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我们不难看到,舆论很津津乐道于宣扬选择职业的“自由”,却不很深入地去宣传职业选择从业者方面的严峻现实。 这应该加以改变了!因为,不论职业和从业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双向选择”的自由,作为职业本身,是属于社会性的,一个职业者的行为是社会行为而不完全是个人行为,职业本身就承担着很大程度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职业素质就包括着做个合格的“社会人”的素质。有关职业秩序的法律正不断出台和完善着,职业和从业者之间的“双向选择”并非是只出自个人意愿和兴趣的无序状态,而应该有双方信守的责任义务,有双方共同接受的法律制约。
无序的职业言论应该少开尊口。
我们应该为追求高层次的职业状态和职业素质而深入调研,而不是再针对用人制度的变化,针对职业心理的失落或平衡再喋喋不休或沾沾自喜、寻求安慰了。此文共有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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