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对本案,假若根据上 述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的观点,则上诉法院仍须判处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有学者 可能抗辩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仍可改判本案被告人无罪。我们认为,从旧 兼从轻原则从来是、并且仅仅是针对刑事"法律"的原则,它不是针对司法解释的 原则。可见,问题的症结仍然在于:如此解读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实则将司法解 释等同于刑事法律本身,因而才非要将原则上对既往案件没有溯及力的刑法规定 绑缚于司法解释之上。由此可见,对本案,正确的作法本应为:直接根据新的司 法解释,判定本案被告不构成奸幼罪。
此外,一些学者关于刑法扩大解释之 溯及力所致负效应之忧,也有"下药"不那么"对症"之处。对此,国内有学者早就 指出:"科学意义的扩大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由于扩大解释是限于 既有法律含义之内的,所以也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的确,司法解释中的 扩大解释,确有根据刑事立法意蕴,弥补刑事立法缺憾的功效,但这绝不等于脱 离法律规定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假如扩大解释扩大到创制"刑法"甚至侵犯公 民人权的地步,那就不是溯及力的问题,而是司法解释越位、司法擅自侵分立法 权限的问题。此种场合,即便其没有溯及力--仅仅针对解释出台后的新行为有效, 也是违背《宪法》及《立法法》规定的刑事立法原则的。因而,至少从理论层面 上看,此类侵犯了立法权的司法解释应予无效,而不是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最 后,我们并不讳言,当今中国社会,少量的司法解释确实愈来愈有事实上正在造 法之弊。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如司法解释已经扩大到违背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或法条的基本含义,则此类扩大解释如果出错,错不在其是否对既往行为有效, 而在其解释权限、解释内容上有误。因而,此时应予纠正的不是其时间效力能否 适用解释前尚未审理或审而未决案件的问题,而是解释本身违规、违法的问题。总而言之,司法解释权限及其内容上的越位,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刑法解 释有无溯及既往案件之效力绝非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注释:
参见屈学 武:刑法解释论评析,载《法律应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版。
参 见刘仁文:《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载《检察日报》2009年4月23日。
参见刘 宪权:《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评析》,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 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第一卷《刑法解释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9年10月版,第681页。
当然,这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之今天,仅属 假定。
一般而言,倘若被解释的刑法条款本身已经失效,则依附于该刑法的" 运作"而存在的司法解释的效力理所当然地会失却其效应,除非有权解释机关对 其"依附性"作出特别规定,即有权解释机关特别规定该"解释"可以适用于与被取 代的旧法条款相同类型的新刑法条款。
参见刘宪权:《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规定评析》,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度年会论文集第一 卷《刑法解释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680页。
据 悉,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 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 的批 复》的通知。此一通知,反映的仅是前一司法解释之内容本身在对幼女的保护上 有无合理性的问题,与刑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本身无关。
参见陈泽宪:《刑法修 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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