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是规范我国公民行为的 基本性内容的法律,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和社会 保障法、环境法和军事法等法律是我国部门法的基本类型。刑法作为规范我国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部特殊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社会正常运转中发挥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程度也在进一步提升,法律体系间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以及协调性问题成为法律学 界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法律作为一种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社会准则,难免 会有错综复杂或者涉及面广的情况,一种法律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到多部法律的内 容,因此容易出现交叉,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在比较独立的情况下进行的, 对于这种交叉情况,法律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在平时的法律允许和裁 判中,这种情况往往会影响法律实践的发展,因此,对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当下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调适进行 相应的研究。
一、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 法律学研究中关于法律相关部门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标准,其中比 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多种标准说、主辅标准说和惟一标准说,这其中又有多数学 者同意主辅标准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要分几个层次,首先,要以法律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其次则是以法律用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方 法,即按照法律所使用的不同调整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对 法律进行部门的划分是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基础。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刑法与相关的部门法之间划分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律的最大社会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种 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刑法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比较宽泛,因此,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比较密切。
从理论角度来看,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所代表阶级的 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根据自身的意志,对犯罪、刑事责任和量刑情 况所做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利益。但从刑法的 目的来看,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都是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延续性。但这并不是说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没有实 际意义的,需要知道,社会关系有很多种,而且难易程度、涉及范围等存在程度 性的不同,如果仅仅靠一部法律来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不现实的,也是 不可行的。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