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私立高校;
法人治理;
对策建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人治理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私立高校运行机制及治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不透明,这 已经成为遏制私立高校协调发展的“瓶颈”的主要因素。有 的私立高校明显带有“一长制”、“家族化”的管理特征, 有的私立高校的决策权乃至经营管理权始终掌握在创办人 或投资人手里,有的私立高校则为举办单位或母体院校所直 接控制。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有关法人治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私立高校没有明确法人的营利性功能,立法滞后使 得私立高校无法有效的规范其自身的实践行为。《民办教育 促进法》只具有导向性,内容空洞模糊,缺少操作性,导致 政策不能落实到实处。尤其是关于营利性的法规定义不清晰,虽然肯定了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取收益的权力,但如何具体运 行,如何获取合理公平的回报,通过何种策略监督监管提取 过程等都没有相应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规定。
2.董事会决策机制不规范 董事会决策过程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重大事项决策机 制、董事会会议制度不正常等这些操作细节上。根据我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对董事会职能的规定,最高层次的决策组织 是董事会。董事会是作为一个会议体行使权力的,每位董事 都是受投资人的委托,采取一人一票制,参与会议决策。董 事会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召开,以便使得会议决策更有科 学性和有效性,能够更好的履行董事职责。
3.董事会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学校章程的要求属于强制性 条款,而对于董事会章程并未明确要求。学校章程和董事会 章程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契约。举办者通过自己的财产 所有权换取学校控制权,这种交易是通过什么机制实现的? 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就是一纸交易协议,权利的交换就是 通过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实现的。
4.校长亦可出人法人代表这一规定不妥 《私立教育促进法》规定:私立高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这里由校长担任私立高校法 定代表人似有不妥,因校长乃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 并受其监督,校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被解聘之虞。而学校法人代表则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机关,对外代表人意思并全权代 表法人行使职权,需有相当的稳定性,故私立高校的法定代 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更为妥适。
5.缺少有效的内外监督机构 一方面外部监督不力,私立高校的外部监督机构一直处 于空缺状态,私立高校的管理一直处于缺乏指导、信息不完 全的局面。另一方面内部监督缺失,在私立高校内部,内部 监管组织和人员应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协助互补。正是 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 在实际工作当中, 执行机构和决策 机构的行为便缺少必要的约束,存在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
二、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独立设置私立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不但受到行政 权力的制衡,更受到董事会的约束。在转制高校与独立学院 都已经得到很好应用的院系实体制,在独立设置私立高校却 基本无用武之地。
1.“委托—代理人”问题 我国私立高校大多采用“双法人”治理方法,即学校法 人占有、使用和支配财产,企业法人拥有财产所有权。这样, 就造成了“委托—代理人”问题。“以浙江高校为例,2005 年以来 西湖区检察院共查处辖区内高校反腐大要案17 起,17名高校干部受惩处 涉案领域遍及基建、设备采购、招 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经费等。”【1】 2.决策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学校获取的信息有限,使得不了解信息 的董事无法客观的评价学校工作,也难以确保自身参与决策 时的正确性和针对性,造成了决策与实际情况的偏离。“上 海建桥许愿董事会目前没有常设工作机构。由于在特定时间 内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次数有限,加上董事们又分布在不同的 工作岗位上,学校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2】 3.内部权力关系不明确 私立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这区别于 公办学校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学 院董事会、院长和院党委之间应该职责不同,工作各有侧重。
但是其间模糊的权利界限,使得工作关系出现“微调”失衡。
内部权力关系的模糊分界,相当程度上扰乱了私立高校的正 常管理,降低了私立高校的办学水平。
三、完善我国私立高校治理结构的建议 构建完善的私立高校治理结构是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 度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要求。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区别 于企业的法人治理又不同于公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私 立高校的法人治理中,投资者、管理者、决策者和教职工之 间应该维持一种责任权力关系、制衡关系和有机整体。
1. 私立高校内部管理的改善 实现董事会与校长负责制的分立决策体制与规范运作 机制,由集权式管理向扁平式管理转变,创建鼓励机制,以激 发内部组织和教职工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另外,我们必须激励私立高校管理者自身的自我学习和提高,从而促使管理 者克服对初始所有权结构的依赖。要改善私立高校内部的管 理首先要提高私立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2.完善董事会制度 首先从丰富校董事会成员入手,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四部 分:一是举办单位代表,举办个人、投资者或代表;
二是学 校校长、学校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
三是教 育界专业人士;
四是社会、学生家长代表。其次是要建立和 健全董事会章程,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其决策运行程序, 约束其行为方式。最后一点是要理清校内各种权利主体关系, 要求明确校长和董事会双方各自的职责,并有一套有效的制 衡机制。
3.完善法人治理的制约机制 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主要是学校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只对私立高校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设置做 了明文规定,对于监督机构和权利机构的设置未做具体规定, 因此对法人治理的制约方面存在着缺陷。我们可以借鉴日本 的经验和我国私立高校的实际情况,我国私立高校内部应成 立评议会和监事会等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由监事会和评议 会行使内部监督职权。监事会成员应由投资者代表、教职工 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外部监事等组成。
[1]黄治兵、李艳,“内部人控制”与私立高校董事会 治理的完善[J],现代教育管理,2009(8)[2]董圣足,私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J],教 育发展研究,2006.11 [3]张博树、王桂兰.重建中国私立大学:理念现实与前 景[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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