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局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机关公车的管理,减少用车费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车辆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作用,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 1、凡机关车辆的调度使用,均应服从服务于机关工作。现有车辆优先满足工作需要,由行政办统一调配使用。 二、车辆管理 1、管理部门。机关车辆的管理维修、调配使用、油料供应、费用核支统一由局行政办负责。 2、部门用车。机关各部门因公务需用车辆,行政办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用车。 3、外借用车。机关车辆一般不予外借,如确需外借,在保证机关用车的前提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凭行政办派车单用车。 4、车辆集中停放。为确保机关车辆安全,维护机关用车制度的严肃性,所有驾驶员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局机关院内。 5、严禁公车私用。原则上公车不得私用,确需借用,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对擅自用车产生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修车审批制度。车辆如需修理,先由驾驶员提出修车申请,行政办审核后根据情况到政府定点汽修厂或特约维修站维修,维修发票及时核报。 7、油料管理。机关车辆均须执行油卡领用制度。油卡由行政办出具相关手续后到政府采购中心和石油公司办理充值业务。如车辆因公出差,需临时加油时,返泰后应及时登记核报。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局机关关于作风、考勤及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每天准时上下班。若无派车,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不准饮酒。 2、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保管。如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擅自换车、借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3、驾驶员应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水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4、出车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 5、爱护车辆,及时检查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密。 四、附 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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