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对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其必然性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 所趋,贸易一体化的商务运作,无不依赖公证等诸多行业法律规范的借鉴与创制。
由于中外文化、社会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法律规范等有着较大差 异,因此在公证法律规范移植过程中不免遇到诸多的现实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 题,首先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到我国刚刚加入WTO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去 作现实的思考。其次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置在一个经历数千年封建专制统 治、又经历数十年计划经济的束缚这样的大背景下冷静地思考,找准接近市场经 济的契入点,深刻认识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必要性。再次,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 移植放置在我国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主体 —— 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由此背景诱发深入思 考,认识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最后,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置在我 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农业人口数目惊人,自然人刚刚解决温饱而缺 少资产,由此而决定了文化教育和国民综合素质较低的现实环境,认识解决诸多 实际问题的艰巨性。
(一)立法观念问题 (二) 协调配套问题 协调配套指的是解决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立法冲突问题。基本法过于原 则,导致了实体法、部门法强调执法部门或行业利益,揽权争权现象严重,弱化了公共性、基础性、前沿性、监督性部门的权力,从立法上表现出较大的功利倾 向。如资金雄厚,权力较大的部门立法出台就快;
权力较小,行业力量薄弱的部 门立法就迟缓。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育形成的法律出台较难;
实体法、部门法强调部门利益,强调行业监督较烈;
加剧了冲突规范的形成。由 此造成地方保护更加严重,行业壁垒难以打破。而这些后果都是由法律本身提供 了依据相左、规范冲突所引发的。这不能不归咎于立法法出台前由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过渡中表现在立法领域中思想认识上的混乱状态。解决上述诸问题,首先, 要抓住中国加入WTO的有利时机,全面彻底地清理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抵触的现 行法律规范。对冲突规范要本着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理顺或废除。其 次,加强对市场经济培育、转型、接轨、发展、监督各个层面的立法协调,对公 司创立登记、注册运作、管理要引入法律监督机制,弱化行政审批制,要增强社 会信誉层面的法律创制,强化证明、证书、资质确认、合同的法律监督诸方面的 监督措施。再次,强化唯实、依法局面的监督机制。在市场的核心——— 金融, 市场主体企业,市场的中介组织及贴近市场的各类事业体制中要倡导创制唯实和 依法办事的法律规范,加大对造假、贩假、护假的打击惩处力度。抓住 3到5年 的转型期,苦练内功,健全体制,建立与世界公证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中国公证法 律规范。
(三) 效力作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18条的规定和国际惯例, 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域外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 是任何其他文书无法比及的。正是基于此,公证文书才具有了区别于其他任何证 书的显著特征。但是由于体制的因素,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等因素,制约了 公证事业的发展。解决途径:第一,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 《司法部关于公证体 制改革的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坚持公证处的国家法律证明机 构,坚持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坚持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原则。通过改革 使公证机构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 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第二,全面推行要素式公 证书格式,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推行行业管理。为了强化公证文书效力,从文 书格式、办证方式、行业管理等层面全面提升理论和实务水平,使公证适应改革 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第三,要在基本法和实体法中规定公证内容和必须公证原 则,从外国法律中移植公证法律规范。在程序法中规定必须公证原则,强化公证 效力。加强对弘扬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民商规范和前沿性、预防性、保障性、 监督性法律规范的创制,使公证真正成为促进先进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从数量、质量、进口、出口、考试、考核、录用、培训等多 种环节入手,高度重视公证队伍素质教育,使公证行业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 力量。第五,移植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法律规范,强化公证文书效力,发挥 公证预防纠纷、倡导诚实信用民商规范的作用。建立以民法为基础,以实体法为 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为自律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安定进 步的公证法律规范。
(四)司法保障问题 我国的刑事案件司法权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部门分别行使的, 从体制上体现了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民事案件审判权则主 要由法院行使。不仅如此,法院还包揽了证据调查、证据确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由此从体制上造成了司法不公的问题。因为缺少法律制衡,民事司法权的高度集 中使监督乏力。如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宏观的、事后的监督,而不是事先事中的监 督;
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亦是事后监督而非事前事中监督。因此, 权力集中导致了矛盾集中,势必影响司法公正。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在司法体系 中要重视预防性、前沿性、监督性、服务性的法律机构的建设,重点发挥公证、 律师等机构的作用。二是加快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民事证据证明权统一由公证 部门行使。法院不负调查责任,只依现成证据依法审判,证据不足拒绝审理。第 三,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要依法审理。对最高人民法 院的文件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拒绝。要从法律的高度确认公证 文书的效力。从思想上认识法院同公证处在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上的一致性。第四, 提高办证质量。公证处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神圣职责, 一定要认真履行。任何粗枝大叶都是不能允许的。一定要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 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第五,努力为公证营造依法执业的工作环境。公证是基础 性、前置性、预防性、监督性的司法证明措施,需要司法机关各部门的强有力的 保障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如法院要依法确认公证文书的效力,并 依法强制执行,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 改革解决公证管理体制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公证业务范围、公证行业规划、公证 文书格式、公证队伍建设及其公证员考核、录用、培训、奖励、惩戒等等具体问 题。
(五)公证法律规范宣传研究普及问题 依法办事首先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其前提是学法。不仅要求社 会和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学好法,还要求参与者和广大公民也要学法、懂法。由此,法律的宣传普及就成为极其重要的工作。公证法律规范的宣传普及亦是同理。由 于我们公证行业的实力从总体上说还不够强,管理体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而 也影响了公证法律规范的宣传普及工作。公民、自然人或法人对公证制度知之甚 少,对其性质、地位、效力、作用更是不甚了解。因此就谈不上运用公证手段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利用全民普法的 有利时机向公民宣传公证制度。其次,通过各种手段介绍外国公证制度。再次, 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有利时机加快公证立法。最后,要重视公证基础理论研究。
通过重奖、薪酬等多种方式激励业内人士开展公证理论研究;
通过国家扶持在高 等院校设立公证专业,鼓励专家学者对公证法律规范的研究;
要通过公证同仁组 织公证专业学会,开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探讨;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员协会 等机构组织公证理论研讨会,鼓励在理论研究和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上加强交流, 多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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