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生民主权利的实现比较滞后 大学生民主权利的实现,出现严重的滞后现象。一是学 生在违背了学校的纪律之后,不能够参与到处分的相关程序 当中。普遍来说,大学生在违反了学校所制定的纪律,其如 何处理、如何惩罚几乎都是由学校来商讨、分析以及决定的, 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以及带有有色眼 镜的案例出现,甚至会造成学校中的个别领导决定学生的命 运,可以说对学生是非常不公平的。二是学生没有能够参与 到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对于学校来说,学生日 常学习、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规范制度应该怎样拟定,必须 是由学校自身经过分析、探讨而进行总结、制定,甚至是由 学校的领导来自行决定的,而学生不能够参与到制定的过程当中,更不用说表达学生的意见或者是建议了。三是学生的 申诉权没有能够得到落实。大多数高校对于自身学生违反纪 律事件的处理过于随意,并且缺乏程序性。
(三)人身和物质保障权的实现存在差距 近几年来,虽然学生的人格、权利等逐渐被重视,但其 实质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 策,严重地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权利。比如说,大学生谈恋爱 是非常正常的事,而且国家也允许了大学生可以结婚,但是 绝大多数学校却仍延续着传统的制度,对于在外租房同居的 学生给予开除的惩罚,再比如说,某些学校要求学生交各种 各样的费用等,而这些行为直接地推进侵犯到了大学生的权 利。
二、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对策 (一)加强教育立法 我国现行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校内申诉、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三种救济渠道,但都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 完善。
1.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成立 教育行政申诉机构,合理划分教育行政申诉的管辖范围,规 范申诉的程序,完善教育行政申诉听证制度。高校学生对高 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或因高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 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受理申诉机构应当是教育行政 申诉机构,否则学生遇到类似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便不知如何维权。同时,在高校学生行使申诉救济权利的过程中,由于 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教育行政机关不应对教育纠纷进行封闭 式处理,只告知学生申诉处理结果,不告知申诉处理的程序 以及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此,应通过申诉听证会等 制度,保证申诉处理的公正、公开,保障学生应有的知情权、 申辨权等各项权利。
2.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国家要对教育行政复议的复议 内容、处理程序、受理部门、受理时限、处理结果等作出明 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公 正、合法、及时、准确等原则,应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或官 官相护的状况;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学生申 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明其是否合理、合法, 处理结果要清楚明了。
3.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大学生维权过程中的作用。目前 理论界认为司法可以干预高校事务的范畴有:入学、转学、 退学、毕业、学位授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社会活动(涉 及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部分)等。因此,法律部门必须明确 大学自主管理范畴和司法能够干预的范畴;
同时也要明确司 法受理部门、具体审查程序、处理时限、最后结果等,都要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只有将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范围及 其学生的权利救济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才 能对学生权利救济予以最彻底、最权威的保障。
4.正确使用民事诉讼救济手段。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仅有隶属型的,也有平权型的。当处于纠纷中的校生关系为平 权型关系时,这种纠纷则应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这样才能更 好地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对学生 造成的伤害,学校教学设施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因高校的 管理活动而侵害到学生的隐私权等,在这些纠纷中,学生对 高校提起民事诉讼更能实现权利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1.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校一定要转变观念,重视 学生权利的实现,积极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高校要通过电视、网站以及广播等多种形式和程序公开学校 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与学生权利密切相关 的重大事务,以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 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到学校 改革等过程中来,让学生关注学校的发展,正确对待学校改 革中的事物,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利。
2.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在就读学习期间,必 须明确自己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大学 生要懂得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个客 观的观点,更要明白任何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应该相辅相成 的,而只有认真履行了义务权利,才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 的权利。就我国来说,大学生从来就是自强不息的,完全的 可以面对社会激烈的竞争,并且依靠自身的才干来实现自身 的价值所在。正是因为这样,大学生必须树立起现代教育的正确理念,发扬自身的主体精神,不断的学习,以能够适应 国家、社会以及岗位的发展的需要。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总 是以追逐最大权利的实现为趋向的,但是,任何的权利实现 都必须先立足于客观的现实条件,大学生的权利实现也自然 不能够例外。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大学生权利与消费 者在购买物商品时侯的权利有所不同,其权利的实现总的来 说是要看大学生这个特殊的产品质量能不能够符合国家、社 会以及岗位的要求。大学生应该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样 才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自身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时侯, 必须能够自觉地做出相对比较理性的选择。
(三)建立高校学生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 1.听证制度。所谓教育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在作出严重影 响学生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处分决定(如退学、开除学籍等) 前,应当举行有受处分学生等参加的听证会。听证是听取相 对人意见的一种有组织的、较为严格的制度形式。听证,实 质在于为教育行政相对人提供与行政主体理性对话的机会, 保证教育行政相对人受到平等对待,保证教育行政决定公正、 可接受。这体现了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教育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听证参与人必须是与听证行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在对学生进行重大处分的听证中, 参加人应该有拟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代 表、学生被处分事件的见证人、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教师、学 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本系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在作出诸如开除学籍等可能会对学生的前途命运产生 重大影响的处分时,还有必要请学生家长参加听证。
2.完善高校学生的教育申诉制度。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 指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或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述理由,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或处理 的制度。申诉制度是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而确立的救济制 度,其目的是尽量减少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对学生合法权益 造成的错误侵害,同时,通过申诉程序也可以加强上级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监督管理,促使高校自觉地提高管理 水平。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学校 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部门在接到学生的申诉后,应认真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必要时可以向申诉学生或者高校了解情况,复查结束后,应 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3.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学生教育管理行为是教育行政 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行政复议问题,关乎大学生权 利救济和教育行政监督。从保护大学生权利和限制高校教育 管理中的恣意行为的角度出发,对足以改变大学生在学身份 或者影响学生其他重要权利的教育管理行为,如取消入学资 格、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 所引起的纠纷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考核、成绩评定, 升、跳、留、降级,重修、休学、复学等学籍管理;
以及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违纪处分;
以及奖学金发放等教育管理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对学生权利影响相对较小, 不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以维护高校的管理自主权。
4.完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 新时期,行政诉讼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适用问题,是关 乎教育法治化程度的标志性问题。开展教育行政诉讼研究顺 应时代发展潮流,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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