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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转型思路_全面转型思路

来源:雷锋 时间:2019-12-01 07:46:52 点击: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转型思路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转型思路 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所制定的有关教 育的谋略、法令、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制定教育政 策的主体是各级政治机关,上至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 院和教育部,下至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政策旨在解 决存在于两个或更多所学校间的普遍性问题,“学校内部的 决策主要是管理学研究的范畴”,而不是教育政策所要解决 的问题。[1]广义上的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规。根据法规 的层次和效力,《立法法》将我国的法规依次分为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 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六个层次,每个层次的法规对教育 都有所涉及。除了教育法规之外,教育政策还包括各级政治 机关出台的规范各级学校办学行为的教育规划、通知、(部 长)令、意见等文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国家高等 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壮大, 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其政策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对民办教育的表述。如党的十三大报告(1987年)提出 “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
十四大报告(19 92年)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十七大报告(200 7年)提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十八大报告 (2012年)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值得注意的是,十七大报告中的“规范”一词没有出现在十八大 报告中。第二,《宪法》(1982年)以及《教育法》(1 995年)、《高等教育法》(1999年)、《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 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等关于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和规 划对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的重要规定。第三,《民办高等学校 设置暂行规定》(1993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 997年开始实施,2003年废止)、《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 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年)、《民办高等学 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即“教育部25号令”)、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 0年,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规章, 是直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第四,国家税务、金融、 财政、人事编制、民政等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也对民办高校 具有约束作用,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比如,民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办法》(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200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民办教 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基本方向和基本路径,“在各种层次、 各种类别的教育中,在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与不同时期,教 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显性或隐性地左右着教育的改革和 发展”[2]。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政策对民 办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 没有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就没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今日的 成就。徐绪卿认为,在我国,教育资源及其配置权主要集中 在政府手中,政策决定民办高校发展的规模、层次和水平。

[3]黄藤甚至认为,民办教育政策是“推动民办教育实践 的决定性因素”。[4]具体而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尤其 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1.赋予了民办高等教育以合法地位改革开放以前,我 国高等教育体系是公办高校一花独放,民办高校销声匿迹于 高等教育舞台近30年。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需要大量的建设和管理人才,人民群众渴望接受高等教育, 强大的社会需求呼唤着民办高校的产生。但在当时的政治环 境下,民办高校实际上难有生存的空间和合法性。1982 年颁布的《宪法》提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 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这就从国家法律层面初步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合法性问题,从 此我国民间办学逐渐兴起。1993年颁布的《民办高等学 校设置暂行规定》指出:“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目标,也使民办高校的设置、创建和办学有法可依,从而为民 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拆除了政策围栏,此后以“民办”冠名的 普通高校开始创建和办学。可见,政策在我国民办高校的恢 复办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保证了民办高等教育的规 范发展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为民办高 校提供了一种行动的标准,规定着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举 例来说,《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 号令)对民办高校提出了“资产过户”的要求,不能按时进 行资产过户的民办高校将受到减少招生等严厉处分。这个规 定规范了民办高校的资金运作和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 决了民办高校的产权虚置问题,从而提高了民办高校抗击风 险的能力,保持了民办高校办学秩序的稳定。正因为有政策 的约束和指导,我国民办高校逐步实现了规范发展和健康发 展,帮助千百万青年实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梦想。3.引导 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区域特色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和教 育发展水平差异性大,因此,除了宏观的政策指导以外,还 需要从不同区域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操作性政 策”。从不同区域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情况来看,那些民办高 等教育发展良好的地区,都是区域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较 为完备的地区。例如,陕西省是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最具影响 的地区之一,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不太发达的省份,民办高等 教育能够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水平,与其民办高等教育政 策健全有很大的关系。早在1996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便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比国务院颁布的《社 会力量办学条例》还要早半年多。[5]江西省民办高等教 育在发展过程中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致使 一些民办高校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负面影响。江西省 管理部门亡羊补牢,抓住机遇,加大力度,规范办学,先后 出台了《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江 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试行)》等 文件,以引导民办高校的稳定健康发展。浙江省温州市的民 办教育也走在全国前列,温州市的很多民办教育改革措施得 到了教育部的高度肯定,为全国民办教育改革提供了宝贵的 经验。温州市民办教育之所以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成绩,一 个重要的原因是温州市出台的一系列“民办教育新政”非常 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6]实际上,用政策规范、引导 和支持民办(私立)高校健康发展,也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发 展经验。事实证明,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 法规体系。

二、“合法”和“规范”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初级发展 阶段的政策基调 任何政策都具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政策 需求,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不例外。从1982年的《宪法》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一直到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前,这一阶段我国民办 高等教育政策主要是解决民办高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

