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行政,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 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以及组织行政工作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来办。
其所强调的是作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准则。这里所讲的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依 宪行政作为政府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行政 权得以有效运作和正确使用的必然。行政权是三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因此他 的运作是否正确、有效是极为关键的。所以,依宪行政关系到一个法治国家的法 制建设成功与否,也是对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防止走偏、走歪的有力保障。
依 宪行政是宪法执行和实施的必然要求。依宪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 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依照宪法行使职权,这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效贯彻执行宪法和 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运行体系。下面,我就仅从宪法学的角度对依宪行政进行一 下具体的分析。
一、宪法的效力表现上阐述依宪行政的必然性 宪法的效力,从 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是法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的最重要形式。法的效力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 规范性法律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国家制 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宪法的效力我们可以定义为宪法的约束力 和强制力,其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全部领域,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因而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以宪法的效力又是一种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此, 我将借助宪法效力的具体表现对依宪行政的必然性进行系统的阐述:
1.任何其 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是当代 中国最重要的一种法的渊源,它是我国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只是“子法”。其 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只是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具体化。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也只是宪 法在行政方面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也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违反宪法的行政法律法规都必须废止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行政机关去执 行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使其他法律符合 宪法,就必然要求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 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他法律不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其他法律的立法必须依据于宪法。没有宪法作立法依据,其他法律的立法就无 从谈起。立法即法的创制,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过授权的国家机 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我国的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 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 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 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行政是以宪法为理论依据,他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 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可以使行政立法者了解到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形成对宪法全面而又客观的认识。
3.宪法是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讲:“宪 法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而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 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的最高准则。”我国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 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一部分,也 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 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 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 寻找妥当性的基础,“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 予以追究”。由此,我 从中的出一个结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要求使依宪行政成为 了必然。
二、结合行政实际,对关于如何推进依宪行政的宪法学理论分析 (一) 执法首先要执行宪法的规定,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这是推进依宪行政的首 要条件和前提。
法的生命在于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作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 的运作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创制和实施。而执法便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内 容和核心部分。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都需要拿到社会生活中去贯彻、执行, 否则这些法律文件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他们原有的地位与效力。作为国家根本 大法的宪法当然也不例外。
现在,在我国,由于受市场机制、利益多元化、竞 争原则、改革开放等的冲击,地区化、区域化以及多形式化的行政观念占据了执 法系统的主导地位,各项法律文件的统一贯彻实施的观念被冲淡,即执法的统一 性被忽视,从而导致了行政权的分散化以及行政权与法治原则的严重脱节,这不 可避免的会产生行政权的滥用及盲目使用。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 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和民族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 策,是其他法律的制定的基础与灵魂,具有各种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执法过程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宪法的条文,可以使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 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达到统一,形成对行政权的统一认识,从而有 效的制止政出多门、行政决策没有前后的连贯性、行政执法中出现此一标准彼一 标准的“标准漫天飞”状态以及行政管理的对象的难以适从等行政权的分散化和 行政弊端。也可以这样说,宪法以其高度的法律统一性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 思想和行为上达到一种恒变状态,从而达到执法的统一性。从另一个方面讲,宪 法是“一种根本规范,提供实定法合理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最高地位, 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各项行政法律制 度所依据必须是宪法条文,它们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
从这个角度看,在执法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治自身发展的要求, 同时也极有利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监督程序法等行政法整体框架的建立, 使各项具体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充实和推进依宪行政,并完 善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理论。
(二)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 识和示范作用,这是加快推进依宪行政步伐和保证依宪行政能够得以真正运行的 内在动力,也是依宪行政的内在要求。
行政公务员是具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实际 行政主体”。它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 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人。”行政公务员是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操作者。行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 政管理能否正常运转。在我国,要加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首要就必须加强对行 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对于这,我将从以下两方面来阐述:
首先,在我国,由 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现在有许多干部存在相当严重 的模糊认识,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中国古代的“衙门”作风,甚至没有弄清 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法制意识相当淡薄,以致出现了独断专行, 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难以达到一致;
政令 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不堪等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的严重失衡。要解 决这种弊病和行政权的失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这是因为, 从宪法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限 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就是要权力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对于宪法的制衡,有的学者 认为“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 “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他不断的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对 权力的社会制衡”。而要达到这种制衡,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行政公务员没有高度 的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制衡原理的清楚认识是不行的。
再者,就行政公务员本身 来说,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又有其个人的特殊利 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更加容易,这种权力的极易腐蚀性就会促使私欲的膨胀。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那么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从 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鉴于行政公务员这种双重身份的性质,就必须加强行 政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因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 宪法有着以根本性为重心的概括性的法律价 值,一切法律制度都蕴于在他的精 神之中,并且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势必有利于行政公务员明确自 己的身份与职责、明确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依照宪法的精神行使职 权,这便有效的防止私欲的泛滥,造就行政公务员的清廉形象,起到了宪法示范 的作用,因而在无形之中也就推进了依宪行政的步伐和保证了依宪行政的真正运 行。
三、结束语 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又要特别重视依宪 行政,使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员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 使职权,这是极为正确与重要的。从宪法学的角度讲,依宪行政使行政权在宪法 的制衡下受到规范与控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与宪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 利的功能是极为相称的。再者,依宪行政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 中对宪法的条文及精神进行推广,势必有利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这对 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无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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