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现代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三个要素:健全的 法学教育制度,科学、合理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 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制度 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通过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来选拔优秀的司 法工作人员,通过全方位的实践培训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业务能力。
一、现代法治要求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需要具备多种综合 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种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三种基本素质:牢固的法律专 业知识、全面的社会人文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人 员的第一步是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大学的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这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以及相关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性知识准备,没有 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真正领会到法律的真谛,不可能养成法律人的全面素 质,不可能获得并增长法律思考与法律思维的能力,更不可能真正掌握自如地进 行法律实践操作的技能,从而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这种专业知识的 学习是法律教育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这就要求高校教育进一步夯实学 生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
(二)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 对大学法学学生来说,仅仅具备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在 获取专业的知识的同时,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领域与范围,特别是需要广泛而全面 地学习或吸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 因为这些知识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它们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所必不可少的基石。这些知识能够为法学的学生提供理解法律、理解社会、理解生活的背 景与辅助条件,并且对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的实质把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这对于将来学生变成司法工作 人员之后,能够综合、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判断各种实际的法律争议和法律纠纷, 恰当地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意义重大。一个只能教条式地背诵法律条文的人, 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肯定也是机械而无生气的,这种处理方式难 以有效地解决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的现实社会诸多问题,因此,教条的法律理 解对社会矛盾的恰当化解、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正当了结、良好的 生活秩序的长久维持等方面的帮助会非常有限。
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全面关注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大其他专业优质课程 的开设,帮助学生提升多学科思考的理论能力。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学生灵活运 用所有知识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理论推理能力。
(三)与实务相关的社会知识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和学问,对于法律的掌握,除了专业 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社会现实具有全面、准确而恰当的把握与理解。这就要求 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真切的把握,也就是说要有具体而全 面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
这是当前阶段的大学教育最为缺乏的一种培养模式,因为大学比较缺 乏实践操作的相关设施,大学教师也比较缺乏实践的操作能力。虽然现阶段有很 多高校都可以帮助学生争取到进入司法机构实习,比如: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实习 的机会,但是,这种实习大都流于形式,对学生真正提升相关实践能力帮助不大。
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努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多开展模拟 法庭、法律工作者现场讲座和指导活动,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 能力。
二、现代法治与司法考试改革 高校学生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其还需要通过司法考 试获得资格,这种司法考试是选取优质学生参加工作的过程。司法考试的目的是 选拔人才,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才是由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系统 的法学知识和一定的法律技能都是通过学院式教育方法进行传授的,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的产品进行再次筛查的过程。
因此,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学教育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设置一种 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法律教育改革。
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司法公正、法 治国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以认识,而不单纯地将其归结为一种考试形式本身。我 国的司法考试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是几乎所有法律工作者必须通过的一种考试。
这种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了大量有用的人才。但是, 这种司法考试本身又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设置司法考试的目标应该是将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当中选拔出优 秀的人才,输送到各自法律工作岗位上面。这种考试不是为了选取只会考试的人。
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那种既懂法律基础知识,又能够掌握相关技能,同时又具 有强烈的公平感的复合型人才,而单一的司法考试形式似乎难以满足这种人才的 需求。
司法考试是一种单纯的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记忆性考 题和应试技巧的考题占了考试的相当比例,很多人忙于应付考试,这就使得很多 非法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虽然在基础法律知识 上没有欠缺,但是,却可能缺乏我们日常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的 理念,以及通过领会法学的真谛来灵活处理现实的司法难题的能力。
特别是,通过一次考试就确定考生的素质大小的做法最有问题。在现 阶段,从中小学开始,机械的应试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关键问题。学生们本应 该在大学阶段摆脱这种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尽量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 人文综合素质。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注重一考定终身的模式,而且,考试 的题目大都是需要死记硬背的,这就又把大学教育导向了应试教育的不良模式之 下。在这种考试制度的指导下,学生们只注重对法条的死记硬背,而不注重法条 背后的诸多社会现实与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足够的经验和理 论基础的话,仅仅依靠几条干巴巴的法条,是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的。
因此,我们应该完全避免原有的单词理论考试的模式,而采用一种两 阶段的考试模式。我们应该采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的考试,第一个阶段的考试应 该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程度,但是,此阶段的考试重点 也绝不应该只是对法条的背诵,而应该是法条订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解决问题;第二阶段的考试是复试,这一阶段主要考察学生熟练运 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和涉诉案件进行批评推理的能力,这一阶段的考 试应该特别重视考生的综合业务能力,特别是对那些疑难案件的理解,通过主观 题、特别是论述题的形式,考察学生深入分析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考生 只有两次考试都合格,才能算通过考试。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考试,在阅卷中也一 定要注意考生的发散性思考模式,注重考生的创新性思考,从而选拔出那些理论 基础知识扎实,实践业务能力卓越的优秀人才进入我们的司法队伍当中。
而且,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注重通过灵活多变的考试形式来满足我国 的现实紧迫的需求。比如,在国外完成法律学习的学生也许通过第一阶段的能力 比较弱,但是,他们的国际法视野是我们急缺的,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降低他们在 第一阶段的分数要求,从而通过创新考试形式来选拔出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法律人 才。
司法考试的这种改革模式反过来也能够促进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学 生在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下,在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积累的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自身 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从而更加满足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 求。
三、法治建设与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 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来处理负责的社会现实问题,这种能力不光是在理论能力, 更重要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检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专 业知识,但是,对于实务技能,则很难通过具体的考试形式加以检测,必须通过 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培养。
这种现代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是:
第一,法律的实践和实务能力是通过具体训练来掌握的。
第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重视理论法学教 育,现有的大学法学院不具这样培养的相关硬件和软件,难以独立完成实务训练 的任务,因此,需要设立更多独立的司法研修机构来专门进行实务培训。
这些司法研修结构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比如各级法院和检 察院的培训学院,还包括各自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活动,以及司法工作这之间的相互交流。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组织比较严密,教育模式比较正规, 通过它们的培训,司法工作者可以学习到各种实践业务能力和实践案件的分析;
其他培训机构比较注重更为细微的层面提升司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如法律问 题与现实的政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之间的关联等;司法工作者之 间的相互交流和帮扶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提升业务能力的方式,通过这种交流, 司法工作者能够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不足,通过相互学习来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实 践业务能力。
总之,培养符合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需求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在 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即大学教育阶段、司法考试阶段和司法工作阶段进行改革, 以努力提升法律人才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健全其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从 而促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作者:孟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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