首先必须打破原有政策的禁锢,给予民办高校合法的地位和 发展空间,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我们发现,在198 2年的《宪法》明确了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之后,直到19 93年《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颁布之前,很长一段 时间内我国没有明确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实际上,“没有 政策”也是一种政策,是一种宽松的政策。在民办高等教育 发展初期,社会环境对民办高校的接受程度较低,政策暂时 “空白”,让社会有一个思考的空间,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 民办高校的许多办学行为是“摸着石头过河”,民办高校的 发展目标、发展模式还不明确,也需要“看”,不宜急忙下 结论。因此,“没有政策”的默认态度有利于民办高校的自 我成长和发展,在各方面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匆忙出台政策, 可能会制约甚至扼杀民办高校的发展。1993年以后, “规范”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初级发展阶段的另一政策基 调,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 对民办高校的“义务”强调很多、很细、很严格,表现在政 策文本中,就是政策文本用大量的篇幅来规定民办高校“应 当干什么”或者“必须干什么”。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文共5511字,其中“应当”一词出现了36次;
《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共6419字,其中“应当”一词出现了47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共2900余字,其中 “规范”一词出现了12次,“必须”一词出现了6次;
《民 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共34 88字,其中“应当”一词出现了22次。第二,民办高等 教育政策对国家扶持民办高校的规定很少、很粗、很随意, 表现在政策文本中,就是对政府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的 措施往往用“可以”等字眼来表达,致使有限的扶持措施在 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尤其是使民办高校无法得到公共财政 的扶持。比如,《教育法》关于民办教育的扶持规定只有一 句话:“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至于如何鼓励 则一字未提。《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既 然是“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就意味着“可以不”设立。

若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就会 发现以“规范”为基调的政策是符合当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 发展实际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办 高校,是在强烈的社会需求驱动下发展起来的,部分民办高 校举办者办学动机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有偏差,功利观念 严重,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如有的民办高校内部 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资金运作极不规范, 举办者擅自抽逃办学资金,掏空学校财政,致使学校运作困难。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虚假宣传、乱发学历文凭,教学质量 很差。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甚至发生了因学籍、学历、收费 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民办高 校提高质量,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引起了政策 制定者的高度关注,希望通过政策杠杆来强制纠正和规范民 办高校不良的办学行为,进而促进民办高校健康、稳定发展。

以“规范”为基调的政策在促进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 同时,也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规范带有纠错的性质, 这一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因为 政府缺乏管理民办高校的经验,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过 程是一个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政府往往是在民 办高校出现某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之后,才意识到某些办学行 为是不规范的,进而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规范这些办学 行为。政策的滞后性在私立高等教育处在起步阶段的国家都 很普遍,俄罗斯、智利和墨西哥等国的私立高等教育政策也 存在“延迟监管”的现象。[7]第二,这一阶段的政策往 往是发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缺乏全局考虑,不究其根本。这种政策治标不治本,缺乏系 统性和连续性,难以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 持续发展。第三,这一阶段的政策表现出“一刀切”的特征。

国家发现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学校存在某个问题之后,就要求 所有地区的所有民办高校都进行整改,即所谓“一人打喷嚏, 全行业被迫吃药”。但我国各个地区的民办高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某个地区或者某所学校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个别现 象而不具有普遍性。

三、以“规范”为基调的政策需向以“扶持”为基调的 政策转型 政策是动态连续的主动选择过程,当教育事业发展变化 以后,教育政策必须随之调整,否则就不能对教育发展起到 促进作用。如果说之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基调是“合 法”和“规范”,那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基调应逐 步转向“鼓励”和“扶持”。这种转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的原因:1.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已经较为规范我国 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完成“合法”和“规范”发展阶段。民办 高等教育发展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就规范来说, 虽然还有必要,但从整体而言,规范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第 一,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监管体系日渐完善,监管绩效日渐明 显。向民办高校派驻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对民办高校进行 年检、民办高校领导更换实行报批制度等一批规章制度的建 立,使得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始终处于政府的有效管控之中, 规范办学已经成为大部分民办高校的自觉选择。第二,民办 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例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普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绝大多数民办 高校的董事长、校长分设,在学校运行中分工明确,相互配 合,关系融洽;
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监督机制已经确立,并 逐步完善;
一些民办高校中的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群众性、学术性组织也具有了一定的监督权和决策权。许多民办高校 的举办者认识到,只有规范办学,注重质量,完善管理,才 能实现稳定和持续发展。第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 已大大增强。2012年,浙江树人大学等民办高校发起成 立了“中国公益性高水平民办高校联盟”,得到全国20多 所民办高校的积极响应。这说明,坚持公益性发展已经成为 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的共识。2.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 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30余年来,我国民办高校紧跟教育改 革的步伐,紧紧抓住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机遇,在国家政策的 规范和指导下,经过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我国高 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 民办普通高校已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30%,在校生人数 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3%左右,其比例已经接近 美国私立大学在校生的规模。民办高校的发展,为经济社会 发展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人才,同时也激活了高等教育竞争, 推进了高等教育改革[8],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多样化和 选择性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高等教育发展转型、 注重内涵建设的进程中,部分民办高校抓住机遇,调整发展 思路,转变增长方式,质量提升较快。目前已有5所民办高 校顺利通过教育部的教学评估,另有5所民办高校获得了硕 士学位授予权。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质量和较 好信誉的民办高校正在茁壮成长,发挥了榜样示范效应。但 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民办高校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国情,由于历史和社会各方面的特殊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弱势” 地位的现状没有改变。首先,民办高校“拾遗补缺”的配角 作用没有改变。民办高校整体实力不强,绝大多数只能提供 专科层次的教育,还不具备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教育服务的 能力,在不断增长的高层次、优质化高等教育需求面前,民 办高校显得无能为力。而目前的政策对于民办高校提高办学 层次还存在诸多限制。其次,民办高校的社会认可度不高。

