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置也”,就是说法律是定纷止争 的标准,是是非曲直的尺度,但标准尺度是一个抽象的东西,需要公众和司法工 作者一起把握,司法公信力应时而生。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尊重和信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即司法权运转过程中社会公众充分认同和依赖,对于裁判结果社会公众自觉执行。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较多不足。从公众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普 法活动的开展和法学教育虽有一定作用,但公众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之间隔得太 远。一件案件判决后,有一方胜就有一方败。败的一方通常将错归究到法院,认 为司法不公,一直固执己见,对法院的解释置之不理,这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
从官方方面看,长肘间存在的腐败问题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公众信 访不信法,导致近年信访量激增。而且法官自身也存在能力问题,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法官渎职,徇私舞弊,二是法官专业素质、工作能力不足,办理案件有所欠 缺,给公众留下不良印象。
因此,近年来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 的焦点之一,那么如何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评价呢,无论基于司法机关自我评价还 是社会评价,二者单取其一都会有失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全面性与客观性。构建司 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便应运而生,将法院的内部考察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评 估机构对满意度的调查结合,通过设立确保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数正确真实的标准, 并构建一套层次合理、关系清晰和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并根据这一体系,在评 估结果形成以后,发挥其作用,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 分析:谁来评估、怎么评估、评估结果如何实际应用。
一、谁来评估——第三方机构的确定 国内外司法公信力评估的开展均以法学院校或者统计分析专业机构居多,因为这些院校或专业机构拥有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而 且营利性相对不强,相对而言具有非常好的社会信任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司法 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宜主要以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为主要组成主体,同时可以 适当吸纳部分律师代表、民意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作为观察员或直接 参与第三方组织。
二、怎么评估——评估体系的建立 既然选择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司法公信力评估,则应由第三方评估机制 依据专业的要求来具体组织实施,从司法实践和统计理论出发,构建司法公信力 第三方评估体系。样本数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观性样本数据:(1)诉讼 参与人(原被告、律师)的调查问卷,这个是核心,应以此为重点评析;(2)庭审录像 点评;(3)二审法官点评;(4)卷宗抽样点评。2、客观性样本数据:对某一时间跨度 内,法官办案质效数据的挑选,这个就是根据法院系统内部的数据来进行。
构建一套层次合理、关系清晰和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如何选取指标 是确保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数正确真实的标准。设定一级指标,即司法公信力综合 指数;选取二级指标,司法品行、司法廉洁、管理能力和法律能力;确定三级指标, 由于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因此选择了司法公信力 感知度的指标用来描述各个评估主体对司法公信力的主观感受。这是由于每一个 评估主体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追求,所以在选择的考量上存在不同。
三、评估结果的实际应用 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的最终目的在于有效提升法院、法官、法律的 公信力,实现司法权威。因而评估结果形成后,应当及时在法院内部及时公布第 三方评价意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导向鞭策作用,建立改进机制,提升 司法公信力。
首先,法院专门监察部门于每年初或每季度初公布第三方评价意见, 并认真做好历史数据的同比分析,深入查找法官工作作风、职业道德不当言行和 存在的问题原因,为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提供参考数据。
其次,法院应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调研,进一步找准提升司法公 信力的“瓶颈”问题,结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改进机 制建设。最后,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将外部评价结果与院内自我评价数据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根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鞭策责任部门和法官加强工作作风、 职业道德建设。
作者:周寅寅 宋艳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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