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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创新社会管理|如何弘扬宪法精神

来源:教师节 时间:2019-11-26 07:54:39 点击:

弘扬宪法精神 创新社会管理

弘扬宪法精神 创新社会管理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管理创新是 党的十八大精神中一个鲜明的旗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义是实施宪法,任何 制度的创新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下展开,以宪法为最高准则限定政府管治社会的权 限,弃人治、从法治,坚守政府管治的法律之维和公民自治的制度空间。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管理创 新是党的十八大精神中一个鲜明的旗帜。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群体性事件易 发多发、利益格局调整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尤为重要。就目前我国的 实际情况而言,无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 包括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一、弘扬宪法精神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弘扬宪法精神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要想使社会管理创新的步伐迈得好,使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必然 是需要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做保障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要求人民群众要有宪法 意识,自觉践行宪法法律。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 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想怎么创新就怎么创新,而是在现有宪法和法律的界限内实现 变革和管理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使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体 现宪法精神和法律要求,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不能破坏现行有效法律 的明文规定。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全面 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貌似与法律关系不大,其实恰恰相反, 改革要顺利进行,创新社会管理要符合社会要求和人民期待,必须弘扬宪法精神。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关 注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让他们有做中国人的自豪感。

因此,社会管理的创新,要求我们的管理者要有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思维,运用 法治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改革社会管理的模式和管理手段。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 中,吸收民智,全民参与,只有这样,创新才有活力,才能符合民意。要建设一 个法治国家,创新的行为和举措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创新行为必须受法律约束。

当然,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开创新的社会 管理模式,从而走向法治化,这一切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

二、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社会管理创新涉及政府管治和社会自治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调整, 必须以合宪合法的方式进行。当下,中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中国法治秩序下 展开和推进,必须将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纳入宪法的框架,扎扎实实地落实宪法确 立的社会管理体制。

(一)以宪法统领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 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展开,这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但是目前 各级领导机构普遍忽视宪法统领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只在涉及宪法修改、法律 实施的时候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在具体实施社会管理的时候,脱离宪法和法律 的框架。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正确的思维定式,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管 理创新纳入宪法框架加以设计和实施。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完全纳入宪法和法律 体系内,才能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二)应以宪法确定政府管理社会的权限 宪法是政府管治与社会自治的界碑。任何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均必 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然而,我国很多行业的管理部门,都强调全面管理。

所谓全面管理,其真实的法律含义是要求公权力的触手无处不在,可以从田野、 街道一直延伸至村民的庭院和居民的楼道,这正是一系列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 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

在当代中国,公民的个人自由从法律上来讲很大,其实相对于国家整 体来讲,公民个人的自由空间有待扩展。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的自由,但 公民要享受此项权利,限制很多,手续繁琐。国家、政府占有的社会管理空间远 比个人、社会组织大得多。原本应该由社会组织占有的社会管理空间被公权力所 主宰,这是不争的事实。全面管理的逆宪法思维,造成了超强政府,极容易危害 或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必须回归宪法,以宪法明 确政府触手的长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公共权力的强度和干预空间,切实保 障公民结社自由,培育自主自立的社会组织。

(三)应以宪法实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宪法是法,自然应当实施,没有得到实施的法律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但是,在当今中国,宪法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一方面,现行宪法宣称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个人,都 不得违反宪法;另一方面中国宪政建设最大的困境是宪法不被实施和适用,缺乏 权威。习近平主席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指出:“宪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所谓宪法的实施,便是一切国 家机关、武装团体、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的权 威。同时,宪法的实施要求既坚持形式法治,亦坚持实质法治,以规范国家机关 和执政党的公权力为核心内容。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必然涉及宪法确立的基本管理体制,必须在宪法的 统领下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警告:“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 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 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 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 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显然,宪法实施同样事关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成 败。若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宪法未能树立权威, 宪定社会管理体制便不可能得到良好的运行。

三、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能 (一)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必须以宪法的“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立法。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时,一定要坚持 以宪法为统领,以立法法为遵循,这既是弘扬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保障法律一 体化的体现。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要求, 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主题 鲜明,围绕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主题展开,这是指导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的一 个总动员,也是各级立法机关在进行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和修法时的总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不能偏离甚至损害人民的利益。社会管理创新体 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让人获得人应该有的人权,确保宪法关于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立法中得到落实。

(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加强违宪审查制度 没有监督,就没有保障。社会管理创新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偏离法治轨道,就必须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监督。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就必须加大违宪审查的力度。社会管理的创新就是 突破原有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式,但社会管理创新不能违背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 那么谁来监督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不能违背宪法原则,这项监督职能只能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来行使,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 的行为符合宪法精神,不偏离正确的改革方向。

(三)依据宪法对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 宪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和方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监督和 引导作用。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时,必 须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在发展,创新 就永无止境,人们对宪法的理解是有局限性的,宪法有关社会管理的规定是社会 管理创新的依据和前提,只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有生命力, 这样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价值。宪法规范原则性强,通过宪法解释引导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才能够达到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进步的目标。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 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创新,因此,开展依宪解释,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 与宪法相抵触,以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符合并充分贯彻宪法精神,是确保社会管理 创新既不违宪又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下中国宪法发挥作用的重 要路径。

总之,在当代中国,对执政党来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人 民而言,“宪法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对国家来说,宪法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 法治保障。同时,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切实保障社会管理 创新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赵岩 来源:管理观察 2016年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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