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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循环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特征

来源:国庆节 时间:2019-11-30 07:44:39 点击:

试析循环经济法的特征

试析循环经济法的特征 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以后,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成为普遍的追求。循环 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 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其法律保障——循环经济法也有 自己不同于其他传统法律的显著特征。

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积极 的响应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 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 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远规划之中来;十五大正式把 “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其中以“经济可 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 来并广泛实践。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 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 家(如德、日、美等)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 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 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2008 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 那么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现途径,循环经济法究竟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分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 多种意见。蔡守秋强调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 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 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 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 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出发更强调其经济法的 特性:
“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 分特点,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 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认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 对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原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 律部门的独立部门。[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点,从内容、体系和对象来说,循环 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一、突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产生背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人们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人与自 然的关系的产物,当可持续发展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后, 作为此理念实施的途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在不危 及后代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要以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实现发展与自然保护 协调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核心,也注重强调人们必须在自然环境的 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存按照“生态、经济 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 所体现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律的预防优先性 可持续发展理念最初应用在经济领域,而后扩大至各种领域,尤其在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它之所以能够深入到这些领域,正是因为它包含着发展的超 前性意识。人类世界如果仍以传统的理念发展,不断向大自然索取发展资源,继 续破坏生态环境,无疑是一种自断后路的饮鸩止渴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则要求 人们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发展,不能危及后代发展,也不能过度破坏环境。循环经 济法与传统法律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传统法律一般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 围绕当代人的利益、权益和纠纷展开作用;而循环经济法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 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长远利益,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当事人权益,“十 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原则的 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

[6] 三、强调科技性 现行的科技法是建立在传统的追求最少投入最大收益的经济理性思 维基础上的,具有十分浓厚的经济至上的色彩。而循环经济则是建立在可持续发 展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一种全新的思维重新分析了人于自 然之间的关系,将人类社会至于自然整体的内部,人与自然是一种共荣共损的关 系,从而改变了过去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格局。由此,它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 须符合人与自然的整体观,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指出了前进的道路。低碳经济就是 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必须发展低能耗和能源替代品技术, 也只有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了,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四、体系的综合性 从上文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不同界定我们可以得出,它不是一个 单一的有关经济或者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体系。发展循环 经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它要求多个法律部门和多种学科参与, 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征。循环经济法既涉及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领域,又涉及环境 保护领域的诸多方面,也引导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 在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能源法、计划法、农业法、环境法、 贸易法、工业法、投资法、科技法、产业法、预算法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 规范和调整。这些国家的做法也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法提供了借鉴。

通过以上对循环经济法基本特征的一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可持 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自然 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定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作者:杜江松 来源:考试周刊 201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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