虚拟化,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大 众进入网络自然而然就进入到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个人信息也带有一定的虚拟性。

最后,个人信息传播更快、受侵害更加严重化,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 速度和广度都在不断的加快和延伸,一旦信息被公诸于网络,就会得到大量的复 制、散步,一旦被不发机构或者个人利用,受侵害的程度会更大。

二、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 下几种:一是隐私权说,我国法律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认为保护 个人信息,最主要的就是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少学者对法律的这一规定比较认同, 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们也普遍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归于个人 隐私。二是人格权说,学者们认为,个人信息更多的时候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 而德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奠定了我国将人格权说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 础,学者们认为侵害个人的信息首先侵犯的就是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接着就是 个人的财产权。三是所有权说,国内的某些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属于自然人的, 自然人拥有信息的所有权,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只要自然人愿意将个人信 息进行出售,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并不能单独分裂看,大多数的情况下, 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是集中学说的集合,个人信心归属自然人所有,个人信息受到 侵害,并不是侵害的信息的完整性,而是自然人的隐私、人格和财产权。

三、网络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危险,一些未经本 人同意的信息在网络上大肆的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在该部分,主要 列举几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个人用户的侵权的行为 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监管的缺失使得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网民不加考虑就对所看到的信息进行转载、评论,劈天盖地的关 注度、转发率形成了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最为典型的就是“人 肉搜索”。在人肉搜索史上一个里程碑的事件就是发生在2006年的女子虐猫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女子虐猫的视频截图,图 片中女子用残忍的手段将一只小猫杀死,该图片一经在网上发布,就引起了轩然 大波,网民们开始进行人肉搜索,最终该女子被单位停职,自己也遭受着沉重的 打击。细细的分析该事件,女子的行为是应该遭到谴责或者惩罚,但是网民和一 些媒体的集中讨伐和轰炸在某种层面上也侵害了当事女子的权益,在这点上,她 处于弱势地位。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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