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法律活动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互动过程,既要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 利观念,又要制订出良好的宪法。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在于 制定良好的法律,还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宪法存有发自 内心的崇拜和信仰,如此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成为人们的自觉,法律权威和宪法 权威才算真正树立。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讲:“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于是,在现阶段我 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学者们所担心的是,“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 律纵然制定的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 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我国的宪法即处在这样的尴尬境地:高高在上却又可 有可无,关键就在于我国没有养成宪法的信仰。
一、我国没有养成宪法信仰的 原因 现阶段宪法信仰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有宪法 而无宪政的难堪,让人们深刻反思我国长期以来阻却宪法信仰养成的根本原因:
(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儒家学说思想的引导下,中国传统 社会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社会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内在的儒家学说、伦理 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等制度因素,无不与宗族 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自然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生成和发展,比如法律对家 长、族长的实体特权和诉讼特权的确认,并最终使人们形成一种崇尚权力的心态 和盲从权力的习性,现如今主要表现为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敬畏和对行政 职权的倚重,反之是对法制的不信任和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历代统治者们其实也 都非常重视法律的运用和发展,但古代法律“法即刑也”,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 罚,即便在一些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 的社会关系都烙上“刑”的印迹,且滥用法律现象的普遍和残暴,更使得民众对 “法”这个庞然大物产生了恐惧、厌恶以至排斥的心理,加之我国一直缺乏宪法文 化和宪政精神,由此无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
(二)我国现行宪法不尽完善 首 先,对宪法本质存在认识偏差。长久以来中国学者对宪法的认识聚焦在“统治阶 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上,并从政治角度把宪法作为国家的象征,突出宪法对于国 家存在形式上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宪法真正价值理念的认识。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 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 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 还坚持这些说法。”工具主义说在肯定法律的工具性的同时,暗含了人对于法律 的控制,进而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和地位,以至于形成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宪法是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随时被修改,只要是有利于“治国”和“安邦”的内容全部 写进宪法。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人们最终信仰的还是人而不是法律。
第二, 我国宪法长期存在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过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偏少的问题, 过多使用文学化、生活化的语词和修饰,缺乏理性化和精确化的法律用语。但是, 光有美好的理想和宣言,没有现实利益的保护,宪法是无法得到人们尊敬的。
第 三,宪法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要求。但凡成文法都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实际, 宪法也是一样,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技术来弥补这一缺陷,如宪法修改、宪法解 释等。我国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必然要求法律体系与其相对应。宪法作为根本大 法,其稳定性固然是其权威性的来源,但是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宪法也不得不 对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变迁作出反应,否则绝不是优良宪法的品性。我国宪法经过 了几次重要的修改,特别是2011年修正案对人权、私有财产、土地征收征用等问 题做了全新的诊释。虽然在迁徙权、罢工权、婚姻家庭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上仍 没有完全应对现实,但终究已经给了学者们很大的鼓励,更给了普通民众很大的 信心。
第四,宪法的内容缺乏有效的利益导向。在资源相对稀少的世界,人们 作为自已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必然有趋利弊害的天然倾向。这种利益的导 向也必须反映在宪法当中,如2011年修正案中增加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总 体上仍显不足。
第五,现实中,忽视对宪法的宣传、以言代法、靠政策办事等 现象的存在,都冲击着宪法的权威,消解着宪法信仰。而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 障—司法,也未赋予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使宪法在保障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人们更重视具体法律对自身的影响,作 为母法的宪法却被束之高阁。宪法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无法兑现 对人们的各种承诺。
二、如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 人是有理性的,除了人自身 之外不存在任何的权威。但是某些公共领域里,权威的存在又成为必要的例外, 因为它的权威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人们承认一个权威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正当 性。宪法也必须有其正当性。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宪法信仰逐步养成的过程,是 作为宪法信仰主体的公民和宪法之间的互动过程。
(一)宪法信仰的主体是国家 公民 宪法信仰的养成(第2页)从主体角度而言,应着力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以 及其对宪法价值的感受、认同,进而提升公民的守法精神。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在法治状态下公民对自身权利和地位的自觉意识,它使公民意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的主体意识包括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 等意识等。“主体意识同时又意味着完全体现人的尊严的人格受到社会的普遍尊 重,这就产生了权利观念。”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 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 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 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宪法和法律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由注重国 家、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转到对自然人、法人等私权利的保护上来, 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念, 这是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一。同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进一步强化了 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因为宪法反映了人们最高的价值追求,并以国家的根本法作 为载体,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保障,它就存在了人们信仰它的价值基础。公民 就是通过对宪法价值的感受和认同,从而形成法治观点和宪法信仰。可见,对宪 法的信仰归根结底是基于宪法体现着信仰主体的价值追求,并能帮助他们实现价 值理想。此外,宪法信仰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 体现为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和遵守。从内心表现来说,要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即 公民是基于对宪法的内在价值的认同而自发形成的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原动力, 是出自内心地视遵守宪法为道德自觉的主观理念。只有这样,宪法信仰才能真正 树立。
(二)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良法 关于良法,古今中外的学者提出了多种理 论观点。古典自然法学派以“理性”、“平等”、“自由”、“人权”作为良法的主要标 准,认为“恶法非法”,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 基础。新自然法学派传承古典自然法思想,不论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 政治道德,还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都认为法律应该遵循道德准则,并为良法增 加了程序价值标准,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
我国有学者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试图以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 程序正当性四大标准来界定良法,有学者认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 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须具备“自由— 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型”三种不可缺少的内在品格。在当代中国, 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要件,良法善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反 映在立法层面上,就是要求立法者要努力生产出更多的“良法”,逐步建构中国“良 性”的法律体系,首要的就是一部良好的宪法。良好的宪法必须是正当的宪法, 符合自然正义。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 律进化的精神驱力。宪法应成为人们谋求正义的最高依据,或者说是人们获得正 义的最好保障。同时,宪法要体现它的有效性或适用性。作为根本法,宪法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然是法,具备法律效力,违反后存在处罚与救济。
宪法可 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生效,它的生命力必须在动态地运行中体现。当 宪法还没有进人具体运用过程时,人们可能就无法完整地体会宪法存在的社会意 义与功能。宪法必须使违宪行为得到制裁,让公民知道违宪与不违宪是不一样的。
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宪法最主要的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 是宪法存在的最终目的,宪法里所设计的国家机关存在和运作就是去保护自己国 家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并不主要因为它规定了国家制度 的基本事项,而是因为宪法体现着某些根本法则—人本和自由,这才是宪法为根 本法的所在。宪法的良善与否成为国家单方面的价值判断,并通过国家保障使人 们服从。实际上,宪法的权威不能仅仅靠强制力使人服从,这是很危险的,也是 很不可靠的。宪法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而有效的东西,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 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权威不仅来自外在 的强制力,更多的应该是来自它本身的内在理性,否则我们无法寻求公众的宪法 信仰。因此,我们对宪法应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转变宪法是国家统治工具的观 念,坚信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宪法信仰的主体和对 象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公民不再是一个宪法运作的旁观者,宪法也不再是一份冰 冷的文件。宪法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在形式上又是由全民或民意机 关制定或通过的,使得公民感受到宪法是属于自己的,从而发自内心地去加倍热 爱和珍惜它,并自觉地将宪法的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的动机。如此,宪法信仰得 以生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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