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新三板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不科学 纵观国外的资本市场,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能够同时为大、 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与股份交易服务,在市场规模上,就体现为“金子 塔”结构。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地结构缺陷呈现出倒金字塔的形状。这种至上 而下的发展思路和我国多层次市场本身的融资需要是十分矛盾的,大体可以概括 为“重银行融资,轻证券市场投融资;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重国债,轻企债;
重股市,轻债市。”主板市场由于其先天优势占领了大半个资本市场。中小企业 板和创业板市场起步较晚,从企业数量和资产市值上来看,其影响力仍显薄弱;
三板市场和其他场外交易市场尚属开放初期,并没有走上全国统一开放的形态, 其市场交易制度的优化完善仍需时日。所以,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的特点是结 构不科学,转板退板缺乏应然的可变性,企业上市融资效率低下,资金分配比较 低,有悖于优化市场资源与淡化风险的初衷。
2.转板、退板机制的欠缺 现阶段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经初步搭建完成,可是由于上述文 章中的一些缺陷导致板块之间呈现平行化,缺乏板块间可流动性和互动。从国际 资本市场发展史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是适应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投资 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而自然演进形成的,具有逻辑的层次性。必须在各个市场 之间强化流通功效,使得企业在不同板块间的流动变成可能,这个流通能否成功 的关键就是转板、退板制度。所以,建立转板制度,使不同层级的市场找到和自己相匹配的客体公司群,并让公司能快速定期自己所应处于的位置。新三板市场 位于资本市场的最底层,必须具有培养企业向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职能, 也必须具有接纳从主板退市公司,重新发现价格的职能。
3.做市商制度仍需改进 新三板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在为券商带来新的业务的同时也能 为他们扩大利润的来源,获取试点的机会便成了部分券商努力的方向。当前我国 的做市商制度配套法律法规设置得并不完善,法律地位非常为模糊、权利义务极 为不协调。实践中,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最为棘 手的问题还是做市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保障问题。
二、我国新三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新三板业务制度的改进 2011年,证监会颁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作为纲领性文件,其他的规则根据其内容和功能分为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交易 结算、相关业务指引、收费事宜、业务指南、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等六大类。可 是对转板与做市商制度的规范仍不完善。根据规则,做市商制度的相关规则由主 办券商即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制定,是否就能意 味着不同的证券公司可以制定不同的交易标准,但是不同的标准则不利于新三板 由区域性试点走向全国的统一化市场。所以,新三板的业务制度还有许多改进的 空间。
2.转板制度的优化建议 (1)完善新三板转板制度的意义。新三板转板指的是,在新三板市场 挂牌的企业,符合各种上市条件后,直接进入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转板制 度包括升板制度和降板制度。降板是指某些较高层次的企业,当企业运行发展一 段时间后不符合所在板块的要求时,强制其降入至另一板块。降板制度可以在资 本市场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秩序,优化资源配置。转板是指某些企业发展以后能 够满足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时,通过申请,进入更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制度。升板 制度可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又能増强市场的互动与可流动性。
(2)转板制度的完善方案。从前提条件来看,公司直接转板的前提条 件是该公司必须是公众公司。从条件设定方面看,可以参考发达资本市场多采用股本、财务、公司人数和股价等方面的指标为依据与参考,只有在企业满足定量 的指标后,方可向上一级资本市场晋升。具体指标,可以参照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的准入要求,这样的标准使得每一层次资本市场的水平相同,也更显公平。
3.做市商制度的完善 (1)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做市商制度想要顺利的运行就必须首先规 范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权利义务的失衡会挫伤市场交易一方的积极 性,影响市场地持续发展。比如银行间存在的债券交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做市 商积极性将会受到挫伤,交易过程中会受到许多不合理义务的限制。因此,权利 义务的权衡对保持与提高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 必须首先在制度规范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①设置合理价差。从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的方面来看,做市商的报价应 该尽力接近于最优报价;从市场的健康稳定的方面来看,应该对价差进行合理地 限制;从达成市场资源配置最佳的角度来看,对价差应该持放任态度。可是,作 为一项新运行的规范,在其运行的初期阶段,为了维护市场地稳定发展,对价差 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制范围之内。
②引进即时成交系统。台湾兴柜市场值得借鉴:“系统对于符合报价 的申报会向推荐证券商发出提示。当证券自营商或经纪商提交的一千股以上一万 股以下的申报,推荐证券商在30秒内未点选成交的,系统将协助自动点选成交。
对于买卖价格符合推荐证券商报价的申报,推荐证券商须在五分钟内点选成交;
若申报的价格在合理的价差范围内,推荐证券商也必须点选成交。台湾兴柜市场 的议价点选系统对于确保做市商即时成交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新三板在引入做 市商制度时,上述制度有着将强的参考价值。
③明确做市权利补偿机制。新三板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早期,由 于我国金融市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与一系列的配套规范,那么便可以 通过政策的倾斜,在其他方面给予做市商一定的补偿,以维护做市商的合理诉求 以及其做市积极性。可以对做市商给予做市费用的减免与其他的政策优惠。
(2)健全做市商退出机制。做市商退市制度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形成了以自愿和强制退市相结合的退市制度,规定了自愿退出 做市制度,即要求做市商向交易市场运营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查明并非逃避做 事义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退市。据此,笔者建议,新三板做市商退市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然后,相关监管部门对其退市的理由给予论证,在排除其并非 有意逃避做市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其自愿退出做市。
4.退市的相关建议 (1)市场主导退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新三板的主要服务对象,创新 型企业的特质决定了其高风险高回报的功能。关于退市的标准,我们可以考察美 国NASDAQ的退市制度。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规定,退市以股票的最低价格为标 准,如果股票的最低买价不足一美元,可能就面临退市的风险,但这种低于一美 元的状态若连续在30个交易日中维持,将被认为该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的流通性 能低,纳斯达克运营商将会发出亏损的警告,若企业在发出警告的90天后,能无 法改变现状扭转局面,将面临退市的防线。在NASDAQ市场上,退市是一种正 常而频发的市场行为。
对于我国新三板的启示就是,可以完全参照此类规定,予以企业的收 盘价和交易量某个固定最低值,规定在某一时间内持续最低值方可停止股票交易 完成退市行为。若某一新三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到股价和交易量的最低数 值,就可以推定市场对其失去信心,就可以被判断其为应该退市的公司。至于具 体参数和程序审核,我们可以立足于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明晰 的区分和理性的界定。
(2)重组上市的规范化。相对于直接退市,我国的传统做法更偏向于 重整后重新上市,给企业重生的机会也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新三板市场而 言,利用市场的自净能力,通过大量交易从而实现优胜劣汰才是某种意义上的成 功。否则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不断处于上市、暂停、上市、暂停的 节奏之下,永远立足股票市场破坏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在确立新三板的新制 度的时机下,应大量借鉴我国主板、创业板的发展所经历的教训,强化严格、规 范的退市机制,鼓励和支持快速直接的退市规范。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退市制度必须要有相应地制裁约束措施与监督机 制地制约,才能使退市制度在制定、运营中真正发挥作用。此外必须重视两个方 面的:一方面要建立监管单位的警示机制,对于经营不善交易量极少的企业及时 警告并限期整改,尤其是对借壳重组的行为给予坚决地反对。另一方面是,交易 所本身应当容许退市公司的申诉行为并积极设立相应复审委员会,允许收到警告 的企业进行申诉,交易所自身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和规范。作者:沈诗淳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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