大学的办学质量要为社会和民众所认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 过程。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是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创办起来 的,并且大都以学费作为主要的运作经费,办学资金不足, 学科实力不强,持续发展的能力比较弱。可与许多国家相比, 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 的政策。第三,民办高校正在经历艰难的竞争期。我国民办 高校本身实力不强,却又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特别 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 效应,高考适龄人口逐年大幅萎缩,生源竞争激烈,民办高 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源危机。生源不足和不稳,正在进一 步压缩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然而,目前政府对民办高校的 办学空间缺乏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第四,民办高校的体制 机制优势正在丧失。民办高校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体制机制优 势,办学自主权是民办高校体制机制优势的重要内容。但由 于现行政策的重心在“规范”,政府对民办高校行使办学自 主权缺乏足够的信任和信心,至今为止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大都是空中楼阁,并不落实,专业设置、自主招生、收费 备案、课程开发等等,虽然相关政策一再提及,实际上并不 具有操作空间。因此,要解决上述困扰民办高校长久发展的 根本性问题,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我国民办高等教育 政策必须尽快实现从“规范”向“扶持”的转型。3.国家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扶持”导向已初步确立近年来,随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国家也意识到了民办 高等教育政策转型的必要性。2010年开始实施的《教育 规划纲要》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规范”向“扶持” 转型的分水岭。《教育规划纲要》及其之后的相关政策开始 体现出国家对民办高校的“扶持”。第一,《教育规划纲要》 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今后一个 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全局性、宏观性、 长远性和战略性。其中有多处文字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

比如,《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 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 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并进一步提出,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 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 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 校”。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政策文本对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 作出如此的强调,没有任何政策文本对民办教育如此强调“扶持”的政策导向。第二,《若干意见》对民办高校的扶 持。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 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加快培育形成 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到民 办教育事业,《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 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 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 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修改《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今后完善有关的民办教育政 策指明了具体的方向。第三,《实施意见》对民办高校的扶 持。2012年教育部下发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支持 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 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 质教育资源的机制”。《实施意见》再次提出要“清理并纠 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 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 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 教育发展的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这 些耀眼的词汇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新认识,突显了国家 民办教育政策的新走向。第四,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民办高校 的扶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而在十七大报告中,相应的表述则是“鼓励和规 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用“引导”一词来代替“规范”, 显示出国家对民办教育更加信任和肯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是 指引我国未来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大报告 对民办教育的大力肯定,必将鼓舞更多的民办高校努力办好 教育事业。

