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 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 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 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设置具有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
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 件的审理;
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仅 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 属于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所 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两 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 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 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 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 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 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 从总体上说,这些都还是缺乏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使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出台 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 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网络, 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 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对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第二会长、著名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这样评价少年法院 的创设:它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关键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 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由框架基础上的重要飞跃,是少年 司法制度 发展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实践上能为科学解决目前 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创造根本条件,提供情况、数据、经验,也是从立法 上、理论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时间步骤。②二、仍 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 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③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少年犯 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无不以严重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建 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严重,因此当时并无建立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文革结束 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我国,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在20世纪50、 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 已经超过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为 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 中的贡献是巨大而不可抹杀的。但是,我国当前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 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提供的数据,连续20年来少年犯 罪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 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对少年 司法制度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法庭发展到少年法院势在 必行。三、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 族的传统美德,传统儒家文化大力提倡“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说保护未成年 人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纪将是独 生子女的世纪,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力度、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今天,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灾难。对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集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这 一综合保护网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保护乏力,而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网 络中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方式有赖于司法保护为后盾。这不仅体现为有关未 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滞后、缺乏强制执行力度上,也突出的体现在少年司法制度的 不健全、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 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 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 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 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 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 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 已不相适宜。归根结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 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实现时,理应寻 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少年法院有无创设的必要是由社会各种因素决定的,而在 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的是社会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 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所言:“现阶段社会强烈要求建立少年法院, ……目前有的领导对建立少年法院有浓厚的兴趣,法学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 不断呼吁建立少年法院,无非是看到了社会需要对少年法院的呼唤,看到了少年 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尽管领导个人的因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不能够也不可能随意左右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归根结底社会需要才是决定少 年法院建立与否的关键。” ④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一、创设少年法院具备充分 的法律依据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专家学者和 实践工作者在筹建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寻找法律依据。
找来找去只找到一条——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 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 一步。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 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 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 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的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目前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说要有力而且充分得 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2、《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 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3、《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 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 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 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 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实际上又明确了创设少年 法院的审批程序。二、少年司法制度十几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 的经验和人才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的探索,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 了许多有益经验。总结这些有益经验的成果是制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寓教 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等等。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1991年8 月曾经试着建立审理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 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这种 模式当时并没有得到肯定,但却为综合性少年法庭的创设积累了有益经验。许多 地方为了解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强化少年刑事审判的专业化,突破传统 的按行政区划划分少年案件管辖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辖的做法。此举有 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检察机关对 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它也带来了 一些问题,如同一地区法院之间工作负担的不均,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格 局等。上海长宁区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试验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对策跟踪表》把进入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次序奈闯赡耆舜咏逃 ⒏谢 ⑼炀瘸龇ⅲ 阉 ㄋ ┑母鋈饲榭觯 锴氨硐帧⒎缸镌 蚝吞跫 蠼痰睦 毯痛胧 笈泻蟮拇χ茫 约爸匦禄毓樯缁岬陌锢Ы饽训鹊龋 腥胍豢ǎū恚 欣 返亍⒖凸鄣亍⒖蒲У丶锹嫉闹贫取;
褂猩虾J衅胀忧 嗣穹ㄔ禾岢龅 摹叭 瘟揭橹啤保 旖蚴懈呒度嗣穹ㄔ禾岢龅摹叭 龉ぷ髦氐恪薄ⅰ八母鼋逃 方凇薄ⅰ八闹掷嘈妥 富帷钡鹊取U庑┒际谴瓷枭倌攴ㄔ旱挠幸婢 椤BR少 年法庭十七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必要的专业性人才。一大批热心少 年司法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和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性人 才已经形成。譬如如果把目前上海市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从事少年案件审理工作 的专门人员集中起来,则正好相当于一个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数。三、创设少 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具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甚至在一 定程度上说决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创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速, 国家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一些地方已经提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还有人 怀疑少年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现实性,那么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少年 司法制度发展较先进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设立少年法院,待时机成熟,在予推广。
先试点后推广也是我国推行改革的传统做法和成功经验。在现代社会,社会舆论 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创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由于计划生育 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主体。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力 度、广度和水平为目的而创设少年法院,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可谓是理所当 然的事情。如果说前些年创设少年法院还只是少数专家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的 呼吁的话,那么到今天,创设少年法院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心愿。由 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项新制度的诞生,上层领导的态度显得非常重要,在 许多情况下甚至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有关领导的重视 与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创设少年法院的工作中,这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2001年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副组长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省的高级 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 论工作者参加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颇能说 明一些问题。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建立什么样的 少年法院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关于少年法院争议的核心和尚需加强研究的问题。
综合专家、学者们对未来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构想,以下是笔者对未来少年法院 的粗略素描:第一个少年法院首先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基础较好而且具有一定经 济实力的地区首先出现,而后再向全国推广。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地的上海,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首选城市。少年法院的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 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目前的直辖市设置两个 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 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为了解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的诉讼不便, 一种多元的少年司法体制将可能会被采用,即在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综 合性的少年庭,负责本辖区内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能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 审判庭。也有专家学者主张少年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终审权 在高级人民法院,如此更会加重群众诉讼不便,也不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因而不 为笔者所认同。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宽幅型”的,即包括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传统的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 型”做法将不再会被采用。少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尽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 理特点的庭审方式,庭审人员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寓教 于审”。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做法都应尽量 避免。少年法院将更广泛地与社区教育以及工青团妇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 织联系,努力建成社区范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网络。在这个未成年人维权网络 中,少年法院将处于重要的位置。每一项立法、每一新制度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 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在少年法院的创设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不 仅需要作好协调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门利益可能受损的部门以国家、人民利益为 重,以祖国下一代的利益为重,做出一定的牺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这一新生 事物的诞生。有学者主张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际(2009年秋天少年法庭成立18 周年)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因为这样不仅具有明显的象征意义,而且也意 味着少年法院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创设少年法院还有 许多路要走,首先是得到人大的批准,在明年秋天成立少年法院似乎还有一定难 度。笔者预测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际也就是2009年,中国将迎来第一个少年 法院的诞生。注释:①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 题》2001年第4期,第12页。②徐建:《论我过建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③参见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 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④肖建国:《试论少年 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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