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 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 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 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 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 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 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概念的定义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法理学家霍尔尔 德认为:“法律概念指的仅仅是法学领域中基本范畴。”英国法学家哈特则是从“法 律是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 规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观点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概念, 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津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 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质 对“法律概念”一词的含义,不同的法学著述和法律逻辑学著述中有不 同的见解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指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义可知,法律概念是对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法 律性质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个纯粹简单的反映过程,而是包含了立 法者的主观创拟性。法律概念产生于多种途径。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 成的规范体系,作为构成法律规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经过 明确规定的,在司法适用中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含义为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 改变或歪曲解释,从而充分体现了法律概念的权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属 性所决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实则是一对 一对的辩证统一体。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 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对于立法、 司法和理解解释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 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断和推理,也就谈不上思维。从这种意义 上说,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人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出发 点。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 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 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 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 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的“砖石”。从 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又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归类并在此基础上适用 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律推理得出裁决、判决的支柱。可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 我国的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要正 确运用法律推理,就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就显得十 分必要。
三、法治建设下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建议 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 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 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 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 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 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 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 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 的摩擦和冲突。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 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 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 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 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 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 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 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 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 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 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 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 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作者:易想成 来源:北极光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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