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 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 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 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 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
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 不用法槌。第二,审理格局不同。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 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 抵触心理。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 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 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对青少年犯罪案 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 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 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 教育;
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 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 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 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
(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 相结合的形象;
(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
(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 他的犯罪行为。④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美国 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这包括:(1) 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
(2)在可能作出关押决定的 案件中,儿童和父母有权向他们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师咨询他们所应享有的 权利;
(3)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况下,有权面见证 人,并对证人宣誓过的证言有交叉询问的权利。美国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体拆 分为一下几步:第一,案件筛分程序。案件筛分程序是从警察和检控官接受案件 时便开始着手,关注案件中不同寻常的细节特征,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考虑和 作出个别化决定的基础的程序。第二,裁决庭审。裁决庭审是少年法庭未确定某 一少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罪错行为而举行的听审,根据被指控有罪错行为的少年的 辩解或者是法庭行动,作出罪错构成与否的裁决。第三,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 审理程序中,先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表开场陈述,其后由检察官向法庭提供证 据以支持控诉,检察官举证完毕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传唤证人 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相应地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证据调查之后,由控 辩双方作总结辩论,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决。第四,羁押。美国的刑事司法体 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审阶段都可以被羁押,也都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如 果被羁押,两者是必须严格分离的。第五,裁决。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实施 了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非刑事判决。这样的裁决可能包括附有各种条 件(如治疗、教育、工作)的缓刑,从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个家庭收养,在 私营形式的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中羁押。
四、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从德国少年司法体系的机构和人员来看,德国各州的警察均隶属于各州的 内政部,在较大的警察局一般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该部门 在受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德国的检察机构中设有少年 监察部和少年检察官,且少年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德国的法院设置非常复杂,但却并没有专门设置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实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审听和州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德国的 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 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 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 面的意见;
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 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
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 同他保持联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⑤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保护对象主要分成三类:第一,虞犯少年,即 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可能犯罪或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
第 二,犯罪少年,即14至20周岁有犯罪行为的少年;
第三,违法少年(触法少年), 即14周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
在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中,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 能:第一,警察。日本各级政府警察机关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并配备 专门的少年警察。第二,检察官。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有需要,即将案 件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作出是否移送少年裁 判所的决定。第三,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后就立即进入 调查、判断阶段,并作出移交儿童商谈所、制定教育计划、移送检察厅复核、直 接作出审判决定等决定。⑥第四,儿童商谈所。其主要职责有:对违法犯罪少年 提供各方面的教育指导、与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制定矫治措施、提供暂时性的保 护措施、移送少年裁判所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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