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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经济建设的指导意义]

来源:青年节 时间:2019-11-29 07:57:31 点击: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经济建设的指导意义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经济建设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地位和 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的分析,得 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真正的科学的结论。还有马克思主义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学说,是一个包括人类文明一切领域的思想宝 库,我们都知道,在这其中包括了较多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 著作中,将近大半个会论及或涉及法律的问题。还有在列宁的著作中同样有大量 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学说中提供了一个与之前的法律学 说有联系最重要的是有区别的新的法律思想体系,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即以 唯物史观、辩证法和阶级斗争学说同法律本质问题相联系的法律观。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人。马克思主义 法学是一个包括多个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在内的宏大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 整个宏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指导地位,是它的灵魂。马克思主 义法律观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内容,马克思 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法学,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马 克思主义法学家共同创立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容是:1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 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同私有制和阶级 的出现有着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无论如何应该说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 的事情,即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如果说在原始社会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的 话,那也仅仅表现为习惯,而不是法。法是随着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而产生的, 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内部经济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的结果。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也就必然产生了法,这是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问题几乎同法本身一样古老,自从法这一社会现象产生以来, 不同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于法的本质问题有不同的说明,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们 曾对法的本质做过很多探索,并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但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和法 学家对法的解释都是脱离经济条件的,都抹杀了或没有体现出法的阶级性。只有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才对法的本质和概念作了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员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 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 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 阶级法的阶级实质,而且也揭示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 志和根本利益,也就是统治阶级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

第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列宁说:“意志如果是 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 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第三,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学文化的 发展和建设,它既是建设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觉悟、文化道德水平的 重要条件。法在促进科学文化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法是促进科 学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由于有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 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所以马 克思主义法学也是发展的。正如恩格斯说的:“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 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

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发展才能丰富和繁荣,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有强 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历史上的旧法学 彻底决裂,创建了崭新的法学理论,但并未穷尽真理,没有终结法学变革的前进 之路。实践和历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列宁正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 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推向前进,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在本质上和客观条件 上都更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在马克思的重要著作《资本论》中,马克思围绕劳动及其工厂立法阐 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深化了上述论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工厂立法 的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 力量对比重心通常总是在资本家这一边。资本家不仅利用经济关系的强制力,而 且依靠国家的支持,制定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来保障其剥削剩余价值的权利。随 着经济的发展和无产阶级思想觉悟的提高,延长劳动日的法律遭到无产阶级的反 对,于是就产生了以限制延长劳动日为内容的工厂立法。可见,工厂立法的根源 确实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工厂立法不仅根源于经济关系,而且与生产力 的发展关系之间有着互相作用的辩证关系。通过上述的阐述,我们可以归纳出马 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深刻地揭示了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资 本论》中有关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精髓。不难看出, 马克思法律观完全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对于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法制化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多吉庆热(1994— ),西藏拉萨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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