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保护与限制。
一、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一)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 隐私权相对于其它人格权而言出现较晚,l890年美国私法学者路易斯*d* 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刊登了《论隐私权》一文,首 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指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的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为其应被上升为独立的法律权利。这篇文章标志着隐私意识理性化的开端,被 称为“开拓性”的文章,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确立却也历经曲折。1902年,在 “罗伯特诉伦切斯特折叠纸箱公司案”中,原告以公司未经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为由, 控告该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是第一个以隐私权为诉由的案例。最终纽约法 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普通法中不存在隐私权。该案判决后引起巨大反响,促 使纽约州在1903年以立法方式承认了这项新权利的法律地位。②①i1905年,乔 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帕维里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中,正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 隐私权作为独立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至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最终得以在美国 确立,并从20世纪开始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发展,但对隐私权的概念各家仍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我国大陆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佟柔先生主编 的《中国民法》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 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① ②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70页。
(著作类脚注格式)冯菊萍:《隐私权探讨》,《法学》,1998年第11期,第33 页。(期刊论文脚注格式) 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享有隐私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隐私权 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从上述对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主体是“私 人,或“个人”,所隐瞒的内容是“私人或个人的生活秘密”。这种定义本身就把法 人和其它组织排除在了隐私权的主体范围外,隐私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只 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而不同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所谓的秘密权,秘密权不过是由于 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项财产权,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其 次,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只能是活着的自然人,死者不能成为享有隐私权的 主体。因为《民法通则》第9条早已明文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死亡以后应 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我国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全面概括,隐私权的范围包 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这正是隐私权与其它人格权相区别而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原因。设立隐私 权的目的就是要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秘密作为一种人格尊严来保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内容主要就表现在对私人生活秘密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而并 非在于加害人获取的私人生活秘密是否真实。因此,加害人不能再以侵犯的隐私 内容真实而免除责任。
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一)主要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首先,从立 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 确认侵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 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①①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 版,第487页。
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 耳其、日本等国家。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 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 这种间接保护方法;
其次,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 法保护方法。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弊端 我国采用的是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 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首先,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 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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