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社会进步的高尚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是一个 重德行的大国,从古至今无数的见义勇为之举被广为流传,而在当下的社会发展 中见义勇为却变了味道,被赋予了悲剧性的色彩,在进行见义勇为的行动上多了 几分担心,路见不平的时候也不敢拔刀相助了,在当今的社会上见义勇要牵扯到 法律上的很多事情,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主要是从民法保护的角度 来对见义勇为加以分析研究,希望能对给大家做个参考有所裨益。
从辞源上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对于符合正义的事情就勇敢的去行 动。”最早的记录是源于《论语》中的为政篇“见义不为,无勇也”;在《宋史》里 也有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记载,其中《欧阳修传》里就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 的记载。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从古至今已经是我国衡量一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重 要标准,在今天的发展过程中见义勇为更是不能或缺的一种道德行为。
1.构成见义勇为的相关要素 见义勇为的品行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是其具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以及思 想基础,它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见义勇为我认为是和自身的权利义务 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而是在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以及国家的相关利益和社会的秩 序受到了损害或者有着不利的影响时,能够用自身的行为去进行对这些受损害的 生命或财产等进行保护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上来说应该具有以下的几个要 素:
第一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第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思想上要有为他人的利益维护的意思,但是这并不把 保护他人的利益时自己的利益也要得到收益排除在外;
第三是保护他人的利益要在客观作为的方式基础上进行的;
第四是行为人并不是一定有这个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第五是所做的行为是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着风险性[1]。2.当前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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