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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刑法修正案到几了

来源:雷锋 时间:2019-11-28 07:53:38 点击: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网络犯罪的“分工细化”与刑法的修改完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规模将近13亿, 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近9亿。可以说,我国已经全面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 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 显现,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随着 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的网络犯罪进一步凸显,而随着云 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证据固定难度也进一步增加。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比较,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 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泛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 特点。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发展迅速,不断推陈出新。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 形成利益链条。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分工细化的态势,并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 构成的利益链条,这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是要 斩断利益链。所有网络犯罪存在的共同的问题就是形成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经 研究认为,有必要将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中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原因如下:
一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往往缺乏明确的主犯,难以作为共犯处理。有 别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特性,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往 往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即传统的共犯一般是“一对一”的关系,而网络上的共犯 通常是“一对多”的关系。

二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往往是网络犯罪中获利最大的环节。由于帮助 对象数量很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活动获利最大的环节。

三是几乎所有类别的犯罪在互联网上的帮助犯都存在立法真空。过去 几年,通过修改刑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了一部分帮助犯的定罪量刑问题。

但是,几乎所有的犯罪迁移到互联网上之后都存在这一问题,亟需加以规制。

四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其社会危害 性往往大于网络犯罪本身。当前网络犯罪的分工细化、形成利益链条是网络犯罪 泛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突出了对网络犯罪的关注,多个条文涉及网络犯罪的规定,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第二十九条对网络预备行为和对 网络帮助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加大对信息网络保护,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 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设立传授犯罪方法、通讯群组触犯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按照规定,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 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正式的罪名是非法利用网络罪。现在网 络比较普及,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因此也就出现了种种利用网络进行违法 犯罪的活动,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发布诈骗信息、贩卖枪支、毒品等,犯罪日益 严重。为了加强对这方面犯罪的惩治,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所以直接把这样设 立违法犯罪网站的行为,包括一些预备行为定为违法,便于查处。也就是说,不 但建立网站,实际进行销售的时候就予以查处,有些时候可能实际上有销售行为, 但苦于没有证据查证,这时仅仅根据他设立的销售网站,就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 任。这样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防范,又能加强惩处,便于正 视犯罪。

一是只要有证据证明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 组的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追究。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 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三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与上一种行为 不同的是,这种信息从内容上看不是像卖枪、贩毒那样违法性很明显,可能看起 来是普通的卖房、卖车等信息,但是行为主体要实施诈骗,目的是要骗别人,这 样也可以追究责任。如果最后有一款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 如果不法分子发布了卖毒品等信息,实际上也卖了毒品,就按贩毒处理,而不能 按照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处理。

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可被独立定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的第287条之二,对明知他 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正式的罪名是帮助网络犯罪罪。一些网 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过去是 以共犯来处理,现在修改为单独犯罪来处理。这两个规定的修改本身就体现出刑 法的特点:强化对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打击,把这些行为直接规定为犯 罪,这意味着打击提前,扩大了打击的范围。标准明确后,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也会取得严厉惩处的效果。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给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直接便利了犯罪的实施。比如,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 也是互联网犯罪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些帮助行为使得互联网上相关犯罪行 程“社会化分工”,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增强了罪犯逃避打击的能 力。

所以,专门对这种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独立作出了规定,如 有些人专门帮人去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信息用于办理大量银行卡,然后提供转帐、 提取现金等的服务,帮助实施互联网诈骗的团伙,收取犯罪收益,逃避打击。这 样规定后,如果实施的这些行为都得到查处,即使实施诈骗的人没有抓获,全案 没有破获,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也可以对其进行独立定 罪。

当然,该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如果整个案件查清楚后,发现其是整个 犯罪集团里专门负责洗钱、转移资金的人员,那就将其作为犯罪集团中重要成员, 按相应的犯罪追究。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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