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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_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20-01-06 07:43:46 点击:

农村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各级政府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通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工作,全县农村食品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县山区面积较大,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监管难度大,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制假售假以及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假劣食品从城市流向农村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加之农民群众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饮食安全得不到根本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农村食品质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食安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为使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坚持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监管到位;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抓好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根据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农民群众食品消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使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食品经济健康发展,农村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加强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对种植业开展农药残留整治,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粮食、蔬菜等的农药、化肥污染;对养殖业开展兽药残留整治,基本消除违禁药物的使用,合理使用兽药,逐步建立鲜活农产品的快速绿色通道。

  (二)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对农村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促其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管理、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三)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对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进行整治,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依法经营合格食品。

  (四)加强农村餐饮业整治。重点对饭店、小食店、学校食堂进行整治,督促其增加投入、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并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提高卫生质量意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整治。重点整治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以及其它散装食品等。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3个月,2006年4月20日至7月2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7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整治方案安排,围绕整治重点全面开展整治,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7月11日至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确保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结合农村食品供应和消费的特点,将监管重心下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重点监管;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要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权一致,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规范种植养殖行为,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合理使用化肥、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坚决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增加土壤有机质,生产更多的优质农产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等产地建设,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推行原产地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建立快速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

  (三)开展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食品准入制度

  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严格审查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生产管理,增强质量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无标准生产食品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生产条件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整合特色食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加快食品安全认证步伐,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开展GMP、HACCP、ISO9000系列等食品安全认证工作,全面提高农村食品生产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县城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对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进行整治,加强对农村小食店、学校周边食品经营点的监督检查,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推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逐步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和监管信用档案,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严厉打击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过期霉变等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业;积极稳妥地推进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络,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鼓励名优食品在全县农村市场流通。

  (五)加强农村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整治

  加大对农村小食店、学校周边饮食摊点以及学校食堂的整治力度,督促其增加投入、完善设施、规范管理,严格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并在学校食堂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切实改善农村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培训和指导,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不得上岗;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宣传和指导,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提高农村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降低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减少食物中毒人数,保证农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彻底捣毁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快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整合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大力宣传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及时报道各部门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所做的工作,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准确、客观地曝光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震慑犯罪分子。

  (八)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整治效果

  整治工作实行定期报送信息制度,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报告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于2006年7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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