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不能象赫尔巴特那样把教育学建立在实践哲学 (伦理学)和心理学的基础上,而应以整个哲学,即逻辑学、 伦理学和美学为理论基础。纳托尔普还认为,不仅教育目的 应从逻辑上引申出来,而且教育方法也应到哲学中去寻求。
因此,他的社会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是从道德观念出发,推 演出社会伦理的理念;
再从社会伦理推演出应有的教育,即意志教育,其思辨色彩十分浓厚。[10]赫尔巴特认为,“教 育学作为一种科学,是以实践哲学和心理学为基础的。前者 说明教育的目的;后者说明教育的途径、手段与障碍。”[11] 而康德的教育学是以他的《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伦理 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1785)两本书所阐述的伦理学思 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康德依据他先验的观念论哲学,认为 人的一切自然禀赋都有待发展,教育的任务就是充分发展人 的自然禀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有道德的自由人。[12] 哲学与教育哲学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哲学视角下 的教育哲学是通过客观理性的、思辨的方式方法来研究教育, 从哲学范围中找出适用于教育的规律,进而从理论方面更加 系统的阐述教育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艺术教育哲学与学校音乐教育哲学 艺术教育哲学就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对艺术教育的探 究。同样,音乐教育哲学是从哲学方面,特别是从艺术教育 观方面来研究音乐教育的根本方针、原理及指导原则的一门 新兴学科。音乐教育哲学是研究音乐教育观的一门学问,是 音乐教育学的基础理论。音乐教育哲学是对一切音乐教育、 教学现象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它反映了音乐教育的基本 规律,并且对各种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艺术教育哲学对学校音乐教育的指导作用 1932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发的《部颁小学、中学、高中》 的三个中小学课程标准将音乐欣赏列入了中小学音乐教学内容,形成了以唱歌、乐理、欣赏、乐器四方面构成的中小 学音乐课教学内容。[16]而这一音乐课教学内容模式一直沿 用到20世纪末,直到2000年起音乐新课标的研制,才开始有 所改变。新的音乐课提出了它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 核心的音乐教育”。该种哲学认为:“音乐教育的重要价值 应该是审美教育,我们未来的课程改革将确立以审美为核心 的教育理念,丰富学生的审美情感体验,使其具有一定的审 美能力,让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人类变得文雅和充满爱心。
这才是我们音乐教育的理想目标,因此无论是课程标准还是 教材,乃至教学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体现这种理念。”[17] 关于传统音乐的教学方式问题,以下两点尤应重视:其 一,要改变观念,深入研究和总结“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 并恢复运用于传统音乐的教学之中。其二,扩展视野,实施 小课堂与大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校教育,通常以校内 课堂教学为其主要形式。[18]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在学校音 乐教育中可以借鉴多种形式和手法进行,教学生融入语言, 视觉等形式当中。
1.注重在学生生活中有意识地创设音景,了解并研究学 生们所喜欢的音乐,要倾听学生的声音。[19] 2.明确教案目标,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 的教学,并且随时抓住意料之外的的教课时段,通过学生来 启发教师在教学中的灵感。这就需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流程 为导向的“慢”课程,让学生在欣赏和娱乐的同时思考和探索。
因此,一种基于体验的音乐教育哲学,包容了所有的音 乐和所有投身音乐的方式,因为每种特定种类的音乐,每种 创造和接受音乐的特定方式,都代表了一种音乐体验的独特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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