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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物权问题的思考] 物权与他物权

来源:教师节 时间:2019-12-02 07:52:22 点击:

关于虚拟物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虚拟物权问题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为了获取各种武器、装备等, 通常需要付出金钱、时间等代价,通常情况下,应该属于财产,那么属于什么财 产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还存在着很大争议,类似的还有网上的电子邮箱、社交网 站、个人主页、网上货币、网站等。笼统地讲,上述均属于虚拟物,所谓虚拟物 是指无体物,这种无体物通过计算机数字化创造,并且以非物质状态存在,在这 种情况下,虚拟物也可称为数字化物,主要存于计算机网络中,但是,也可以脱 离网络,独立的存在于存储介质中。

对于虚拟物的含义,目前,有三种观点:首先,虚拟物属于财产。从债权 的角度来说,虚拟物是一种债券凭证,通常情况下,这种债券债务关系属于玩家 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物作为一种证据,借助该凭证玩家用户 可以向服务商请求提供某种服务,可以说这种证据是一张格式合同,它的重点在 于他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其次,虚拟物是财产,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存 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虚拟物属于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客体的创造性、可复制 性等,而且需要载体,其著作权一般由网络游戏开发商享有,对于玩家来说,仅 拥有使用权日;另一种认为玩家是虚拟物的创造者,开发商只对游戏角色的骨架 进行开发,而玩家创造、控制玩家角色的个性特征。如果第一意见成立,那么玩 家用户的利益就没有办法保护,第二种意见值得商榷,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二者 的保护客体是不相同的,在法律保护方面同样存在一定的区别,虚拟物也可以是 作品,虚拟物权的保护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替代。第三,虚拟物是传统 意义上的财产,享有网络虚拟物权属于一种物权,丰富和扩张物的概念是社会经 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只要不对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构成威胁,在准 许的范围内对其中个别部分进行修补田,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阐明了物的本质, 但是还没有认识到虚拟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物 权法的限制,希望通过修补传统的物权,进一步对虚拟物权进行保护。

传统物权的概念:权利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权利进行直接的支配,一方面有 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另一方面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从物权意义 上说,虚拟物属于物,与传统物权意义上的物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传统 的物权法来说,需要对有体物进行调整作基础,《德国民法典》产生时,就需要 坚持该原则。为了保证物权法的逻辑性,通常情况下,不能将物体物放入传统的 物权法体系中。这一点得到一百多年的实践的证明。在起草《物权法》、《民法 典》的过程中,我国许多学者依然坚持物权客体原则刚。虚拟物不属于有体物,难以通过传统的物权法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物权法准确的说应该是有 体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出现了无体物,是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知 识产权客体也可以说是无体物,当然,大部分人更具体称智力成果、知识产品、 纯粹无形财产等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在当时,是因为出现了 新型的非物质化的财产,社会产生了需要,所以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其作为财 产体系的一部分,很好地补充了物质化财产。今天,我们面临了新的问题,那就 是虚拟物的出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虚拟物诞生了,这标志着无形财产制度 进入全新的无体物阶段,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还会出现新的其他无 体物,本文仅针对虚拟物,试图分析其特征,从而选择相应的体系来规范虚拟物。

那么是否可以套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虚拟物呢虚拟物与知识产权客体 都是无体物,都属于非物质状态存在的物,但二者却是两种不同的无体物,产生 的权利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小李将自己喜欢的图片或视频通过合法方式复制到 自己的计算机中,小张利用病毒程序破坏了甲储存在计算机中的图片或视频,小 张破坏了数字化的图片或视频,侵犯的是小李的虚拟物的无体物权,但是小张并 没有获得该图片或视频,也没有对该图片或视频进行传播,也没有获益,因此, 小张并没有破坏侵犯小李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客体的价值在于其所含的信息内容,然而虚拟物能够为用户提供 特定的使用功能,这才是虚拟物的价值所在。对于虚拟物和知识产权客体来说, 从理论上是可以进行相互复制的,但是虚拟物具有唯一性,所以复制品会成为新 的无体物权的客体,而不再属于原来物权的客体。虚拟物属于数字化财产,对于 知识产权客体来说,一方面可以数字化,另一方面可以是非数字化状态。例如, 通过数字化处理后,可以将一部小说录入存储器,可以通过一本书的方式存在。

虚拟物属于动产,但是同样可以属于不动产。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客体一般情 况下,可以属于动产。大部分知识产权客体属于智力创造的成果,要求存在一定 的创造性。对于虚拟物来说,一般没有创造性。当虚拟物与知识产权客体同时出 现在同一个客体上时,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才涉及创造性问题。知识产权一般 有地域限制,只在授权国家的领土内有效,无体物权一般没有地域限制,而且,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都存在明确的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是法律对权利本身的限 制,比如,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是20年过后,专利权 虽然终止,其保护的客体仍然存在,而对于虚拟物权,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该虚拟物存在时,其虚拟物权就存在,不能被随意更改,如果该虚拟物消失 时,那么其权利也就自然消失,由此可见,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虽然都是非物质 化的财产,但是不能将虚拟物权直接等同于知识产权来处理,它需要新的规范。

虚拟物权的获得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可以不需要审查 制度来保证权利的获得,获得了虚拟物权后,变相应获得了财产权,比如,如果 玩家用户的游戏装备被人通过盗取密码的方式变卖,那么该玩家用户的虚拟物的 财产权就受到了侵犯,并且,该装备账号等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共同财产 进行分配,还有一些个人主页,社交软件等,由于虚拟物所有人去世,该虚拟物 应当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由合法继承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使用权和 财产权等,而上述虚拟物权转移的实现是需要相关法律保证的,需要专门针对虚 拟物权进行立法,从而保证这种新兴物权的有效实现和使用。

总之,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一样,都是对现有有体物权的补充,他们共同 构成了一个物权的内涵,但是,虚拟物权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物权法来规范,也 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来规范,它需要新的体系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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