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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教师节 时间:2020-01-05 07:49:37 点击: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9〕80号)和《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09]195号)文件精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目标任务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一般只包括厨房、院墙,不包括生产性附属,如猪、牛、羊圈舍、沼气等。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是:对全镇范围内农民合法使用但未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依法将原登记的结果公告注销;依法处理农民宅基地用地行为,调处有争议的宅基地权属纠纷。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超占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超占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如果一旦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按照规定应先查处后登记,但因时过境迁,执行时难度较大,不予登记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物权法〉的精神。因此,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历史原因,按下列情况处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宅基地面积略有超标的,对超出部分要用斜线绘制阴影不予确权,并在地籍调查表说明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超标面积,超出的面积不予登记。

农村超过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首先,要搞清楚农村超占宅基地面积形成的时间,时间尽量精确到月,这样便于常掌握政策尺度。其次,将超占形成的时间、超占面积及处理办法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再其次,国土中心所应当与超占宅基地的村民签订〈农村超占宅基地面积届时重新进行登记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对于建新不拆旧的,暂缓登记发证,在完成拆除旧房后才能登记发证。多处住宅的,是非法获取的按非法占地处理;是合法取得的按合法取得的面积登记发证,有几宗地发几个证,但只有一成可作为其宅基地,其他几证应备注是怎样得到使用权的以及使用、变更时的限制条件等,以与宅基地使用证相区别。凡有遗留问题没处理或有非法占地行为未处理的,不予受理登记请求,留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登记发证。

5、符合《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霍政〔2007〕47号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即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m2;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m2/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8、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方法步骤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底前)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摸底登记表,分村汇总上报。

(二)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5月10日)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和个人申请,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章手续,实地绘制草图。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此次登记启用国土资源部新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主要是全县农村宅基地未履行登记的农户,包括1991年开展初始登记时遗漏登记户、新建住宅后未登记户、因存在纠纷未登记户、违法占地未登记户和一户多宅未登记户。

(三)审批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5月11日2010年6月20日)

在原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范围内进行翻建住宅的,无需重新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在原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明翻建的时间和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进行扩建的住宅,超过的用地要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对于符合规划,占用未利用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用地,只要符合农宅用地申请审批条件的,可以实行报批和发证同时进行。

各村将符合登记发证的材料整理完善后统一上报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有条件的村可以集中统一发证。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10年6月21日2010年6月30日)

对宅基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实行一宗一袋,一村一柜,由国土中心所统一保管,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标语、会议、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任组长的全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党政办、司法所、民政办、国土所、财政所、林业站、农技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东西溪乡国土中心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经费,由乡政府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四)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各村和国土中心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依托乡镇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申请登记。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审批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要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延缓发证证书。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

(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报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登记发证。要加强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五、村级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我们要注重发挥村级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是由乡政府牵头,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要将村主要干部列入工作组,落实村干部在宅基地登记发证中的责任,让他们以重要角色参与到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这也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各村根据辖区内农户数量的多少,分成2个小组,逐村逐户开展摸底确权登记。每组要有3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驻村点长负责搞好动员和协调,村组干部负责联系户主到现场指界签字确认和尺寸丈量等,国土中心所及业务人员负责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收集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清绘宗地图,整理宗地档案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在界址表上相互签字认可,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审核盖章,报县国土局审核,最后由县政府批准发证。

二是乡政府安排国土所对村干部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清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政策、具体业务要求等,让参训村干部掌握工作要领,以便将一些业务前移或分解到村里。比如,让村干部以村为单位,先期上报本村宅基地使用人(户主)、坐落位置、使用面积、审批情况、建筑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这样,即便于我们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业务分区等,村干部也熟悉了业务流程。

三是让村干部帮助进行工作预约。在我乡很多地方,村庄比较分散,相当一部分村庄路途遥远,再加上一些村民常年外出务工,家中仅有老人和孩子,有的甚至家中常年无人。于是,国土所工作人员抵达工作地时,经常会遇到家中无人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让村干部提前协助联系村民,约定时间、地点,甚至要耽误中午和晚上的吃饭时间。对确需外出无法到场指界的村民,可委托村干部与农户签订农村宅基地指界委托书,代为收集宅基地权属来源资料、身份证明等,确保工作如期进行。

四是借助村干部,甄别一户多宅、空置户,确保发证准确率。当前,农村一户多宅,空置户等现象很多,我们国土部门仅靠检验户口、身份证等方式是很难甄别的,很容易造成工作失误。而村干部最熟悉本村情况,我们借助他们大大提高了登记发证的准确率。

五是以村干部为主要力量成立权属纠纷调处组。在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难免出现邻里之间、家庭内部土地权属纠纷,我们要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及时进行疏导和调解,确保登记发证进度和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执法,加强宅基地监管。加大土地执法力度,重点村查处那些乱占滥用耕地、超面积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将违法占地建房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宅基地审批使用全程监督,严防乱搭乱建、随意扩建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责任人实行问责。乡政府要同村委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限期完成。对完成任务好的村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村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在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建议要做到三禁止:一是禁止工作日期间饮酒、打牌;二是禁止工作日期间擅离岗位,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三是禁止弄虚作假和纂改调查成果,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各村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各村书记、村主任是宅基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理,对登记发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凡责任心不强,马虎从事,导致土地证书被撤销的,将追究所长或经办人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除给以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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