四、进一步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三个政策着力点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转型的条件已 经基本成熟,国家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导向已经基本明 晰。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出台可操 作化的政策文本,使国家的扶持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 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实际和未来趋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 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尤其应该重视如下三个方面:1.加强 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 度偏弱甚至缺失,是制约我国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之一。由于缺乏资金,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远逊于公 办高校。一些民办高校虽然从外观上看整齐漂亮,但内部的 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和实习条件等都有待充实和完善。这是 制约民办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大学者, 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 难以和公办高校相媲美,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民办高校的师 资队伍弱。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民办高校经费不足,绝 大部分民办高校教师的薪酬水平偏低,而他们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与公办高校教师之间的差距更大。教师待遇差导致近几 年来民办高校中出现了一股不小的教师流失潮,一些民办高 校几乎成为公办高校教师的“训练基地”。因此,加强财政 资助,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已经成为民办高校当 前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 扶持,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民办普通 高校在校生人数现已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3% 左右,但这样一个庞大的学生群体基本上得不到国家的财政 补助,完全需要“自费上学”,民办高校的学费一般是公办 高校学费的2-3倍。而且,民办高校学生获得奖学金、助 学金、助学贷款的机会和额度也少于公办高校的学生。我们 知道,来自于纳税人的公共教育经费,在分配上应该遵循“效 率”和“平等”的原则。“效率”原则意味着教育经费应该 向优秀的人才倾斜,“平等”原则意味着教育经费应该保持 一定程度的均等化,尤其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同样 是接受高等教育,在公办高校读书可以得到公共财政补助, 而在民办高校读书就无法得到公共财政补助,这与教育公平 的理念是相悖的。我国公共财政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 对民办高校进行补助,客观原因是国家财力紧张。但经过3 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总量已 经跃居世界第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4%的 目标也已实现。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对民办高校进行资 金扶持的经济实力。另外,从2011年起,陕西、上海和温州等地已经开始了地方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尝试,为国家 层面出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积累了经验。因此, 国家应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更具约束力的政策,加快建立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校的渠道。2.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办 学自主权民办高校是面向市场办学的。为了适应市场变化, 服务社会需求,民办高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这一方面 是为了发挥民办高校体制机制的优势,促进民办高校自身的 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探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积累 经验,促进整个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当前尤其应该在以下 三个方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一,给予民办高校 学费定价权。当今高等教育正在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资源日渐丰富,市场逐渐成熟,学费收取成为市场竞争的一 个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民办高校较大的学费 定价权。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采用自主定价、 政府备案的机制操作比较妥当。对于一些办学质量较高、社 会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应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办学成本适 当提高学费标准。第二,给予民办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利。

专业特色是办学特色的重要表现和基础,没有富有特色的专 业和课程体系,学校就很难有自己的特色。目前我国民办高 校和公办高校的专业设置实际上都属于计划审批,由于民办 高校与公办高校专业产生和成长的机制差异很大,民办高校 所受到的管制事实上更为严格。要激活民办高校的体制机制 优势,就应该适当“放手”,给予民办高校必要的专业设置权,使其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专业,满足市场对人才 的需求。考虑到政策的过渡性,可以考虑先在一些办学规范 的民办高校进行试点,给予这些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设置专 业,以弥补计划管理带来的不足。第三,给予民办高校招生 自主权。当前民办高校的招生仍然像公办高校的招生一样, 依赖于政府分配的招生指标。但相关部门在分配招生指标时, 往往从定势思维出发,优先安排公办高校的招生,这就使得 民办高校的生源更加紧张,办学空间不足。近几年教育部提 出了“招生指标向西部倾斜”的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 许多南方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考虑到民办高校的实际, 公办、民办高校“一刀切”,给民办高校也安排了许多西部 的招生指标。实际上,由于民办高校的学费相对于西部家庭 而言非常昂贵,所以西部生源到民办高校的报名率和报到率 非常低,不仅使得国家原本为西部考生提供的优惠招生指标 付诸东流,而且减少了民办高校的有效生源。学生是办学的 根本,一定数量的学生规模是民办高校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由此我们建议政府应妥善处理民办高校的招生问题,赋予民 办高校比公办高校更大的招生自主权,使民办高校能够根据 自身的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来确定招生的地区、数量和标准。

3.大力扶持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 “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这是在国家高层次文件中第 一次提出“高水平民办学校”的建设问题。此后,教育部2 012年下发的《实施意见》也提出,“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
同年下发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 干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加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办好一 批高水平民办高校”。2011年,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一 次会议上指出,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导向是扶持 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规范发展”。[9]这一系列文件 和讲话表明,“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已经成为国家高等教 育发展的目标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校发展的新期望和 新要求。但至今为止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进展不大,主要原 因是,现有文件只是提出了“高水平建设”的命题,缺乏具 体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同时,随着国家财政对公办高校投入 的持续增加,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的差距呈现出越来越 大的趋势。如此下去,我国民办高校不仅不能实现高水平建 设的目标,已经取得的成绩也很难巩固甚至存在半途而废的 风险。为此,我们建议教育部尽快启动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 工程,安排专项资金,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标准,开展试点, 加快培育国家级高水平民办高校示范校。在试点中应注意积 累经验,逐步推广,带动和推进更多民办高校实施内涵建设, 提高我国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加大 对民办高校扶持的力度,并不意味着减少或取消对民办高校 办学行为的规范。民办高校既然是市场的产物,就必然会受 到市场负面效应的影响,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规模、功利 至上、粗放管理等情况在一些民办高校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政府必须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运作,防止资金流失;
规范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 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完善并落实上述政策, 同样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有利于民办高校的健康、 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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