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贝纳迪诺的枪声 首先有必要回顾一下这场沸沸扬扬的解锁之争。事实上该案起源于去 年12月的圣贝纳迪诺恐怖袭击事件。该案中,FBI获取了嫌犯的一部苹果手机并 试图从中获取案件信息,然囿于手机密码只得向苹果寻求援助,但遭到拒绝。因 而FBI以《所有令状法案》(All Writs Act)为依据,通过联邦检察官以美国政府的 名义向美国地方法院加州中心区法官申请了一份强制苹果公司协助联邦机构搜 查的指令(No.ED15-0451M)。但是苹果公司在第一时间就提出了救济申请并公开 拒绝了该指令,并认为该指令的实质是开设程序“后门”,并会演化成一个侵犯公 民隐私权的危险先例。美国司法部回应称,苹果的做法是在玩虚假、有害的“文 字游戏”,是有意将对单一设备的解锁扩大到整个手机系统中去。
FBI能否强制苹果公司解锁 虽然FBI最终撤销了本案的申请,但是仍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其他解锁 案件又将何去何从FBI强令苹果解锁的根据究竟在哪用户隐私的保护又是否必然 屈从于刑事调查而对本案的分析则有助于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明确的是该指令 约束的主体是苹果公司,即与加州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次就双方的 法律依据来看,FBI依据的是《所有令状法案》,而苹果公司抗辩的理由则是美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
首先需肯定的是法律的确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强令与案件无关的第三 方为案件侦查提供帮助,《外国情报监控法》、《电子通讯隐私法》以及《所有 令状法案》等条文中均有体现。就本案援引的1789年《所有令状法案》来说,其原文是“最高法院和所有国会依照法律设定的法院可以依照判例或法律原则,签 发必要的或适当的令状以协助它们各自的司法辖区”。虽然该法案属于“高龄法 案”并且只有两句话,但却授予了法院广泛的强令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为调查提 供服务的权力。然而FBI要想强令苹果公司解锁该手机至少还需符合“必要性”和 “适当性”两项要求。并且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1977年美国诉纽约电话公司案 (United States v. New York Telephone Co. 434 U.S 159)对“适当性”要件进行了解 释。就本案来说,在“必要性”条件下,解锁该手机必须对案件的侦破确有必要, 而FBI用尽办法仍无法获取手机中的信息;对于“适当性”,法院的指令则需要只让 相关公司付出了最小限度的努力,并且没有干扰到公司的日常运作。
从本案的指令来看,法院是要求苹果公司为FBI提供一种密码恢复软 件或类似工具,而这种工具必须能够绕开系统的自动擦除功能或使这种自动擦除 功能无效,以便调查人员从手机中获取信息。同时该指令也赋予了苹果在软件里 装载一种唯一识别符以使得该软件只能在特定设备上运行或使用其他替代性方 法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替代性方法需经政府同意,并且具备法院建议软件 的全部功能。苹果一方正是对此表示了强烈的抗议,其认为尽管政府强调这一软 件只会用于特定的设备,但该软件一旦出现,便可在任意数量的设备上复制。凡 是掌握了该技术的人员都将能够轻易地进入用户手机,这会给公民的隐私乃至人 身安全带来难以估计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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