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实习;
保险;
劳动关系 构建大学生实习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构想 杨超 贾洪维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 100144)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为了提升自身能力,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期间选 择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 身份没有明确界定,对实习生权益也未能进行有力保障,实 习生权益受损事件的频繁发生。本文通过近年来发生的实习 期间权益受损的案例,分析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关系,通过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和原因的探讨,提出构 建大学生实习期间事故保险制度的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B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5年7月,常州高级技工学校学生陈某由学校安排到 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6年6月16日,陈 某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
2007年3月30日,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由于学校和实习单 位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向法 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州技工学校辩称,原 告虽然是该校在校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 间,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 告化工设备公司则辩称,原告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本单位, 但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赔偿关系。原告到单位来实习 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 的,单位与学校应按照双方约定来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法院 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调解方才结案。
赵某系江西吉安某职业中专学校2003级计算机专业学 生。2005年6月,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时,推荐赵某到某公司 应聘。经面试,公司录用了赵某,并将其派往下属一办事处 任销售管理员,兼发货、保管、出纳等职。数月后,公司对 赵某所在的办事处进行财务审查,发现赵某当年7月21日至9 月1日实习期间的货款短少了80000余元。2005年12月5日, 赵某向公司出具二份欠条,确认了自己工作失误短少货款 80000余元的事实。2006年元月2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赵某赔偿短少的货款。法院最终认定,实习期间的赵某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判令公司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所在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屡屡发生,各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却不 尽相同,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 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 权益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若确认在校实习 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免给实习单位附加难以 接受的责任,难免给实习实践过程增加障碍。现阶段,解决 实习期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由于人身伤害或损 害赔偿导致的纠纷,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解决方 案。
二、大学生实习期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客观原因 1、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 据教育部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 559万人,2009年为610万人,2010年为630万人,2011年再 创历史新高达到660万人。除此之外,09年以来严重的金融 危机导致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很多企业削减了招聘计划,导 致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了能够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在未来的求职过程中脱颖而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十分关注 实习机会,不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实习活动,自己还 走出校门主动联系实习工作。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是促使大学生积极参加实习的客观原因,也是导 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情况出现的客观原因。
2、“两栖人”的尴尬——法律法规的缺失 研究前文的案例不难发现,该案的难点在于,根据现行 法律中当中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仍然是在 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 法》和《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和 人身伤害或者实习生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不能依据 《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导致实习生在 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实习生身份在维权时 遭遇的难题,凸显了这一“两栖人”特殊人群损害赔偿的法 律盲区。
(二)主观原因 实习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是导致大 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根据前程无忧在全国12 个城市调研得出的《2008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27%的 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而实习工作可能存在的安全 隐患、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更很少写进实 习协议中。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 气吞声”、“一走了之”、“忍受下去”。
三、利用保险制度保护实习生权益的可行性分析 1、保险的基本内容及优势保险的性质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得 到保障。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累积千千万万人的财力,结成一 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实习过程中,由于意外或者疏 忽大意引起的各种责任事故既会给学生本人带来伤害,影响 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又会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影响学 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给学校实习活动和其他教学工作 的顺利开展带来障碍。为实习生购买保险,用保险金来解决 学生发生意外事件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产生的赔偿问 题,既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又可以有力保障实习 生的权益。
2、借鉴现有法律法规的精神 首先,将保险制度引入到学生权益受损事故当中来,是 近年来教育界达成的共识。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指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其次,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因疏忽大意及过失等原因造 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导致实习生被索赔的问题,则可以借 鉴律师职业保险制度。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如果能够为学生 实习中的疏忽或过失进行类似的投保,当发生约定范围内的 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对实习生、 学校以及用人单位来说,三方权益都得到了保障,无疑是一 举三得。本文将这种保险不妨命名为“实习职业保险”。
【1】四、保险制度在实习生权益保护中的具体应用 (一)投保的主体与保费的承担 建立大学生实习期保险机制,最大的问题是投保经费的 来源问题。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完善的具体的保险 办法, 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该保险机制的落实。笔者认 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谁受益谁承担责任,学校、用 人单位与学生应共同参与保费的投入,确保三方利益得到最 大程度的保护。
首先,大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校对 于在校学生学习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肩负着不可推 卸的责任,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
其次,实习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使用了学生这 种特殊的劳动力,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责无旁贷。
再次,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能够锻炼实际应用能力, 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投保的费用 应当由学校、学生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当然,学校和用人 单位应当承担大部分费用,学生只需承担象征性的一小部分 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笔者建议对不同的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 收费模式。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实习之前进行投 保,而对于“实习职业保险”,由于高校与实习单位一般都 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按年度长期投保。(二)投保的险种与保险金额的确定 关于投保的险种,应当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实习职业保险”两种,前者用以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 到伤害时能够得到救济,后者则主要在实习生造成实习单位 损失时发挥作用,可以代实习生赔偿实习单位的损失。保险 金额的确定则可以根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性质和风 险来确定,这需要保险公司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制订更加 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收费标准。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的程序 一旦有了行之有效的保险险种和投保模式,索赔的程序 就可以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大同小异。在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 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在实习生造成实习单位受到损害 时,也由保险公司进行先行赔付,只是在实习生存在故意的 情况下,不妨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
注释:
1.新华日报,2008年6月30日,“两栖人”维权争议凸 显法律盲区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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