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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 国际法领土

来源:情人节 时间:2019-11-28 07:50:02 点击: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之间的国际互动越发频繁,国家也开始 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而要称之为国家必须同时满足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 政府、主权这四个要素,这也是国家有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重要特征。由此可 知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 表现;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

因此,要了解一国就必须先对一国领土的构成、取得与变更的方式、领土主权与 相关限制等有着清晰明了的认识。本文的目的就是对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就其概 念、构成、取得与变更、主权与限制做一个简单清晰的梳理。

一、国家及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共同构成了国际法主体,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是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是过渡性主体。国家由固定 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四个要素组成。

首先,不论人口的多少、种族民族的构成如何,国家必须是由固定的 人口组成;其次,要满足居民生存和发展、国家的主权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领 土;同时,国家需要一个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一定的国际交往的组织机构—— 中央政府;最后,国家还必须具有主权,即其在国内外各类交往活动中都拥有独 立的主权。“科索沃”之所以不是主权国家,就是因为其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 土;建立有政府,但对其土地没有管辖,即没有主权。

(二)领土。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其由 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共同构成。

第一,领陆中比较重要的是边界制度,边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对 边界的侵犯就是对国家领土的侵犯,国际法允许和鼓励各国为其相邻国提供相关 便利,当各国界标出现诸如被移动、损害之类的任何问题时不能使用武力或者武 力威胁,而应当采用和平手段解决,对界标恢复原状的维护必须双方代表在场才 行。第二,领水由领海、内陆水和内水构成,其中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共同 组成了内陆水,河流又可以细分为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国内河流和界河。第三, 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为领空,属于国家主权的支配范围,但就国 家主权及与多大的高度,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定论。第四,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之下 无限深度底层。国家领土的各组成部分中,领陆是最为基本的,其他三部分都是不能 与领陆分离的附属部分。也有学者主张被用于外国使馆馆舍的房屋也应当视为使 用国本国领土之类的拟制领土,这类的说法就比较牵强和站不住脚。

二、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 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主要分为传统方式和新方式两种。

(一)传统方式。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传统方式可以分为先占、时效、 添附、征服和割让。每一方式都具有其特点。

先占:主体必须是国家,即是国家有意识的行为;客体为无主地,即 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原属国放弃的土地;条件是具有实际占有的行为,即符合有效 占领原则(同时满足实际占领和行政管理);后果是取得领土主权。先占虽然合法, 但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的占有、统治他国领土而取得该部分 领土的主权,原属国已停止抗议且放弃主张权利。时效不以国内法上的“善意” 为必然要件。时效取取得历来就存在争议,我国认为此方法为非法并不予承认。

添附:简而言之就是在本国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添附虽然合法, 但前提是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添附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自然添附大多 是通过涨滩、三角洲或者新生岛屿等自然力的作用产生;人工添附大多通过人工 的围海造田等造成,此种添附很多时候会对他国利益造成影响,所以,在没能与 相关当事国达成一致协议之前不得进行此类添附行为。

征服:必须同时满足征服国有征服的意思表示和被征服国已完全停止 抵抗这两个条件。即直接的吞并,没有条约依据。一般认为征服不合法,现代国 际法也不予承认。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转移领土主权。割让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 性割让。前者是非法的,国际法不予承认;后者是在自由自愿基础上和平谈判的 结果,形式主要表现为赠与、买卖、交换,后者是合法的。

就现代国际法观点来说,上述五种传统方式中符合国际法的只有添附, 先占、时效、征服和割让四种方式都不能为取得领土提供有效的依据。但要处理涉及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时,仍须要以相关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来做出判断。

(二)新方式。伴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演进,很多传统的方式已经被 废弃不用,因而产生了很多现代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法。主要包括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公民投票和人民自决。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人民自决。

人民自决的本质是独立和自治,是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 统治、获取自由、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但人民自决不等于也不包括分离权, 其只能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适用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活动,国际法 也不可能为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活动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领土取得与变更的传统方式还是新方式的理论角 度来说,钓鱼岛都是我国的神圣不可侵犯领土。

三、领土主权与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是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 但不是绝对的,其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

(一)一般限制。即一般国际法限制,适用于一切国家。主要包括:尊 重邻国的利益;尊重他国的领海无害通过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特殊限制。即国际条约限制,主要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 势力范围。

共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占有、统治;租借是根据条约、 有期限的出租;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属于受限制的国家领 土;势力范围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抛弃。

作者简介:陈丽 (1994.10-),女,汉族,昆明,在读硕士,昆明理工 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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